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成安县人民政府2017-09-22 14:01:28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国农办〔2017〕2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发布“2018年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指南”。
一、扶持范围
根据《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2016-2018年)》(以下简称“规划”),2018年全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要大力扶持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优先扶持以基地建设、新技术和新品种引进与推广、种养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等为主要内容的项目。
二、主要政策
(一)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贷款贴息项目和财政补助项目。单个贴息项目的财政资金贴息额度20—500万元。单个财政补助项目的财政资金申请额度:涉农企业为140—56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组织为42—280万元。单个项目申请的财政补助资金额度不高于自筹资金额度,铺底流动资金不计入项目总投资。
(二)贷款贴息项目采取“先确定范围,后据实结算”的项目管理方式。项目年度前建立拟贷款贴息项目单位名录(项目单位入围),对列入名录且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利息的贷款进行贴息。2019年度贷款贴息项目贴息周期为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贴息资金在2019年结算。贴息率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三)财政补助项目全部实行“先建后补”管理方式。经批准立项的财政补助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筹集所需全部资金,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并建立项目辅助账,规范记载项目建设过程发生的资金往来,凭证日期可追溯到县级正式行文申报项目之日。项目竣工后,县农发办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计划批复和实施方案完成情况、项目建设质量和效果、项目投资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进行审计。审计完成后,县农发办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实施单位向县级农发办、财政局提出报账申请,提交报账申请单、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等报账资料。实行“先建后补”项目的财政补助资金报账拨付金额要依据项目验收是否合格和验收报告中项目总投资完成率(项目完成总投资额与项目计划批复总投资额的比率)确定。项目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取消财政补助资金;项目验收合格且项目总投资完成率未达到100%的,财政补助资金按照项目总投资完成率同比例(项目计划批复确定的财政补助资金额与项目总投资完成率的乘积)报账支付;项目验收合格且项目总投资完成率达到或超过100%的,财政补助资金按照项目计划批复确定的金额报账支付。项目建设期为1年。
(四)同一单位只能申报一种扶持方式的项目。
三、申报条件
(一)贷款贴息项目
1.优先扶持符合当地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的产业。
2.项目对农业结构优化、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就业带动作用明显。
3.贷款由银行金融机构发放,用途符合国家金融政策和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扶持范围。
4.贷款期限、贴息期限及额度符合规定要求。
(二)财政补助项目
1.符合当地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
2.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
3.市场潜力大,示范带动作用强,预期效益好。
4.项目建设方案科学,产品技术和工艺路线合理。
5.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有利于农业可持续发展。项目产生的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环保要求,获得环保部门的审核批复。
6.推广采用先进节水措施和技术,促进水资源安全、可持续利用。
7.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三)项目单位条件
1.涉农企业。2015年12月31日前在工商部门注册,具有法人资格;2016年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资金的2倍,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持续经营一年以上且盈利,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持续经营能力;示范带动作用强,能够带动和促进农民增收;无不良诚信记录;能够保证落实自筹资金和项目顺利实施。
2.农民合作社。2015年12月31日前在工商部门注册,具有法人资格;2016年的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资金总额的50%;持续经营一年以上,具备一定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能力;有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能够带动和促进农民增收;无不良诚信记录;能够保证落实自筹资金和项目顺利实施。
3.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2015年12月31前经有权部门认定或登记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组织,没有不良诚信记录,持续经营一年以上,有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能够带动和促进农民增收。
(四)不予受理的事项
1.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的相关项目(参见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本〕》)。
2.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动植物有关的项目。
3.已申报2018年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的项目。
4.项目申报年度的上年度项目验收不合格和项目未竣工的项目单位、未按要求履行分红上缴任务的农发投资参股企业等。
5.有不良诚信记录或被列入监管黑名单的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新型经营主体申报的项目。
6.未按规定程序申报的项目。
四、申报程序和时间要求
有意愿且符合申报条件的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根据本指南相关要求直接向所在地农发办申报项目。拟申请贷款贴息项目的项目申报单位,也可由金融机构向所在地农发办推荐。
拟申请2019年度贷款贴息项目的项目单位,应于2017年8月31日之前向所在地县级农发办提出项目申请,并按照县农发办要求组织申报材料,项目实施完成后应于2019年1月10日前向所在地县级农发办提出资金结算申请和报账资料。
拟申请2018年度财政补助项目的项目单位,应于2017年10月31日之前向所在地县级农发办提出项目申请,按照县农发办要求组织申报材料。
五、需提供材料
贷款贴息项目
项目立项阶段,需提供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有权部门认定或登记的材料,项目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项目结算阶段,除需提供项目入围阶段所提供材料外,还需提供贷款银行批复文件、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原始凭证、还款凭证;项目审计报告(2017年度)、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承诺书等。
财政补助项目
农民合作社申报项目须提供项目申请文件、项目申报书及相关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承诺书;涉农企业申报项目须提供项目申请文件、项目可研报告及相关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承诺书。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承诺书”应按照省农发办制定的内容格式要求出具。项目申报书(可研报告)应严格按照省农发办制定的“2018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项目申报书(可研报告)编写参考大纲”编写。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报书编写参考大纲要求编制。以上资料均可向当地农发机构索取。
确定立项的财政补助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项目立项通知要求编制财政补助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总体设计,主要建筑物设计,机器设备及仪器购置计划,配套设施设计,工程概算,项目建设组织与管理,项目区现状图和工程设计图等。项目实施方案应在项目申报书(可研报告)基础上编制,不准对项目申报书(可研报告)的产能、产品、主要工程和设备等影响项目立项的重要内容进行实质性调整。对不涉及工程建设内容的项目,实施方案可由评审通过的项目申报书(可研报告)替代。项目申报单位编制的实施方案,由项目申报单位自行审定后报县农发办备案。
以上资料均需同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文档(PDF格式)及附件资料的扫描件。
六、其他
(一)负责评审的农发办应当将拟扶持的产业化发展项目,通过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公示。
(二)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要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真实可靠与完整。
(三)各级农发办对项目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如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问题,按《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财发〔2011〕7号)等规定处理。
(四)申报单位所需有关资料,请向当地农发机构索取,或在财政部门户网站下载。其他不明事项,可向当地农发机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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