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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凤开发区阜阳北路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及房屋征迁补偿实施方案

来源:双凤开发区政府2016-06-12 14:31:47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我县“十三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县政府2016年重点工作安排等要求,加快城乡一体建设,科学编制大北城提升规划,综合整治阜阳北路沿线等重点区域,推进园区旧城区改造,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阜阳北路沿线城市形象,长丰县人民政府拟对双凤开发区阜阳北路两侧征收范围内涉及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建(构)筑物进行征收,土地使用权同时予以收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合肥市国土资源管理规定》、《合肥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合肥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意见》,以及《长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阜阳北路两侧企业、个人的房屋、附属物以及构筑物实行征收和补偿,土地使用权同时予以收回。

第二条  征收补偿范围:南至与庐阳产业园交接处、北至滁河干渠、东至淮南铁路线、西至蒙城北路(以县规划局实际核定的规划红线控制范围图为准)。

第三条  征收对象:规划红线控制范围内的相关企事业单位、住户;

房屋征收部门:长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配合实施单位:国土局、规划局、房产局、城管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招商局、环保局;

征迁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迁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资产所有人、土地使用人)应在规定的征收签约期限内,协商签订征收(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安置协议。被征迁人应服从规划建设与公共利益需要,在规定的征收签约期限内完成搬迁,并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进行拆除。

第四条  被征收房屋权属合法性和用途的认定,依据被征收合法房屋已办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屋登记簿》以及其他合法证照予以确认。《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被征迁人未经规划、国土和房产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由县国土、规划、房产、住建、城管等部门组成的房屋权属合法性和用途认定组,按照原合法有效证件确定的房屋性质和用途予以认定和补偿;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一律按照住宅房屋予以认定和补偿。

第五条  征收补偿方式。在征收范围内的非住宅房屋、建(构)筑物,以及企业单位使用的各种用途房屋、建(构)筑物实行货币化补偿;征收住宅房屋分为货币化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安置方式,由被征迁人自行选择。

第六条  征收补偿标准

 (一) 征收住宅房屋。

征收合法住宅房屋面积认定,统一由征迁人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报告确定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和套内面积。

1.货币补偿。被征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地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报告确定被征收合法房屋面积,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市场评估基准价格,结合被征收合法房屋所在区位、结构、成新、楼层、配套等修正因素,计算货币补偿金额,并出具分户评估报告。补偿金额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一次性补偿到位。

2.征收补偿范围内的住宅房屋沿街底层(不含向后延伸的附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给予适当生产经营损失补偿,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一层货币补偿市场评估价格×1.5系数。

3.产权调换补偿。被征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由征迁人向被征迁人统一提供安置保障房,并按照被征收合法住宅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安置保障房套内建筑面积进行“征一补一”。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与套内合法面积的差额面积不予补偿。

被征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按被征迁房屋不同结构与安置保障房框架结构实行房屋调换差价结算,调换差价标准:钢混框架结构互不找差价、砖混结构50元/㎡、砖木结构100元/㎡有被征迁人找补。

选择期房安置的,安置地点为蒙城北路西侧待建的“绿洲·凤栖苑”。安置房的栋(房)号、户型等详见公示及规划设计图;选择现房安置的,可从双凤开发区徐桥苑、凤梅家园剩余的安置房屋中选取,增购价格按安置保障房的建筑安装综合成本价60%进行结算。

被征迁人选择安置保障房时,应根据安置房屋面积按照就近原则选择房屋套型,产权调换结算安置面积大于征迁面积,按安置保障房建筑安装综合成本价2300元/平方米结算;产权调换结算安置面积小于征迁面积,被征迁人多出的征迁面积按照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

4.临时安置费补助标准。按产权调换应安置房屋面积(不包括增购面积)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支付。

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3个月;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户自行过渡的,过渡期18个月以内(含18个月)的,从搬出之月(交出钥匙)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止,按上述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逾期未安置,自逾期之月起不满12个月的,按照上述规定标准的50%增付临时安置费;超过12个月的,按照上述规定标准的100%增付临时安置费。

5.搬迁费补助标准。被征迁人不论是选择货币或产权调换补偿方式,其搬迁费为1000元(500元/次,只限于2次)。

 (二) 征收非住宅房屋。

1.实行货币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补偿标准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屋市场评估基准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结构、成新、层次、配套等修正因素计算,并出具分户评估报告,一次性予以货币补偿到位。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征收生产、经营性质的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按照货币补偿基准价5‰定额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房屋征收范围确定时闲置的非住宅房屋,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2)被征迁人未经规划、国土、房产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按照原合法有效证件载明或经认定的房屋用途予以补偿。

3.非住宅搬迁费

(1)办公用房:4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2)营业、生产加工、仓储等其他非住宅房屋:6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3)征收企业厂房:征迁人可以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用于生产经营的机械设备(不含已废弃机械设备)现值进行评估,经现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评估结果的8%对机械设备搬迁费用予以补偿。

(三)临时性建筑

未认定为违法建设的临时性建筑。层高在2米(含)以上,为单挑砖(12墙)或水泥砖墙体,房顶为竹竿、水泥行条或石棉瓦上铺水泥砂浆为主要材料的房屋(含层高为2米以上活动板房)只予货币补偿,补偿价格为400元/㎡,其面积不计入产权调换和搬迁奖励面积。

经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四)各类附属设施补偿费

1.房地产权证未注记的架空层、阁楼、地下室、半地下室补偿标准:层高2.2米(含2.2米)以上600元/㎡;层高2.2米以下至1.8米(含1.8米)500元/㎡;层高1.8米以下至1.5米(含1.5米)400元/㎡;檐口高度1.5米以下至1米(含1米)100元/㎡;檐口高度1米以下至0.5米(含0.5米)60元/㎡。

2.其他各类附属物、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树木补偿按照《长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中相关标准执行。

第七条  在本次实施的征迁范围内,涉及企业搬迁的土地补偿金额,按照土地用途基准价由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第八条 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行备选制。从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备选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中,供被征迁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超过半数被征迁人选择同一家评估机构的,确定为本次征迁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征迁人主持以公开抽签或摇号等方式确定,公证部门对抽签、摇号过程和结果进行现场公证。

被拆收房屋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迁人公布,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九条  征收实施时间: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征收补偿活动结束止。征收签约搬迁奖励期限以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在征收签约搬迁奖励期限内,被征迁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并完成搬迁工作的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 个人住宅征迁。在征收签约搬迁奖励期限内,被征迁人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交出钥匙的,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被征迁房屋的合法有效建筑面积奖励200元/平方米,延期1-30天(含30日当天)奖励减半,延期30天以上取消奖励;为体现“先搬迁、先受益”的原则,实行产权调换的,先行交付被征收房屋钥匙的被征迁人可根据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交出被征收房屋钥匙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号,结合应安置面积,按照就近原则优先自主选择1套安置房,剩余安置房按套型凭摇号确定楼号、层次和房号。

(二)企事业单位(个人)非住宅征迁。在征收签约搬迁奖励期限内,被征迁人签订协议并完成营业、生产、加工、仓储、办公、员工宿舍等各类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搬迁任务交出钥匙的,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被征迁人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奖励100元/平方米,延期1-30天(含30日当天)奖励减半,延期30天以上取消奖励。

被征迁人支持旧城区改造配合拆迁,在限定期限内提前完成搬迁的,双凤开发区征迁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可以根据被征迁人的非住宅货币补偿评估价,作出适当奖励决定。

第十条  被征迁人为企业的,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对于符合产业规划、环境保护、产值及税收等效益好的企业,由区招商部门根据产业规划布局提报异地选址方案,报县招商领导组研究批准后,按新入驻项目履行立项、环保、规划、土地“招拍挂”等程序异地重建。对于符合阜阳北路城市规划,经审核批准纳入升级改造的工业项目,按照县委办《长丰县阜阳北路两侧工业项目升级改造实施意见(暂行)》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一)按协议向被征迁人支付相应补偿费用。

(二)收取被征迁人移交的相关资料,完善相应手续。

(三)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以适当方式将分户补偿情况向征收范围内被征迁人公布。

(四)征收安置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并实行“三榜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被征迁人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一)被征迁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的入户调查、丈量和登记工作,以及评估资料核对等相关手续。

(二)被征迁人签署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须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本人身份证及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原件,暂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部门)保管。被征迁人证件丢失的需登报声明,并由原发证单位(部门)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被征迁人须在协议签订生效后,在规定期限内腾空被征收房屋,交出钥匙,办理征收房屋交房手续。

(三)被征迁人须结清水、电、气、电话、宽带等费用,注销相关证照,并提交清单。

(四)出租房屋的被征迁人须自行终止其出租房屋的租赁关系,并结清房屋租赁费用。

(五)签订协议时,产权证注明的所有人本人应亲自办理有关手续。无法前去办理的,应由被征迁人授权出具委托书,并由被委托人持双方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照材料原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对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四条  本次征迁范围内涉及原徐桥、代岗、耿店村规划建设的旧城区(城中村)的征迁补偿安置,根据《长丰县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办法》实施征收补偿。

第十五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征迁与被征迁双方当事人本着“公平合理,依法合规”的原则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  本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负责解释,自长丰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施行。

长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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