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钟了解土流网是干什么的?
点击播放

土地流转专业平台

正在收听201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

201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互联网2015-09-22 09:15:59

  根据《南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乐政办〔2015〕62号)精神,为顺利推进我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目标任务

  2 0 1 5年全乡完成除谷金楼集和六屯两个村外的23个村确权登记颁证任务。

  通过确权登记颁证,实现“四相符、三到户”:承包面积、承包合同、经营权登记簿、经营权证书相符,承包地四至边界测绘登记到户、承包合同签订到户、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到户。

  二、工作原则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政策性、专业性强,既要解决问题,又要防止引发矛盾,必须把握好政策原则,得到群众认可,经得起历史检验。

  (一)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

  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必须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要以现有土地承包台账、合同、证书为依据确认承包地归属,坚持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户承包地块和面积相对不变、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起止年限不变,严禁借机违法调整、打乱重分或收回农户承包地。对个别村(组)部分群众要求调整地块的,要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妥善处理。对确因自然灾害毁损等原因需要调整的地块,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调整后再予确权。

  (二)坚持以确权确地为主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要坚持确权确地为主,总体上要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坚持农地农用。对农村土地已经承包到户的,都要确权到户到地。在纳入城乡发展规划、土地很少且地界早已打乱等原因不能确权确地到户的,要严格按照有关部门制定的确权确股不确地的条件和程序,在农民群众自愿的基础上作出决定,以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得违背农民意愿,行政推动确权确股不确地。不得简单地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强迫不愿确股的农民确股。

  (三)坚持依法规范有序操作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 3号)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 5 37—2 0 1 4)》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在不违背法律政策精神的前提下,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疑难问题。权属争议未解决的不进行登记颁证。

  (四)坚持以农民群众为主体

  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做到内容、程序、方法和结果四公开,切实保障农民对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村(组)集体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要在本集体成员内部充分讨论、达成一致。承包地块面积、四至等材料要经农户签字认可。对外出农户,要及时通知到户到人。鼓励各地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组织农户互换并地,解决承包地块细碎化问题。

  (五)坚持分级负责协同配合

  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乡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序开展。乡负责组织实施,村级按照方案要求,负责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各项具体事务。各行政村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专人,成立专班,履行专责,做到上下联动,形成整体合力,确保登记颁证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六)坚持因地制宜鼓励创新

  充分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探索符合实际、科学简便、节俭实用的方式方法,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对内容准确无误、手续完备、无任何遗留问题的承包地,可直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各行政村要根据实际,科学把握进度,积极稳妥推进。在具体工作中要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及时发现问题,逐一解决问题,把握关键环节,守好质量关口。

  三、工作程序

  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核心是确权,重点在登记,关键在权属调查。各行政村要从实际出发,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环环相扣做好清查土地承包档案资料、调查土地承包经营权、完善土地承包合同、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建设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等工作。具体工作程序为:

  (一)宣传动员,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要采取召开动员会、印发宣传标语、宣传资料等办法和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途径,广泛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讲清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义、内容、方法和步骤,为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举办形式多样的培训班,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相关政策、规程和业务培训,使相关政策法规、业务知识以及工作程序和操作规程落实到基层。同时分级制定实施方案,各行政村实施方案要报乡审核备案。

  (二)调查摸底,查清农户状况、理清承包底数

  对承包人、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承包地块变动等各方面情况和信息进行收集、归纳、整理、核对。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成果和二轮延包以来建立的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结合农村土地承包台账、承包合同、经营权证等档案资料,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四至、权属性质、土地种类和经营方式,形成基础数据和矢量图表,作为确权登记颁证的原始资料,并将调查结果落实到户。

  (三)测绘公示,完善合同,取得农户认可

  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 5 3 7—2 01 4)》为基本的地籍调查勘测标准,聘用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测绘人员,采用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相一致的坐标系统,测量清查农户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测绘编制农户承包地空间位置图。将地籍草图对应户籍信息进行公示确认,在此基础上完善承包合同。经农户认可并确认无误后由乡政府汇总后报县政府。

  (四)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按照申请、审核、登记、发证的程序,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为依据,由县政府核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由县政府按照统一样式印制,已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书,由乡负责收回交县农业局统一销毁。县农业局根据乡上报资料,编制并建立“一户一簿、一簿一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做到权属清楚、合同规范、权证齐全、账簿完善、责任明确。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NY/T2 5 3 9—2 01 4)》要求,将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资料和农户承包土地的准确信息录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要按照《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 0 1 4]1 2号)要求,将在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价值、各种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并妥善保存。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乡政府成立由乡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乡农业办等站所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综合协调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农业办。

  (二)强化部门配合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的要求,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办公室负责政策研究和工作督查;负责宣传培训、业务指导,做好实施方案的组织实施和考核工作;财政所负责统筹安排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加强资金监管;土地所负责免费提供最新的土地调查成果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指导处理有关权属矛盾纠纷;农业办负责指导做好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相关资料的归档和管理工作;民政所负责提供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有关行政界线资料,调处涉及行政区划界线的权属纠纷;司法所负责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的法律宣传和法律援助工作;水利站、林业站负责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的协调配合;妇联负责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的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派出所负责提供农户家庭户籍信息;信访办负责协调处理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发生的信访案(事)件。要加强村组对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发挥村党支部、村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作用,动员和组织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三)把握政策界限

  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在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的基础上,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测面积经公示后据实登记,作为确权变更依据。实测面积暂不与按承包面积确定的农业补贴基数挂钩,也不与其他需要农民承担的费用和劳务标准挂钩,待中央明确政策后严格按照要求执行。对延包不完善、权利不落实和管理工作不规范的,依法予以纠正。对存在争议和纠纷的,先依法解决,再予以确权登记。工作中既尊重历史,又正视现实状况,充分尊重农户意愿,解决农民实际承包经营的土地面积与原合同记载不一致等问题。

  (四)落实保障经费

  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国土资源部门要免费提供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为保障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顺利进行,乡财政也已将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预算。

  (五)强化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情况报告、监督检查和成果验收制度。加强检查监督和情况调度,坚持定期调研和巡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展情况实行月报制度,每月2目前,各行政村要将工作进展情况报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权登记颁证任务完成后,依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5]5号)规定,由乡级组织自查,报请上级部门组织核查、验收。

显示全文
点击右上角分享
使用土流网APP,查看更多精彩资讯

优质土地推荐
耕地 林地 园地 商服用地 养殖用地
查看更多土地  >

土流网APP全新升级

政策补贴免费查,掌握农业最新动态!

立即下载
你可能感兴趣
加载中...
前往土流App查看全文,体验更佳
取消确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