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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昭通城乡自建房最新规定:城乡自建房不得用于生产经营和租住活动!

来源:土流网2024-03-07 13:25:54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行为,近日昭通市城乡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下发。下面带来2024昭通城乡自建房最新规定,城乡自建房不得用于生产经营和租住活动!

一、2024昭通城乡自建房最新规定

城乡自建房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变更使用功能或经营业态前,应当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且不得设置以下禁止目录(详见附录2)内的经营业态:

(一)与居住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

(二)与居住场所直接连通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三)许可证载明范围外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四)医疗器械经营场所和库房;

(五)仅有1部疏散楼梯的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等;

(六)采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的冷库。

用于生产经营和租住的城乡自建房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一)居住区域与生产、经营区域应当完全防火分隔;

(二)房屋耐火性能、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三)电气线路应当穿管保护;

(四)外窗不得安装防盗网、广告牌;

(五)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不得在公共走道、安全出口、楼梯间、门厅及室内存放、充电;

(六)同一建筑内经营业态不得超过2种。

以下城乡自建房不得用于生产经营和租住活动:

(一)属于危险房屋的;

(二)存在违法建设、违规审批问题或已纳入行政征收范围的;

(三)超出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

(四)未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五)存在第七条情形的;

(六)不符合第八条消防安全有关要求的。

对未办理营业执照、许可经营项目审批或利用城乡自建房从事违法生产经营和租住活动的,由市场监管部门、经营许可审批部门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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