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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重庆、长沙、贵州、石家庄出台2017楼市调控新政策

来源:土流网2017-09-26 09:23:56

近日,我国重庆、长沙、贵州、石家庄等多个城市出台2017年楼市调控新政策。下面我们具体来了解下。

重庆楼市调控新政策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22日晚发布新一轮房地产市场管控新规,规定自9月23日起,凡在重庆主城区范围内新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两年后才能上市交易。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表示,此举旨在进一步遏制炒房,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长沙楼市调控新政策

长沙市住建委23日宣布,即日起再次全面升级楼市调控政策,包括延长限售期、提高购房资格条件、扩大限购区域等,以保证楼市刚需、打击投机炒作。

长沙新的楼市调控政策包括:

1.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上市交易时间由原来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2年后调整为3年后;

2.本市户籍家庭在本市已有1套住房的,待首套住房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3年后,方可购买二套房;

3.非本市户籍家庭限购所需12个月以上个税或社保证明时间提高至24个月;

4.新政施行后办理的本市个人家庭户和集体户个人,且在本市无住房的,限购1套商品住房;

5.限购区域扩大至全市行政区域范围(暂不含浏阳、宁乡区域)。

长沙市住建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楼市调控政策“加码”的特点是,全面强化了住宅的“居住属性”,坚决抑制其“投资属性”。同时,强力保障刚需购房,精准调控投机行为和市场炒作。预计接下来长沙楼市供需关系有望进一步平衡,房价有望趋于稳定。

贵州楼市调控新政策

23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件《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文件明确制定了贵阳房地产市场下阶段将采取的措施。其中规定,“自2017年9月23日0时起,凡在我市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3年内不得转让。购买时间以签订《商品房购买合同》时间为准”。

石家庄楼市调控新政策

石家庄市政府23日出台《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补充意见》,进一步升级主城区住房限购政策。意见明确:

1.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申请购买首套住房时,须提供近3年内连续缴纳24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房);

2.自发文之日起新购的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房)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3.对在市区范围内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不得在本市购买住房,购房时间以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

4.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购买住房。

5.此外,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自发文之日起新购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房)的,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购房时间以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

 

附件:

1、重庆市《关于加强主城区新购住房再交易管理的通知》

两江新区管委会,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

为认真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遏制炒房,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加强主城区新购住房再交易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主城区范围内(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两江新区)新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两年后才能上市交易。

二、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认定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新购买二手住房的认定时间以取得产权登记受理通知书时间为准。

本通知自2017年9月23日起实施

2017年9月22日

 

2、长沙市《关于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促进健康发展的通知》

 

3、贵阳市《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保障居民合理住房需求,严格控制投机投资性炒房行为,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强化市场监管,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

严格落实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制度,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制度,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定价。加强商品房网签撤销管理,严格控制网签撤销行为。严厉打击违规销售、捂盘不售、虚假销售、哄抬价格等行为。对龙头涨价项目要约谈房开企业并限期整改。对涉嫌造谣以及发布、传播不实信息情节严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机构、经纪机构等单位及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加强住宅用地供应统筹管理

增加住宅用地供应量,加快土地供应节奏,有效增加供应规模。市国土资源局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等,尽快落实并公布近三年全市及各区(市/县)住宅用地供应总量和年度供应计划。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住房[2017]80号)要求,强化住宅用地“五类”调控目标管理,合理调节住宅用地供应时序,消化周期在36个月以上的区(县、市),要停止供地。 36-18个月的,要减少供地;18-12个月的,维持正常供地;12-6个月的,要增加供地;6个月以下的,要显著增加供地,并加快供地节奏。

三、加强住房公积金政策管理

将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由20%调整为30%;职工家庭累计有过两次或两次以上住房贷款记录的,认定为三套或以上住房贷款,停止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屋套数认定标准以职工家庭(本人及配偶)的住房贷款记录为准。

四、购买新建商品住房3年内限制转让

自2017年9月23日零时起,凡在我市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3年内不得转让。购买时间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间为准。

五、加强二手房市场管理

严格落实中介机构备案制度,积极推行从业人员实名服务制度。相关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联名查处机制,规范代理行为、规范房源信息发布、规范经纪人员管理。完善存量房交易网签系统,全面推进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完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系统,逐步在全市范围内推广使用,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防范市场风险。

六、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由市住房建设城乡局牵头,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把握住房的居住属性,引导居民转变住房消费观念。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坚持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代理经租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各类企业在住房租赁市场中的主体作用,积极培育住房租赁专业化企业及住房租赁新业态。积极探索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新模式,增加租赁住房供应。

七、以上条款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补充意见》

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对房地产市场的总体定位,依据国家和省对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有关要求,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申请购买首套住房时,须提供近3年内连续缴纳24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房);自发文之日起新购的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房)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对在市区范围内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不得在本市购买住房,购房时间以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购买住房。

二、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自发文之日起新购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房)的,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购房时间以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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