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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收听瓯海区征迁项目统筹安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附解读)

瓯海区征迁项目统筹安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附解读)

来源: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06-30 17:47:57

日前。瓯海区人民政府印发瓯海区征迁项目统筹安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及解读,适用于瓯海区范围内所有经区政府和征迁实施单位确认的安置完毕后的盈余房源。

关于印发瓯海区征迁项目统筹安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泽雅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派驻瓯海各工作单位:

《瓯海区征迁项目统筹安置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瓯海区征迁项目统筹安置实施细则(试行)

通过公示全区可统筹安置房源,供符合条件的待安置对象自愿申请,以等值置换的方式实施统筹安置,以进一步促进安置提速、盘活国有资产。

一、政策适用房源

瓯海区范围内所有经区政府和征迁实施单位确认的安置完毕后的盈余房源。

二、政策适用对象

瓯海区范围内各征迁项目已签订产权调换(置换)住宅协议但尚未安置或未安置完毕的待安置对象。其中已具备摸文条件且安置方案定稿报至区房屋土地征收服务中心即视为已安置。

三、选房流程

(一)公布房源信息

区政府不定期在支付宝中的“瓯海统筹安置”生活号上更新房源信息(包括小区、幢室号、建筑面积、套型等)。

(二)报名申请

待安置对象凭本人产权调换(置换)住宅协议书、身份证原件向所属征迁实施单位进行报名并签署自愿统筹安置申请书。待安置对象本人无法到场提出申请、参加选购的,可办理委托公证手续,由受托人携带上述资料及公证委托书原件向征迁实施单位进行报名确认并签署自愿统筹安置申请书:

1.同一份产权调换(置换)协议的待安置对象为多人的,应当由各待安置对象共同提出申请并委托1人作为全权代理人。

2.待安置对象在同一征迁项目原安置多套住宅的,待安置对象均可根据自身情况分期分套提出提前统筹安置申请。

3.同一待安置对象在不同征迁项目中均有待安置住宅的,应以项目为单位提出申请。前一个项目选择统筹安置的部分安置完毕后,方可就另一个项目再次提出申请。

(三)确认权益价值

征迁实施单位核对待安置对象身份并根据原协议书计算安置权益价值后,由待安置对象签字确认。

(四)缴纳保证金

待安置对象获选房系统登录权限(将短信提醒)后十日内需完成保证金缴纳。所缴保证金冻结在待安置对象个人支付宝账户。

待安置对象根据意向房源情况选择缴纳保证金份数。保证金2万元/份,每份保证金享受1套选房资格。待安置对象未在本轮统筹安置中成功选定房源的,相应保证金待本轮统筹安置选房结束后可申请给予解冻。

待安置对象最多可缴纳保证金的份数,根据其统筹安置权益金额价值达到选购安置房中的最低房源价值的倍数向上取整确定。

(五)选房

征迁实施单位公布统一选房时间,待安置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参加选房,具体方式以公布为准,选房实行先选先得,不设面积档次。

(六)签约结算交付

待安置对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签订统筹安置协议并办理结算手续。统筹安置协议由待安置对象、征迁实施单位、房源权属单位三方共同签署。相应保证金待结算手续办理完毕后予以解冻。逾期未签订统筹安置协议或办理结算的,没收相应保证金、不再保留所选购房源,并取消今后参加统筹安置资格。待安置对象凭房源权属单位开具的调剂单至房源小区物业处办理交付手续。

(八)不动产权证办理

选定房源具备不动产权证办理条件后,由原征迁实施单位通知待安置对象办理不动产权证登记手续。房源权属单位按照统筹安置协议开具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待安置对象凭安置结算表、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和调剂单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四、结算方式

安置对象凭原实物安置权益价值与所选房源价值按等值置换方式进行结算,原协议未缴纳的应缴购房差价款(临时安置费、搬迁费除外)在结算时一并缴清。如所选房源价值超出权益价值的,应在办理结算时以现金方式予以补足;选房结算后剩余权益价值扣减原协议应缴购房差价款(临时安置费、搬迁费除外)后不足权益价值10%的,安置对象在办理结算交付后可向征迁实施单位申请以货币形式退还该部分金额。征迁实施单位核实后向财政申请资金,区财政局在3个月内予以支付。选房结算后剩余权益价值扣减原协议应缴购房差价款(临时安置费、搬迁费除外)后大于或等于权益价值10%的,该部分价值自动归入下一轮统筹安置选房结算之用。

(一)统筹安置权益价值

1.根据原协议书所确定的应安置建筑面积(原协议安置套内建筑面积的,众用分摊系数按1.25计算)结合原安置地块统筹安置置换价确定。

统筹安置权益价值=应安置建筑面积×原安置地块统筹安置置换价

2.原安置地块统筹安置置换价:由瓯海区安置房审价小组和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咨询单位研究后提出,并报区政府审定后确定。

(二)房源价值

先由瓯海区安置房审价小组和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咨询单位研究后提出小区房源均价,再根据相关文件所确定的楼层差、朝向差计算房源价值,在此基础上下浮0-20%,并报区政府审定后得出一房一价。

额外优惠:如房源临近配电用房、宗教寺庙等,根据实际情况下浮,优惠幅度报区政府审定后确定。

五、其他规定

(一)选定房源前

1.原产权调换安置的权利继续保留。

2.未在本轮选定房源的待安置对象,将自动享有下一轮统筹安置资格。

3.征迁实施单位上报征迁项目安置方案后,待安置对象即自动丧失统筹安置资格。

(二)选定房源后

原产权调换(置换)协议相关补偿安置权利义务根据统筹安置协议进行相应调整,其中已安置到位部分原产权调换(置换)过渡期临时安置费按相关规定扣发。

六、该实施细则自2020年7月15日起施行。

 

《瓯海区征迁项目统筹安置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一、文件制定主要依据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瓯海区城市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改造集聚建设补偿实施办法》制定。

二、文件起草背景及目的

由于瓯海区土地资源紧张,住宅安置房近几年建设速度加快,部分地块的安置房在满足被征收人安置后,存在大量的多余房源,而部分地块项目又存在安置房紧缺的矛盾现象。

同时因房源吸引力不同和各镇、街房源属地思想严重、部分安置户安土重迁观念较重,存在房源上报有安置计划而实际处于空置状态的现象,造成一边安置房源闲置,另一边无房可安置的窘境。

针对上述现象,为进一步推动安置提速工作的步伐,同时盘活瓯海区住宅安置房的多余房源,我中心与其他相关单位在区府办的带领下赴鹿城考察学习,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区政府制定了《瓯海区征迁项目统筹安置实施细则(试行)》文件。

三、文件主要内容解读

《瓯海区征迁项目统筹安置实施细则(试行)》共六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政策适用房源与政策适用对象。本细则适用房源是指瓯海区范围内所有经区政府和征迁实施单位确认的安置完毕后的盈余房源;适用对象是指瓯海范围内各征迁项目已签订产权调换(置换)住宅协议但尚未安置或未安置完毕的待安置对象。其中已具备摸文条件且安置方案定稿上报区征收服务中心即视为已安置。

(二)关于选房流程。统筹安置选房流程如下:公布房源信息、报名申请、确认权益价值、缴纳保证金、选房、签约结算、不动产权证办理。

1、区政府会不定期在支付宝中的“瓯海统筹安置”生活号上更新房源信息(包括小区、幢室号、建筑面积、套型等)。

2、待安置对象凭本人产权调换(置换)住宅协议书、身份证原件向所属征迁实施单位进行报名并签署自愿统筹安置申请书。待安置对象本人亦可公证委托,由受托人代办上述事宜。

3、征迁实施单位核对待安置对象身份并根据原协议书计算安置权益价值后,由待安置对象签字确认。

4、待安置对象获选房系统登录权限(将短信提醒)后十日内需完成保证金缴纳缴纳,保证金至个人支付宝账户,保证金2万元/份,每份保证金享受一套选房资格。待安置对象未在本轮统筹安置中成功选定房源的,相应保证金待本轮统筹安置选房结束后可申请给予解冻。根据实际需求和安置权益金额价值可缴纳多份保证金。

5、征迁实施单位公布统一选房时间,待安置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参加选房,具体方式以公布为准,选房实行先选先得,不设面积档次。

6、待安置对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签订统筹安置协议并办理结算手续。统筹安置协议由待安置对象、征迁实施单位、房源权属单位三方共同签署。相应保证金待结算手续办理完毕后予以解冻。逾期未签订统筹安置协议或办理结算的,没收相应保证金、不再保留所选购房源,并取消今后参加统筹安置资格。待安置对象凭房源权属单位开具的调剂单至房源小区物业处办理交付手续。

7、选定房源具备不动产权证办理条件后,由原征迁实施单位通知待安置对象办理不动产权证登记手续。房源权属单位按照统筹安置协议开具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待安置对象凭安置结算表、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和调剂单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三)关于结算方式。安置对象凭原实物安置权益价值与所选房源价值按等值置换方式进行结算,原协议未缴纳的应缴购房差价款在结算时一并缴清。如所选房源价值超出权益价值的,应在办理结算时以现金方式予以补足;选房结算后剩余权益价值扣减原协议应缴购房差价款后不足权益价值10%的,安置对象可向征迁实施单位申请以货币形式退还该部分金额,征迁实施单位核实后向财政申请资金,区财政3个月内予以支付,大于或等于权益价值10%的,该部分价值自动归入下一轮统筹安置选房结算之用。

*统筹安置权益价值:由原协议书所确定的应安置建筑面积结合原安置地块统筹安置置换价确定。

*房源价值:先由瓯海区安置房审价小组和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咨询单位研究后提出小区均价,再根据相关文件计算房源价值并报区政府审定。

(四)其他规定

1、选定房源前:原产权调换安置的权利继续保留;未在本轮选定房源的待安置对象,将自动享有下一轮统筹安置资格;征迁实施单位上报征迁项目安置方案后,待安置对象即自动丧失统筹安置资格。

2、选定房源后:原产权调换(置换)协议相关补偿安置权利义务根据统筹安置协议进行相应调整,其中已安置到位部分原产权调换(置换)过渡期临时安置费按相关规定扣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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