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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石家庄重磅新政:地价规则大变脸 土地市场大革命

来源: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网2016-03-07 09:50:20

 为进一步规范石家庄市土地市场秩序,实现土地一级开发、二级开发彻底分离,做到净地收储,净地供应,最大限度维护政府收益,从源头上杜绝违法建设,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坚持政府主导

(一)加强计划管理。自2015年1月1日起,中心城区土地一级开发必须实行政府主导。市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城市发展需求,确定近期建设计划,组织编制房屋征收、土地收储及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各区政府提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城中村改造初步计划,分别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区域改造项目,可直接下达计划。未列入年度计划的,严禁自行开发。

(二)明确责任主体。市、区两级政府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主体。市、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房屋征收补偿(收购)工作,市、区国有融资平台、开发公司可参与安置房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采取货币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鼓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辖区政府要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安置、超前建设的原则建设安置用房,或购买适合用于安置的存量商品房做为安置用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涉及多个小区(或部分小区)及企事业单位的,应制定统一的补偿安置方案。

二、规范土地供应程序

(一)涉及企事业单位补偿安置项目,按照土地收储相关政策和程序,完成补偿安置形成净地后,纳入土地储备库。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土地供应计划,向市城乡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后,依法依规供应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城中村改造和旧城改造项目涉及国有土地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政策和程序,完成补偿安置并清场验收后,由辖区政府向市城乡规划部门申请项目规划条件,移交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依规供应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零星”国有地块的,地上房屋可由政府进行收购。

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集体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转用征收后,完成补偿安置形成净地。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土地供应计划,向市城乡规划部门申请项目规划条件后,依法依规供应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以辖区政府为主体实施征收安置补偿的项目,形成净地后,在土地依法供应前由辖区政府负责管理,严禁未批先建。

三、完善融资机制

(一)融资主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资金由市、区两级政府共同负责筹集。辖区政府应设立融资平台,采取多渠道融资方式筹集资金,也可联合市地产集团、住建集团、城投集团等市属国有平台公司,共同开发,利益共享。

(二)资金来源及管理。充分利用上级财政补助专项资金、本级政府注入资金、实施主体自筹资金(含市属国有平台公司资金)、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房屋(土地)征收成本返还、土地出让分享收益以及其他可用资金。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棚户区改造项目,要充分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棚改信贷支持政策,由辖区政府作为棚户区改造责任主体,负责信贷申请、使用和管理,确保信贷资金安全偿还。市财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开行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市属国有平台公司及棚户区信贷资金的监管,保障国开行信贷资金合法使用。

(三)成本核定。房屋(土地)征收成本可采取总额包干的方法进行核定。成本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直接成本。由市属国有平台公司或辖区相关部门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屋(土地)直接征收成本进行评估,市财政评审中心按现行政策标准及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评审,由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认定。二是征收工作经费。征收工作经费按直接成本的一定比例核定(1亿元以下的,按2.8%计算;1亿元(含亿元)至10亿元之间的,按2.5%计算;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的,按2%计算)。三是征收工作不可预见费。征收不可预见费总额不超过直接成本的20%。征收不可预见费计入土地出让成本,由辖区政府统筹用于征收补偿。上述三项费用合计作为总额包干金额。特殊项目需调整包干费的,由市财政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未实行包干办法的项目,其征收成本由市财政评审中心认定。

涉及集体土地征收项目按《石家庄市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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