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的“前世今生”
来源:互联网2013-09-11 09:30:46
来源:红网
“面朝黄土背朝天”,以农耕文化为主的中华民族始终保持着精神上对土地的依赖。
【发展历程】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实行
土地改革,建立了农民土地所有制。1978年实行“包产到户”,建立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1984年1月,我国颁布的《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土地承包期应在15年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中对国家征占
集体土地对农户造成的损失做出相应的补偿规定。1991年和1992年国家曾颁布了多部法律以稳定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1993年11月颁布的《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把土地承包期从15年延长到30 年,并制定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方针。1998年8月,修订通过的 《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承包期为30年,之后又延长到 60 年。
2002年8月,我国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 :“通过
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
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2007年3月,全国第十届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把土地承包经营权定义为“用益物权”,进一步明确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性质。2008年10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土地承包期由“长期不变”变为“长久不变 ”,由此稳定了农民承包经营权。
【主要模式】从目前的发展情况看,我国
土地流转主要有两大模式:一种是农户自发产生的
土地流转模式,以温州为典型代表,也称为“温州模式”;二是政府主导的土地流转模式,较为典型的是“成都模式”。
“温州模式”:温州民营经济发展较早,由于种地所得收益与经商相比存在巨大差异,农民转向经商
投资,逐渐失去了对
农业生产的兴趣。于是,一些农民开始将自己的土地流转出去,转向从事手工业生产或外出经商,土地开始向一些经营能手流转。
温州土地流转模式的主要形式有:大户转包、村集体代耕代种和土地耕作社会化服务。
“成都模式”:从2007年6月国务院正式批准成都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后,便开始了成都模式的大规模全方位土地流转。该模式主要通过转包、租赁、互换经营、土地入股和委托代种等方式实现土地流转。
在某种程度上,“温州模式”、“成都模式”不存在相互比较、孰优孰劣的问题,它们都是为适应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形成的,它们都有其相互统一、相互协调一致的地方。
土地流转以后,农民身份地位得到转变,农民变成了股民社员、农业工人,农民的收入来源越来越多样化,不再限于农产品的收入,而可获得租金收入、劳动收入、甚至是分红收入,农民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