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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黑龙江省鸡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通告

来源:鸡西市国土资源网2016-03-07 11:35:58

加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土地权属纠纷,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农委黑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的要求,鸡西市人民政府决定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土地登记的范围和对象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包括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二、农村范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确权登记发证

凡在我市辖区农村依法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依法取得的集体或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本次土地登记对象。

市区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由市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各区政府组织乡镇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集体土地所有权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之间的权属界线调查、界线界址核定和签字盖章工作,各区国土分局负责组织专业技术队伍利用调查工作底图实地标定界址位置并对申请登记资料初审公告和组件呈报,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申请登记资料进行审核并上报市政府审批发证。三县(市)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由各县(市)政府组织和实施。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登记与发证程序

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人为村及乡镇土地所有权人,由各县区政府组织乡镇登记工作组到所在的村镇现场办理土地确权、调解纠纷,指导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并附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经相邻村或乡指界确认,签订权属界线协议书。凡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由各县市国土资源局上报同级政府给予登记,颁发《集体土地所有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宅基地使用权申请登记与发证程序

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人为本村村民,由各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在办公所在地统一受理所辖区村民登记发证工作,村民按要求提供相关批准文件及资料,对已经登记发证的,一并按要求补正相关资料。对申请人资料经核实符合登记条件在该村委会公共场所公告(期限30天),公告期满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各县区国土资源局上报同级政府审批予以登记,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登记与发证程序

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由各区国土资源分局统一受理所辖区村或乡镇集体组织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工作,由申请人按要求提供相关批准文件及资料,对已经登记发证的,一并按要求补正相关资料。对申请人资料经核实符合登记条件由市县国土资源局上报同级政府审批予以登记,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

六、土地使用者申请登记时,应向当地土地登记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3、法人资格证明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其它单位或组织交相应证明文件;

4、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持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5、登记部门认为必须提交的其它材料。

申请人申请土地确权登记,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七、登记发证时间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时间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12年10月底结束。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时间自2012年7月1日起至2014年8月底结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时间自2012年7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底结束。自2012年11月1日至2012年12月底,处置和解决历史遗留和权属纠纷问题,并将确权登记结果呈报上级有关部门。

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要在规定的时限内,持上述证明资料,到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除土地证书工本费外,不得向农民收取其它费用,相关费用纳入当地财政预算,逾期费用自理。

八、颁发土地证书

土地登记部门对申请土地登记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权属审核,并进行地籍调查、公告、注册登记后,颁发土地证书。《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领取上述证件后,原有的证件一律作废。凡是到2012年底未按时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县区,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暂停,农村土地整理项目不予立项。

九、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依法申请土地登记并在地籍调查中出席现场指界,是本市集体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土地登记申请人应依照本通告及指界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办理土地登记申请手续并出席现场指界。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未出席现场指界的,按违约缺席规定办理,权属界线以法律规定及相邻指界人的指界作为确权、定界的依据。

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权属、界线及他项权利有争议的,可以向市国土登记部门申请调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有产权问题请咨询鸡西市农村产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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