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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政策大变迁!2016年土地流转又有哪些新内容?

来源:互联网2015-12-31 11:31:01

  民以食为天,食以地为本,土地制度的变化直接影响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对土地的投入热情,进而对粮食生产产生重大影响。在2015年即将结束的时候,土流网小编带您一起穿越到各个历史阶段,回顾下几个历史时期的土地政策,再看看2016年咱家地都能迎来哪些土地流转新政策。

  人民公社时期
  1958-1977年

  从1958年到1977年的20年间,农业生产以生产队为基本单位,计划经济占主导地位,土地由集体统一组织经营和管理。这一时期,陕西粮食年均产量577.6万吨,虽然比土改和合作社时期有较大提高,但年均增速仅为2.2%,低于土改和合作社时期3.7%的年均增速,大锅饭严重束缚了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陕西省粮食亩产84.5公斤,比土改和合作社时期提高34%,但人均粮食拥有量仅为251.8公斤,比土改和合作社时期减少29公斤之多。

  由于生产者与生产经营权利及生产收益没有关系,农民依靠出工计工分取得劳动分配所得,极大影响了生产效率的提升。人民公社时期,陕西粮食生产农业劳动力投入产出比不足800公斤/人,与土改和合作社时期基本相当,这一时期的粮食增产主要依靠农村劳动力数量的快速增加,而农民公社的土地制度则没有明显的促进作用。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
  1978-2003年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我国农村经济进入新的历史发展时期,以家庭联产承包为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在陕西全面推行,土地经营权和产品收益权回归农民手中,农民的生产热情空前高涨,粮食产量迅速增加。1978-2003年,陕西省粮食年均产量达到999.1万吨,比人民公社时期提高73%;年均亩产168.5公斤,比人民公社时期增长近1倍;陕西省人均粮食拥有量超过300公斤,比人民公社时期提高22.2%;农业从业人数由780万人增加到990万人,粮食生产农业劳动力投入产出比达到1043.1公斤/人,比人民公社时期提高31.2%。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业生产效率大幅提升,粮食产量不断实现突破,26年间有12个年份粮食总产量超过千万吨。1984年粮食总产量首次突破1000万吨大关,达到1024万吨,结束了陕西吃粮依靠调进的历史,被国家确定为粮食供需平衡省份;1993年粮食总产突破1200万吨,达到1215万吨;1998年粮食总产创历史最高水平,突破1300万吨大关,达到1303万吨,是1949年的3.94倍,是1977年的1.68倍。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期
  2004-2013年

  2003年,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正式确立,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土地的价值范畴得以拓展,农产品附加值得以提升,多种经营进一步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对土地的投入热情,土地利用率和生产效益提高。

  土地流转实现农民对土地利益的拥有权,因而农民自觉自愿加大了对土地和农业生产的投入,激发了土地资源的活力。

  以陕西省为例,2013年省内每公顷耕地投入农业机械总动力8.1千瓦,每公顷耕地化肥施用量达到842公斤,分别比2003年提高84.5%和65.1%,年均增长6.3%和5.1%。陕西省在实行土地流转制度阶段的劳动生产率远高于单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2004-2013年的平均农业机械总动力和年均化肥施用量分别比1984-2003年的平均水平提高116.8%和99.2%。

  这基本印证了对全国数据分析的结果;在忽略土地流转通过农业生产性投入提高对粮食产量产生的间接影响下,土地流转制度对粮食产量的直接影响与单纯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效果大体相当,在考虑到间接影响的情况下,土地流转制度对粮食产量的正面影响要超过单纯联产承包责任制。

  2016年土地流转有哪些迎政策红利?

  财政部在12月初向社会发布的《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的指导意见》的中指出:2016年,中央-财政将选择13个省份开展试点。在原有浙江、宁夏两个试点省份的基础上,新增河北、辽宁、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广东、广西、贵州、云南11个省份,在一定时期内开展试点。中央财政通过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地方试点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市县也应给予必要支持。

  试点资金主要用于对鼓励土地流转、零散土地整治、发展为农服务、物业经营等进行补助,不得用于项目配套、偿还乡村债务、建设楼堂馆所、购置交通通讯工具和发放个人补贴等方面。

  各地按照试点乡村的资源资产状况和区位条件,可以统筹考虑以下试点内容:

  1、支持村集体领办土地股份合作社,按照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鼓励和引导村集体成员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入社。采取村集体成员认可的经营方式,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实现土地经营收益最大化。

  2、支持村集体创办农业生产经营合作社、劳务合作社等服务实体,为各类市场主体尤其是粮食生产经营主体提供加工、流通、仓储、劳务等有偿服务,促进农业由生产环节向产前、产后延伸,在更高层次、更大范围内实现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3、鼓励村集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土地,量力而行建设物业项目,发展物业经济。盘活村集体闲置办公用房、学校、仓库、礼堂等不动产,开展租赁经营。

  4、有条件的村,可以探索设立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积极探索基金使用运转方式,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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