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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万州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2017-11-02 11:16:51

万州府办发〔2017〕23号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万州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万州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8日

万州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颁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按照农业部等六部委《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0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为总目标,着力解决好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突出问题,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不断提升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管理及成果应用水平,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助推现代农业更好更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规范操作,确保稳定。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必须在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开展,以2010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成果为基础,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依法依规妥善处置各种矛盾和问题,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2.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对历史原因造成的实际耕种面积与账证面积不符的,要按照四至范围内实测面积登记账证,并取得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认可。对于擅自侵占林地或其他集体土地种植农作物的,不得作为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对二轮土地延包以来,农户之间承包地互换、转让等因土地流转造成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化的要及时变更,对农户承包地实际面积与账证不符的要依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政策记入账证,实现“四统一”“五到户”,即:承包地面积与座落、承包合同、经营权证登记薄、经营权证书相统一;承包地块落实到户、承包地边界四至登记到户、承包合同签订到户、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到户、承包地块图斑到户。确权登记后,不得改变原有承包地面积的惠农政策和相关责任义务。

3.尊重民意、民主协商。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充分依靠农民群众,尊重民意。清查、确权、登记的每一个环节必须实行民主协商,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坚决杜绝发包方暗箱操作,强行推动。在工作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必须事先征求群众意见,有群众共同参与,取得群众理解支持,对于大多数群众坚决反对的事情不得硬性操作。

4.统筹协调、乡镇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指挥,区级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政策、业务指导。各镇乡、涉农街道要承担主体责任,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

按照农业部制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规范,通过专业技术机构与镇村组配合作业的方式,在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用一年半左右的时间,全面完成全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现承包面积、承包合同、经营权登记簿、经营权证书“四相符”,完成承包地块面积及四至边界测绘登记、承包合同签订、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应用信息系统,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

(二)主要任务

1.清理核实土地承包档案。以第二轮土地承包和2010年确权颁证资料档案为基础,对农村土地承包底册进行全面清理核实,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相关文件资料。

2.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在农村土地承包情况摸底调查的基础上,采取航拍技术获取正射数字影像图DOM,绘制工作底图、调查草图,采用符合标准规范、农民群众认可的技术方法,查清农户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空间位置,制作承包地块分布图。重点是做好发包方、承包方和承包地块信息调查,如实准确填写发包方调查表、承包方调查表、承包地块调查表,制作调查结果公示表和权属归户表。实测结果经村(组)公示确认后,作为确认、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以及确认、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3.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根据确权登记颁证完善后的承包合同,以承包农户为基本单位,按照“一户一档”原则建立登记簿,明确每块承包地的范围、面积及权利归属,作为今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础资料。

4.开展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在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基础上,适时开展土地承包合同变更、解除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完善、变更或补(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5.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归档。严格执行土地承包档案管理规定,实现档案工作与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同步部署、同步检查、同步验收。坚持分级管理、集中保管,建立健全整理立卷、分类归档、安全保管、公开查阅等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基础档案由镇乡街道负责整理立卷,区档案部门集中保管。

6.实施土地承包经营信息化管理。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将登记信息录入计算机,实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智能化管理。

三、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全区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从2017年1月启动,2018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分六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发动阶段(2017年1月至3月)。

1.制定方案。制定下发全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部署全区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各镇乡街道要按照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镇乡街道具体实施方案,于3月底前将实施方案报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宣传发动。3月底前,各镇乡街道要分别召开镇乡街道、村、村民小组、群众动员会议,全面安排部署。采取发放明白纸、召开村民会议等形式将登记工作宣传到户,让广大干部群众了解此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主动参与工作。区属媒体要切实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宣传报道,营造浓厚氛围。

3.组织培训。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阶段对镇乡街道分管领导、确权办工作人员开展专题培训,镇村组干部的培训由各镇乡街道组织。培训内容主要是政策、法规、工作流程、操作方法、矛盾纠纷排查处理、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及保密工作等。

4.确定作业单位。采取公开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方式,择优选择具备专业资质的测绘作业公司,作为权属调查测绘技术服务单位。2月底前,做好招标文件的制定发布;3月底前,确定测绘作业公司。

(二)调查摸底阶段(2017年2月至4月)。

1.查清承包土地现状。根据第二次土地调查结果,对第二轮土地承包和2010年确权颁证台账、承包合同、经营权证等原始档案资料进行清查整理,查清每块地的名称、坐落、面积、四至界线、权属性质、土地种类和经营方式等。

2.查清农户家庭承包状况。对承包人、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界线、土地变动等情况进行收集、归纳、整理、核对、登记。

3.排查调处矛盾纠纷。在调查摸底过程中,排查调处各类矛盾纠纷,为下一步测绘公示顺利进行奠定基础。

(三)测绘公示阶段(2017年3月至12月)。

1.航空摄影。作业公司于2017年3月至5月完成全区土地航空摄影工作,按照农村1:1000、城镇规划区1:500比例尺要求获取正射影像图。

2.外业测绘。2017年3月至12月完成所有镇乡街道的土地勘测定界、登记工作。一是制作底图。由作业公司开展航拍数据处理、以村为单位制作外业测绘工作底图。二是指界测量。由驻村工作组、确权议事小组与农户或委托人配合作业公司现场共同指定地块及四至边界。现场指界后,由作业公司人员标注上图,计算面积。工作底图无法满足确权数据需求的,须由作业公司使用手持GPS设备测量。指界、计算面积无误后,由承包户或其委托人、村组负责人在工作底图上签字确认。对有争议的地块,待争议解决后再登记。

3.公示复核。2018年1月至4月,完成所有镇乡街道的结果公示、复核工作。一是确权公示。勘界确权成果以原二轮承包时的村民小组为单位,将电子版的村民小组地块图和农户承包地宗地图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期间,村、组工作人员负责召集村民对本次确权数据进行核对、确认,对公示中农户提出的异议,及时进行核实、修正。二是入户签字。公示无异议后,制作确认图和签字表,由农户签字确认。三是与农户签定承包合同,建立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四)资料归档阶段(2018年3月至6月)。

1.建立健全登记簿。根据各镇乡街道上报资料,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2.建立管理信息系统。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中核准的信息资料,录入相关信息,实现与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顺利交割,推进信息化管理。

3.归档保存。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有关资料归档保存。

(五)颁发证书(2018年5月至6月)。

按照申请、审核、登记、发证的工作程序,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为依据,由区人民政府核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六)总结验收阶段(2018年6月)。

各镇乡街道对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上报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级组织相关部门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形成总结报告,逐级上报申请上级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全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白文农任组长,副区长张国建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区农委、区财政局、区国土房管局、区林业局、区水务局、区司法局、区信访办、区公安局、区档案局、区政府法制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综合组、测绘组、政策宣讲组、档案组、维稳组5个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区农委,抽调熟悉农村工作和农村政策的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各镇乡街道要成立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领导小组,落实2-3个熟悉工作的专职人员,负责本辖区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村(社区)要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明确各自职责。全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及5个工作组在区政府领导下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协调处理有关重大问题。综合组由区农委牵头,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测绘组由区国土房管局牵头,负责土地测绘的技术把关和相关资料提供;政策宣讲组区农委牵头,负责政策宣传、培训、解释工作;档案组由区档案局牵头,负责土地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的指导;维稳组由各镇乡街道组成,区信访办等相关部门负责指导,负责相关信访稳定工作。

区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区农委要加强政策指导,完善操作规程,抓好系统平台建设,监督指导作业公司,强化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仲裁。区国土房管局要及时准确提供“二调”面积,提供基本农田到村到组的地块信息资料,牵头指导开展基本农田落实到户工作,及时组织复核、校正到组“二调”面积、基本农田信息存在的错(漏),指导处理有关权属矛盾纠纷。区水务局、区林业局要妥善处理承包耕地与水利设施用地、承包耕地与林地之间地类争议问题。区司法局要指导基层调解组织及时化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对存在法律关系难以明确和认定的,组织公证、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协助镇乡街道排查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区财政局要做好经费保障和资金使用监管工作。区档案局要明确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档案规范,加强指导和监督,提供档案培训、档案管理和档案查询等服务,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归档入馆。区信访办要牵头协调做好信访稳定工作,做到一般问题不出镇乡街道,重大情况不出区。区公安局负责处理突发事件、维护农村稳定,负责提供农户的户籍资料。区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相关环节的合法性审查,指导确权登记颁证依法推进。

各镇乡街道、村组的职责:镇乡街道是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组织协调、宣传发动、调查摸底、资料收集、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全力配合、协助作业公司做好土地调查、勘界、测绘等工作。村组具体负责本村组的农户人员信息、地块现状、二轮承包台账等资料收集、现场指界、公示确认、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村民小组要成立议事小组,负责组织农户按照民主协商的原则,协调处理本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具体问题并形成村民议事决议。

作业公司的职责:按照合同约定,负责开展全域航拍、制作正射数字影像图DOM、绘制工作底图、调查草图,调查土地权属信息、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空间位置,建立登记簿、签订合同、打印证书、资料整理、数据入库建立信息平台,按照农业部规程形成项目成果并接受市级、国家级验收。

(三)深入宣传发动。各镇乡街道、区属媒体要采取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深化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使广大农民群众充分认识到本次深化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既是法律政策的基本要求,也是维护农民群众自身权益的需要,有效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配合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四)强化指导服务。区农委会同区国土房管局、区档案局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指导服务,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关部门和镇乡街道要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法律政策和操作培训,规范工作流程,统一文本格式标准,有序推进工作。各镇乡街道要加强信息收集和反馈,按月向区确权办报告进展情况,重要信息即时报送。

(五)严格资金管理。各镇乡街道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5〕1号),严格做到专款专用。全区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不得向农民收费。

(六)加强督查督导。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督促检查,各镇乡街道要强化督导考评。区级组建4个工作督导组,由相关部门牵头,分标段开展督促指导,及时发现、反馈和妥善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因作风不实、措施不当、违背政策、落实信访稳定责任制不力,导致农民群众集体上访、进京上访或发生群体性事件、其他恶性事件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将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纳入2017年民生实事,加强督导;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区委、区政府对镇乡街道综合目标考核内容,确保各项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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