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2015-08-19 16:00:05
为做好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项目申报工作,明确相关政策和要求,鼓励符合条件的单位积极申报,实现公开、公正、公平选项,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国农办〔2011〕169号)等规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联合制定了《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项目申报指南》,日前予以公布。
新型合作示范项目
产业融合项目要按照“基在农业、利在农民、惠在农村”的基本思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围绕适合融合、有基础、成规模的区域优势特色产业,由从事农产品流通、加工的龙头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联合组织(以下简称联合社)为龙头,组合3个以上(含3个)从事种植、养殖基地建设的农民合作社,结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以农业为基本依托,以农产品流通业、加工业为引领,以资产为纽带,以创新为动力,通过产业间相互渗透、交叉重组、前后联动、要素聚集、机制完善和跨界配置,将农村一二三产业有机整合、紧密相连、一体推进,形成新技术、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带动资源、要素、技术、市场需求在农村的整合集成和优化重组,实现产业链条和价值链条延伸、产业范围扩大、产业功能拓展和农户就业增加、渠道增多、收入增长。
1扶持对象 供销合作社系统内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其领办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及其成员社。
2立项条件
龙头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2013年底前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2014年盈利,有较强的资金自筹能力;
财务制度规范、管理严格,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资产状况良好,2014年末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资金总额的2倍;
产权清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拥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市场影响力强;
供销合作社持股比例达到35%以上,并为第一大股东,具有较强的控制力;
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具有良好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能力。
联合社应具备的条件:
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2013年底前取得法人资格;
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2014年不亏损,且年末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资金总额;
以产品和服务为纽带,由合作社自发组织;产权清晰、运行机制合理,章程规范、管理制度健全,独立核算、盈余返还;
取得工商部门法人资格的成员社3个以上(含3个),工商注册的农民社员总数达到150人;
由供销合作社投资领办,供销合作社与联合社形成紧密产权关系、资本纽带,具有较强的控制力;
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具有良好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能力。
农民合作社应具备的条件:
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2013年底前取得法人资格;
工商注册的农民社员数达到50人;
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盈余返还;
经营状况良好,2014年不亏损,且年末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资金总额。
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
项目须由3个以上(含3个)成员社或领办的合作社同时承担建设任务,且合作社承建的项目原则上应安排在同一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
龙头企业(联合社)与农民合作社、农户结成紧密利益共同体,使广大农户不仅从农业生产环节获得利益,而且合理分享初级产品进入加工、流通领域后的增值利润;
基地规模适度,自然条件适宜,种养基础良好,产业基础坚实、适合融合,具有区域优势特色,产品通过有关质量体系认证,具有独立注册商标及良好品牌形象;
以农业为基本依托,以农产品加工业、流通业为引领,以资产为纽带,以创新为动力,通过产业间相互渗透、交叉重组、前后联动、要素聚集、机制完善和跨界配置,将农村一二三产业有机整合、紧密相连、一体推进;
辐射带动能力强,直接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加工产品所需原料的70%以上来自成员社或对接的合作社,农产品批发市场或连锁配送涉及的农产品80%以上来自成员社或领办的合作社;
开发产品科技含量高,竞争优势明显,市场潜力大,工艺、技术、设备方案先进可行;
土地手续合法齐备、符合规划、合理节约,低耗节能,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带动资源、要素、技术、市场需求在农村的整合集成和优化重组,实现产业链条和价值链条延伸、产业范围扩大、产业功能拓展和农户就业增加、渠道增多、收入增长。
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项目 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项目重点扶持土地托管项目,兼顾有机肥和低残留农药生产推广使用项目、高标准农膜推广使用和残旧农膜回收利用项目。
土地托管项目扶持对象:
供销合作社控股的为农服务企业、具有市场主体地位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产权清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资产状况良好,2014年末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资金总额。供销合作社持股比例35%以上,并为第一大股东,具有较强的控制力;具备相应的组织协调能力,具备农资集中采购供应、农机调配、科技支撑,以及农产品加工、储存和销售等服务功能。)
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承包权,不改变土地用途,重点支持大田作物土地托管。
主要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合同科学合理,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护农民应得利益,有利于促进规模化经营,发展现代农业。
充分利用现有基础,注重发挥各方面积极性,体现部门、行业间配合协作,形成为农服务合力。
实行规模化、标准化服务,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托管服务面积5000亩以上。
农业综合服务设施规划布局合理、建设用地手续合规、规模适中,符合低耗节能、环境保护等要求。
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
有机肥和低残农药项目扶持对象:
中农集团控股企业,以及中农集团或其控股企业与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成立的农资企业,以及供销合作社控股的农资企业。(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产权清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资产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经济实力。供销合作社持股比例35%以上,并为第一大股东,具有较强的控制力。具备化肥或农药经营的行业优势。拥有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农业生产全程服务的基层组织体系和工作基础。初步实现向农业生产经营综合服务商转型,有利于构建综合性、规模化、可持续的为农服务体系。)
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亩均增施有机肥达到100公斤以上,低残留农药施药方式先进、精准,促进农作物增收效果显著,有效控制面源污染,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有机肥和低残留农药生产推广运作模式科学合理、项目实施边界清晰、财政资金使用方向明确、实施效果可考量。
提高农业机械化作业水平,积极采用信息化等现代技术手段,促进农业服务的专业化、集约化。
促进为农服务体系构建,有利于增强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效率,探索建立“为农服务龙头企业+供销合作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利益连接机制。
项目涉及的建设用地手续合规,符合低耗节能、环境保护等要求。
与适度规模经营、高标准农田建设有效衔接,全面提升为农服务水平。
农膜项目扶持对象:
中农集团或中再资源公司控股企业、中农集团或中再资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与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成立的企业,以及供销合作社控股的农资经营或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产权清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资产状况良好,2014年末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资金总额。供销合作社持股比例35%以上,并为第一大股东,具有较强的控制力。具备农膜经营或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行业优势。拥有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农业生产服务的基层组织体系和工作基础。具备带动县乡基层供销合作社共同开展为农服务的经济实力、组织能力。)
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项目地区高标准农膜覆膜面、残旧农膜回收量逐年提高。如果国家出台农膜新标准,应及时遵照执行。
高标准农膜推广使用和残旧农膜回收利用运作模式科学合理、项目实施范围清晰、财政资金使用方向明确、实施效果可考量。
残旧农膜回收站、分拣集散中心布局合理,尽量依托供销合作社现有基层为农服务设施;残旧农膜回收利用加工厂选址合理、工艺先进、规模适度。
促进为农服务体系构建,有利于增强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效率,探索建立“为农服务龙头企业+供销合作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利益连接机制。
项目涉及的建设用地手续合规,符合低耗节能、环境保护等要求。
投入规模
1.产业融合项目。单项目年度中央财政资金不低于500万元,其中:财政资金总额的40%以上须用于成员社或领办合作社承建的项目;单个合作社中央财政资金不低于50万元。
2.土地托管项目。单个项目年度中央财政资金控制在300-500万元。
3.有机肥和低残农药项目。单项目年度中央财政资金不低于300万元。其中,若并购有机肥生产厂或进行生产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能力项目年度中央财政资金不超过2000万元,并购低残留农药制剂分装加工厂、高效植保机械生产厂项目年度中央财政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
4.农膜项目。单个项目年度中央财政资金不低于300万元。
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项目自筹资金均不得低于财政资金总额。
扶持方式
财政资金采取补助、“先建后补”的扶持方式。其中,产业融合项目、土地托管项目采取补助的方式;其他项目采取“先建后补”方式。
上报时间
各省级供销合作社、农发机构应于2015年10月20日前正式申报,单独申报、越级申报、逾期申报不予受理。项目单位申报不明事项请向所在地省级供销合作社、农发机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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