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北省财政信息网2016-11-30 09:46:13
为鼓励和指导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更好地择优选项,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国农办〔2016〕46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发布2017年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指南。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以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和农业现代化为目标,以支持区域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为重点,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力发展优势产业,着力构建高标准农田和配套产业有机结合、农业产加销紧密衔接、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全面提升农业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扶持范围
2017年我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原则上符合《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2016-2018年)》(以下简称“规划”)。大力扶持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优先扶持以基地建设、新技术和新品种引进与推广、种养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等为主要内容的项目。
三、主要政策
(一)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财政补助项目和贷款贴息项目。单个财政补助项目的财政资金申请额度:涉农企业为140—56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组织为70—280万元。每个项目的建设投资中自筹资金不低于该项目的财政补助资金,并合理确定铺底流动资金,计入项目总投资。单个贴息项目的财政资金贴息额度20-500万元。2014年、2015年省级示范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扶持,同时涉农企业财政补助示范项目的补助资金上限可增加到700万元,合作社财政补助示范项目资金上限可增加到350万元。
(二)贷款贴息项目申报程序采取“先确定范围,后据实结算”方式,项目年度前一年,先选定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入围),逐级上报至国家农发办备案,项目年度根据实际获得的贷款及付息进行贴息结算。贴息范围为列入2017年贷款贴息项目名录(已在国家备案)的项目单位在2017年会计年度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贷款利息。贴息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贴息率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四、项目申报要求
(一)财政补助项目
1.符合当地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
2.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
3.市场潜力较大,辐射带动能力强,显著带动农民增收,预期效益好。
4.建设方案先进科学,产品技术和工艺路线合理。
5.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有利于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项目产生的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环保要求,获得环保部门的审核批复。
6.积极推广先进的农艺、工程、管理等节水措施和技术,确保水资源安全和可持续利用。
7.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8.土地流转用地或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合法。
(二)贷款贴息项目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符合当地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对于未列入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但市场发展前景好、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其他产业,也可列入扶持范围。
2.贷款由银行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用途符合国家金融政策和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扶持范围。
3.贷款期限、贴息期限及额度等符合规定要求。
4.贷款项目对农业结构调整、优势特色产业做大做强、农民增收和就业带动作用明显。
(三)项目单位条件
1.涉农企业。2015年12月31日前在工商部门注册,具有法人资格;2016年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资金的2倍,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持续经营一年以上且盈利,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持续经营能力,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没有不良诚信记录,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管理规范。
2.农民专业合作社。2015年12月31日前在工商部门注册,具有法人资格;2016年的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资金总额的50%,无不良诚信记录,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能力;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产权明晰,章程规范,运行机制合理;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管理比较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
3.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2015年12月31前经有权部门认定或登记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组织,没有不良诚信记录,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示范作用强。
(五)不予受理的事项
1.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的相关项目(参见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本〕》)。
2.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动植物加工流通项目。
3.已申报2017年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的项目申报单位。
4.上年度项目验收不合格和项目未竣工的项目单位、未按要求履行分红上缴任务的农发投资参股企业等。
5.有不良诚信记录,或被列入监管黑名单的涉农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6.越级申报、逾期申报等未按规定程序申报的项目申报单位。
五、其他要求
(一)申报程序和时间要求
1.具备条件的农业产业化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组织,可根据本指南相关要求直接向所在地农发办申报。拟申请贷款贴息项目的项目申报单位,也可以通过金融机构向所在地农发办推荐。其中,贷款贴息入围材料于2017年1月31日前申报,财政补助项目于2016年12月底前申报;贴息项目计划于2018年1月5日前申报。
2.同一单位只能申报一种扶持方式的项目。
3.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农发办项目立项通知要求编制财政补助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总体设计,主要建筑物设计,机器设备及仪器购置计划,配套设施设计,工程概算,项目建设组织与管理,项目区现状图和工程设计图等。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应在可研报告基础上编制,不准对可研报告设计的产能、产品、主要工程和设备等影响项目立项的重要内容进行实质性调整。对于不涉及工程建设内容的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可根据具体情况由评审通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书)替代。项目申报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由项目申报单位自行审定后报县农发办备案。
(二)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1.财政补助项目
涉农企业申报项目须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附件;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项目须提供项目申报书及相关附件。同时须提供电子文档(PDF格式)及附件资料的扫描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的编制内容及相关附件要求,参照国家农发办印发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涉农企业可研报告及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报书编制参考大纲执行。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申报材料,可参考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报书编制参考大纲要求编制。
2.贷款贴息项目
贷款贴息项目入围阶段: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有权部门认定或登记的材料,项目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贴息资金结算阶段:除项目入围阶段提供的材料外,还需提供贷款银行批复文件、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贷款卡复印件;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原始凭证、还款凭证;项目审计报告(2016年度)等。
(三)其他要求
1.负责评审的农发办应当将拟扶持的产业化发展项目,通过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公示。
2.项目申报单位要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与完整,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各级农发办、财政局对项目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如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问题,按《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财发〔2011〕7号)等规定处理。
3.项目申报单位所需的有关资料,请向当地农发机构索取,或在财政部门户网站下载。其他不明事项,可向当地农发机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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