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2015-08-24 10:16:45
确权范畴。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即第二轮承包耕地,全面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对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它方式承包的机动地(耕地)、园地、农林牧渔场、“四荒地”等农村土地,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现状调查登记,不进行确权颁证。
山塘、河坝、灌排机埠、渠道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属集体公共设施,所占集体土地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的国营农场等类似性质的地方,暂不进行土地确权登记。
对辖区内涉及军事机密等国家重点管控区域周边的农村土地,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采取实地测量等措施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清理、整理、规范土地承包档案。全面组织清理土地承包档案,做到土地承包台账、土地承包情况登记表等齐全,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权证的内容与实际完全相符。按照“一户一页、一组一册、一村一档、一乡一柜’’的要求规范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并以此为基础收集整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
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在对土地承包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以已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以村民小组为单位,逐户核实承包地块、面积、空间位置、地类、权属和承包经营权共有人等,并落实到户。
建立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以承包农户为基本单位,按照一户一簿原则,明确每块承包地的范围、面积及权利归属,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作为今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础依据。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在确保信息准确无误、责任权利明确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和省里统一印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样本,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原已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书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统一收回销毁,对滞留在承包户手中的老证所记载的权益在2016年12月31日止自然丧失。
健全农村土地承包信息管理系统。县、乡(镇)经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农村土地承包信息管理系统,依托县农村经营管理局建立确权登记颁证数据库,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业务系统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相互兼容,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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