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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最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赶紧过来看看!

来源:互联网2016-02-17 12:01:26

  拆迁安置一直以来是市民最关心的问题,拆迁安置补偿关乎拆迁群众的切身利益,土流网小编急人之所急,想人之所想,带来一份滕州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帮网友了解最新的拆迁安置补偿政策。

  滕州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新型城镇化战略,依法有序推进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和枣庄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枣庄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枣价费发〔2008〕1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被搬迁人,是指集体土地上被搬迁房屋的所有人、宅基地的使用人。

  第三条  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应当遵循程序合法、公开透明、足额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

  第四条 市政府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工作。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工作。被搬迁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负责实施本辖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工作。市发展改革、农业、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综合行政执法、公安、民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工作。

  第二章  补  偿

  第五条  房屋搬迁工作启动后,被搬迁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以及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户数。同时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每户只能确定一处标准宅基地房屋。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对上述事项,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村(居)民自治原则议定并公示,经街道办事处(镇)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六条 对被搬迁房屋价值的补偿,参照枣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建筑工程指导价格核定新建普通商品房价格,以此为基数,根据被搬迁房屋建筑状况,按照不低于新建普通商品房价格90%的标准核定搬迁补偿价格。

  第七条  被搬迁人为本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对其确定的一处标准宅基地房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被搬迁人能够提供合法的集体土地、房产有关证件的,证载房屋建筑面积不小于建筑容积率1.0的标准的,按照证载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证载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建筑容积率1.0的标准的,根据村(居)民委员会统一规划的宅基地面积,按照建筑容积率1.0的标准给予补偿。

  (二)被搬迁人无法提供合法的集体土地、房产有关证件的,根据村(居)民委员会统一规划的宅基地面积,按照建筑容积率1.0的标准给予补偿。

  第八条  被搬迁人为本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对其确定的一处宅基地房屋之外的房屋,能够提供合法的集体土地、房产等有效证件的,根据枣价费发〔2008〕164号文件的规定,按照上浮20%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第九条  被搬迁人为非本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对其房屋如能够提供合法的集体土地、房产等有效证件的,在被搬迁人按照规定补交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产生的费用和有关规费的基础上,参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 被搬迁房屋附属物[房屋室内外装饰装修、各类附属设施、设备、彩钢结构、钢结构、树木、壁画等(不包括燃气安装、集中供热)]的价值,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被搬迁住宅房屋附属物,按照被搬迁房屋补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最高36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

  (二)被搬迁集体所有房屋附属物,按照被搬迁房屋补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最高16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

  (三)燃气安装、集中供热按照市燃气、热力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被搬迁房屋现状建筑面积不足建筑容积率1.0的,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按照房屋现状建筑面积给予补偿或奖励;对不足建筑容积率1.0部分不予补偿或奖励。

  第十二条  对分配宅基地后,村(居)民非法转让宅基地的,不再享受安置政策。

  第十三条  对被搬迁房屋两层以上(不含两层)的建筑,不予补偿或奖励。

  第十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统一规划的宅基地面积原则上以200平方米为标准,实际占地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按照200平方米计算,小于200平方米的以实际丈量面积为准。

  第三章  搬迁奖励和补助

  第十五条  对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能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腾空交房并经验收合格的,对其房屋现状建筑面积超出认定补偿建筑面积的部分,给予工料费奖励。工料费奖励标准为:砖混楼房每平方米360元,砖混平房每平方米310元,砖木结构房屋每平方米270元。

  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的一处宅基地房屋之外的房屋,无法提供合法的集体土地、房产等有关证件的,应当视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并限期拆除。但如能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腾空交房并经验收合格的,对其配合搬迁的行为,按照前款规定给予工料费奖励。

  第十六条  被搬迁人为非本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对其房屋不能提供合法的集体土地、房产等有关证件的,应当视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并限期拆除。但如果被搬迁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腾空交房并经验收合格的,根据村(居)民委员会统一规划的宅基地面积,按照建筑容积率1.0的标准认定补偿建筑面积,并以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确定的搬迁补偿价格为奖励价格基数,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1987年2月25日《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颁布实施前取得宅基地所建的房屋,按照奖励价格基数90%的标准给予奖励。

  2.对在1987年2月25日至2006年3月31日(《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区居民已建房屋土地使用权审核确认和房屋所有权验证工作的意见》规定时间)期间内取得宅基地所建的房屋,按照奖励价格基数60%的标准给予奖励。

  3.对在2006年3月31日至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时间)期间内取得宅基地所建的房屋,按照奖励价格基数40%的标准给予奖

  4.对其房屋现状面积超出补偿建筑面积部分,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给予工料费奖励。

  5.对在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后的占地、建设,一律认定为违法建设,自行拆除,不予补偿或者奖励。逾期不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6.宅基地取得时间、方式和村(居)民委员会划定标准宅基地的确定,由村(居)民委员会按照村(居)民自治原则议定并公示,经街道办事处(镇)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镇)应当对被搬迁人支付一次性搬迁费,住宅房屋每户标准为600元;非住宅房屋按照被搬迁房屋补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支付,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费包括设备、用具等的拆除、运输、安装以及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对因搬迁住宅房屋给被搬迁人造成临时安置的,街道办事处(镇)应当按照被搬迁房屋补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偿;临时安置费总额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支付。

  第十九条 对因搬迁非住宅房屋给被搬迁人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营业用房按照实际营业补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生产和办公等用房按照实际使用补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的标准,由街道办事处(镇)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第二十条  被搬迁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腾空交房并经验收合格的,对其行为应当给予奖励和补助。

  (一)奖励标准为:住宅房屋每提前1天奖励1500元;非住宅房屋按照认定补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签约期限一般为20天。

  (二)补助标准为:住宅房屋每户5000元;非住宅房屋按照认定补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二十一条  被搬迁住宅房屋实际用于经营使用,取得营业执照和依法纳税记录,且营业执照和依法纳税记录记载的营业地点、时间与被搬迁房屋地址相一致的,应当根据经营年限和实际用于营业的房屋面积,在住宅房屋价格的基础上增加事实营业补助。

  (一)补助标准为:临主要街、路(含商业街、市场)的房屋,每年(经营时间不满一年的按月计算)在住宅房屋价格的基础上增加12%的事实营业补助;非临街的房屋,每年在住宅房屋价格的基础上增加6%的事实营业补助。事实营业补助和住宅房屋价格合计不得超过同区位非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85%。

  (二)事实营业面积认定标准为:实际用于营业的房屋面积以被搬迁房屋实际正在经营使用的面积为准。原则上,临主要街、路(含商业街、市场)房屋的事实营业面积不得超过同一幢建筑主体房屋补偿建筑面积的60%;非临街房屋的事实营业面积不得超过被搬迁房屋补偿建筑面积的50%。

  第二十二条  被搬迁人无法提供合法的集体土地、房产等有关证件的,被搬迁房屋檐高在1.7米以上、且不足2.2米的,如能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腾空交房并经验收合格的,按照同等结构工料费奖励价格70%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完成后,涉及土地征收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村(居)委会签订土地征收协议,并办理土地征收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被列入全市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城中村实施搬迁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被搬迁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结合实际,制定搬迁补偿实施方案予以明确,报市政府审批。不属于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集体土地上村(居)实施搬迁补偿的,由被搬迁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搬迁补偿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2月28日。2008年2月27日中共滕州市委、滕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的意见(试行)》(滕发〔2008〕8号)和2011年8月6日滕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滕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城中村”改造搬迁补偿安置的意见>的通知》(滕政发〔2011〕10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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