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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最新标准公布!有哪些规划管控?

来源:土流网2024-04-30 09:40:25

山西省为加强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日前印发了《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指出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应当坚持简单易行、便民利民、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原则,实行宅基地审批与建房规划许可合并办理,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下面带来2024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最新标准,有哪些规划管控?

一、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控规范

1、农村自建房必须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区域的农村自建房,还须符合相关专项规划。

2、农村自建房选址原则上应当避让地质灾害危险区、洪涝灾害频发区、地下采空区和地震断裂带等危险区域;确需在以上区域建房的应当符合已批准的村庄规划并按照规划中制定的防灾减灾措施执行,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以村为单位开展综合评估后按要求实施建房。

3、严格控制切坡自建房。确因用地困难需要切坡的,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坡体防护,确保建房安全。

4、因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重大项目建设以及人口流失特别严重,拟实施搬迁撤并的村庄,应当严格限制建房活动。

二、山西省农村自建房申请及审查验收规范

新申请宅基地自建房规划许可的,按照《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24〕20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实行规划许可与宅基地审批合并办理。

对原有合法来源宅基地上村民住房改建、扩建和翻建的规划许可,依据国家及我省“放管服”改革精神,落实承诺制改革要求,实行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应当书面向乡(镇)人民政府承诺该建筑物符合当地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要求,符合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农村自建房建筑位置、面积、层数、层高等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主体责任。

规划许可重点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建房建筑位置、面积、层数、层高等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拟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是否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等。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审查是否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的村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

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一个窗口受理、多个部门联动的农村自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实施申请审查、批准后丈量批放、建成后核查验收“三到场”。

申请新批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的,按照《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在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时一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新批准宅基地自建房竣工后,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验收。

总得来说,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农村自建房规划许可事项公开制度,将村庄规划或者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承诺事项、投诉举报方式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开栏等场所进行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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