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2009-07-29 11:12:05
农村改革已走过30年的历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关注、研究、指导新时期土地的经营尤其是流转工作非常有意义。
引导土地流转“不能等”
近几年,一些外出打工农民将田地转交给在家的亲朋好友耕种,土地升值后,当初交给各家各户的土地被要回,又以多种形式流转出来,土地流转再度兴起已成趋势。
一是农村劳动力大量离土离乡。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城镇对农民进入的限制减弱,农村劳动力流向何处,完全取决于劳动力机会成本的大小。二是农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农业技术不断进步,机械技术、生化技术的运用,良种的推广,耕作模式的创新,农户耕种更多的土地成为可能,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创造了条件。三是外来投资的增加。随着农业经营环境的改善、经营效益的提高,一些有投资实力的公司和个人,特别是一些从农村走出去的“老板”,受农业规模经营效益的吸引,纷纷回到农村“租田置地,圈山买水”,投资经营农业,加快了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发展步伐。四是社会化服务的发展。随着农村社会分工分业不断深化,一些经营项目或生产环节逐步从家庭经营中分离出来,成长为专门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产业。
指导土地流转“不能急”
当前尽管土地流转的条件有了很大的改善,但只是进入条件成熟初期,其主要特征表现为“条件允许”与“因素制约”并存交织:一是农村劳力大量外出务工经商,但就业和收入根基不稳固,尤其是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城镇吸纳农民就业的力度减弱,“候鸟”随时可能返乡。二是农业机械化程度有了明显提高,但不充分而且结构很不平衡,机械替代人力以满足大规模土地经营还有较长的路要走。三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开始引起重视,也有了一定改善,但离现代设施农业的要求还很远。四是农业社会服务体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有了初步发育,但服务形式还不够多,集约经营和规模生产缺乏服务支撑。五是农民已经通过多种形式流转土地,但仍有部分群众对土地流转的法律定义不清楚,把流转与“失地”相混同,担心土地流转了,今后无着落,宁可抛荒,不愿转让。
规范土地流转“不能乱”
当前一些地方对引导土地流转缺乏正确的认识。有的认为,土地确权到了户,30年不变,怎么种是农民自己的权利,流转不流转是农户自己的事,与集体没有多大的关系,该讲的政策没向群众讲明白,该做的服务工作没有做到位,以致土地流转呈自发、放任状态,随意性很大。大多是农户间私下转让,很少经过村组集体;大多是口头协商,很少签订文字协议;大多是双方协商约定租期、租金,缺乏应有的基本参照;大多是经营户与村委会签约,农民有的作附签,有的连附签也没有,签约主体与流转主体不一致,留下矛盾隐患。
如何引导土地流转规范有序进行?一要尊重农民的选择。对待土地流转,政府既不能放任不管,也不可干预过多,必须尊重农民意愿。一方面,要广泛宣传政策法律,结合本地实际,鼓励引导盘活土地资源,把“命根子”变成“钱袋子”;另一方面,充分尊重承包户的选择权,绝不能用行政手段包办代替。二要规范土地流转行为。进一步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的职能责任,赋予工作权利,给予必要的财力支持,做到“有人管事”,“有章理事”,“有钱办事”;增强农民群众依法流转承包地经营权的法律意识,查处违法流转行为。三要大力发展社会化服务。一是加快公益性农业服务体系建设。特别是在包括规划设计、水系道路等公益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上,为经营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条件。二是积极推动民间协会和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三是扶持规模经营发展。
创新土地流转形式“不能限”
农民是土地流转的主体,基层是改革探索的沃土。新一轮土地流转,在实现形式上不断创新,开始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有代表性的是转包、出租、入股、互换和转让五种。此外,各地都在积极探索新的土地流转形式,比如土地信用合作社、土地银行、土地托管、市民农园等等。 (作者系湖北省委财经办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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