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2015-10-26 12:00:34
黑 龙 江 省 农 业 委 员 会
黑农委函〔2015〕224号
关于印发2015年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
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关县(市、区)农委(农业局):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好2015年财政支农相关项目的通知》(农办财[2015]8号)要求,根据我省实际,现将《黑龙江省2015年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各有关县(市、区)于12月末将实施情况上报省土肥管理站。
联 系 人:郭玉华 0451-82310542
电子邮箱:82310527@163. com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2015年10月20日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0月20日印发
2015年黑龙江省耕地保护与质量
提升项目实施方案
黑龙江省玉米面积大、秸秆产量多,除了推广秸秆覆盖少免耕技术和秸秆粉碎直接还田之外,运用生物发酵技术使秸秆转化为有机肥进行还田,是减少秸秆焚烧的重要途径之一。利用秸秆与畜禽粪便混配生物发酵造有机肥还田,不仅增产粮食、还能养地肥田、提高农产品质量等多重功效。
一、基本思路及任务目标
(一)基本思路
运用生物发酵技术将秸秆粉碎堆腐发酵造肥还田和秸秆喂饲牲畜过腹造肥还田作为重点,使秸秆转化成有机肥料。大力推行机械化、合作化造肥典型,利用现行的有机肥厂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秸秆腐熟有机肥。积极推广秸秆快速腐熟技术和机械化集中抛撒施肥,替代一部分化肥,培肥地力,提升耕地质量,禁止焚烧秸秆。
(二)任务目标
利用秸秆4万吨,生产有机肥料5万吨,全省示范推广面积10万亩,减少化肥用量1万吨。在项目区内每亩施用有机肥500公斤以上,减少化肥用量10公斤/亩,确保粮食稳产或略有增产,粮食质量提高。
二、实施区域及补贴规模
(一)实施区域
对培肥地力认知度高的农业大县,或者对减少秸秆焚烧,治理雾霾影响指数大的区域。包括宾县、双城、五常、阿城、呼兰、方正、木兰、克山、龙江、宁安、穆棱、桦川、林甸、肇州、兰西、北林、望奎、绥棱、肇东、嫩江等20个县(市、区)。
(二)补贴规模
全省实20个县(市、区),实施面积10万亩。需要有机肥料5万吨,项目补贴额度为2000万元。
2015年国家有机质提升项目建设任务及资金分配表
三、投资方向及补贴条件
(一)投资方向
2015年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耕地投入有机肥。采取有机肥生产与施用同步、有机与无机肥配合的方式,对于每个造肥主体补贴规模5000亩,每亩给予补贴200元,每个造肥主体补贴额度100万元。
(二)补贴条件
(1)造肥主体具有场地、设备、设施等,有机肥生产能力在3000吨以上。生产有机肥原料配比,秸秆:粪便=8:2,含水量≤40%。
(2)造肥主体的位置,在10公里运输半径以内,玉米(水稻)种植面积超过10000亩。
(3)企业具有运送设备、简易施肥抛撒机械,有运输和施肥的能力。
(4)造肥主体除自用以外,要与用肥单位签订购买有机肥合同,或用秸秆兑换有机肥合同。确保施用有机肥的农业经营主体无秸秆焚烧现象。
(5)造肥主体要有造肥过程和施肥活动的全程监控影像资料。
四、秸秆有机肥料生产、施用标准及成本概算
(一)秸秆有机肥料生产与使用总成本
每吨秸秆有机肥料生产与施用成本410元,其中:生产成本360元(秸秆拉运费180元、秸秆粉碎45元、畜禽粪便40元、添加剂和腐熟剂15元、翻运等人工、水电费45元、简易包装等附属设施材料25元;设备折旧费10元),运输和施用成本50元。
每个使用有机肥补贴单位按照5000亩计算,需要有机肥2500吨。总成本需要102.5万元,其中农民自筹2.5万元,财政补贴100万元。
(二)施肥标准及成本核算
以实施面积来核算,每亩地保证施用500公斤以上秸秆有机肥,折施肥成本205元/亩。每亩地可获秸秆有机肥补贴200元,减去节省化肥成本12元/亩,施用秸秆有机肥农民不仅不增加多余开支,而且每亩还可以节支(秸秆有机肥总成本205元-补贴200元-节约化肥12元=-7元),并有2—3年的后效。
五、几点要求
涉及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项目的具体措施验收监管难度大,必须明确责任,强化管理。
(一)明确监管部门
省级农业、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监管,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及项目审批、组织实施审核、监管抽检。
(二)明确主持单位、实施主体
1.县(市、区)农业部门是项目组织单位,负责全程监管和项目总结。农、财政两部门负责项目和检查和验收。
2.县级农业技术部门是项目主持单位,负责项目申报、制定实施方案、工艺流程及实施过程全程监控和技术指导。
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有机肥场)是项目实施单位,也是造肥主体。
(三)监管程序
1.造肥主体在农业部门的监督下,与被服务农户(或合作社)签定施用有机肥合同书。
2.项目补贴资金由省财政下拨到项目主持单位(县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并设立专户,做到专款专用。造肥主体将发酵好的无害化有机肥按照合同规定施到项目区农田后,经项目区农户认可、农业监管部门审核之后,按照相关程序拨付补贴资金。
3.县级农业、财政部门联合组成项目检查验收组,对项目检查验收。验收报告需造肥主体、有机肥使用农户和考核组成员签字确认。组织单位、主持单位盖章备案。
2015年黑龙江省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
2015年《新源县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
湖南省关于申报2016年耕地保护与质...
2017上海关于完善本市耕地质量保护...
《2017年浙江省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
2016年四川省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项...
新疆2016年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项目...
2017年甘肃通渭县2017年耕地质...
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县201...
关于印发《米易县2018年度农业生产...
福建省出台2017年耕地质量保护与提...
福建省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实施方案(全...
内蒙古化德县2016年耕地保护与质量...
山东省关于组织实施2017年耕地质量...
《关于印发2015年海南省农作物良种...
复制成功
微信号: bieshu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