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2015-09-09 10:18:50
已有关于农民土地流转受益的研究主要从市场化角度理解土地流转,将作为土地转出方的农户视作缺乏内部分化的整体进行分析,忽略了农民代际间的土地流转现实,故未能注意到市场化流转冲击下的农民代际间土地产权安排的变化和不同代际成员的土地受益差异。
在豫东典型村庄的调查发现
以户为单位承包的农村土地始终存在着以代际分产与代际分工为作用机制的前后相接的两种流转行为,其中前者是指亲子两代分家析产时子代家庭分得部分原家庭承包地,后者是指子代农民外出务工后将承包地交由留守亲代农民代为经营,并由此产生老人农业这一我国农业的基本形态。
代际流转中,表现为土地分割的代际分产流转中,老年农民的受益地位大为降低,但在子代农民因外出将土地重交亲代经营的代际分工流转中,老年农民再次成为土地受益主体,这也是今天老人农业的形成路径。
代际流转
代际流转意味着农村土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之间早已存在相当程度的分离,产生了今天老人农业中的两个土地受益主体——作为承包者的子代农民和作为经营者的亲代农民,二者遵循家庭伦理共享土地收益,这种收益分配方式也因此是灵活的和难以明确界定的。留守父母替分家另过的子代种地,享用或占有土地收益在农村是一种常态化事实,这是一种农民行为逻辑和关系地权的具体体现。
市场化土地流转
然而,近年来由政府推动的,和代际流转截然不同的市场化土地流转无疑正动摇着老人农业的土地产权结构及其收益分配格局。这就是说,和代际分工流转中亲代农民是受益主体不同,市场化流转中市场机制对家庭代际机制的替代,导致土地经营权由上移到外移的变化,将土地受益主体予以重新界定,流转双方——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子代农民和转入经营权的“中农”或规模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分享土地收益,原有的受益主体老年农民被排斥在受益者之外。
因而,从代际流转向市场流转的总体变迁过程来看,老年农民的土地受益地位变动呈“降低”到“上升”、再“降低”的反“N”型态势。
对此,应在市场化土地流转中遏制政府干预,明确老年农民权益,将代际流转纳入土地流转政策框架。关键的是,要对市场化流转加强制度性规制,因地制宜推进土地流转,把作为农业生产主体的老年农民纳入到土地流转收益分配格局中,避免“耕者失其田”和老年农民晚年生活困境等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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