来源:赣州市人民政府2017-05-22 08:46:03
因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本政府决定对赣州客家大道西延等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征收决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
1.客家大道西延项目:东:东江源大道;西:大广高速公路;南:南侧道路控制线;北:北侧道路控制线。
2.赣州高铁新区核心区项目:东:客家大道西延;西:飞翔路;南:朝阳路;北:创业大道。
3.唐龙大桥及周边地块、赣南职业技术学院项目:东:大广高速公路;西:章田路;南:客家大道;北:上犹江。
具体房屋征收范围以赣州客家大道西延等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图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赣州客家大道西延等项目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委托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征收搬迁办公室、黄金岭街道办事处、蟠龙镇人民政府、凤岗镇人民政府、三江乡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工作。
三、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签约地点
签约期限:自《赣州市客家大道西延工程等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
签订地点: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征收搬迁办公室、黄金岭街道办事处、蟠龙镇人民政府、凤岗镇人民政府、三江乡人民政府。
四、征收补偿方案
按照《赣州市客家大道西延工程等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五、返迁安置地块
选择产权调换的,政府在项目周边就近集中建设安置房作为产权调换房屋,或在项目周边就近提供相对集中房源作为产权调换房屋。
六、其他事项
1.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登记机构注销房屋所有权登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2.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拒不签订的,本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3.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4.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本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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