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2015-06-04 17:17:09
近日,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印发了《湖北省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鄂土资规〔2015〕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一)闲置土地问题突出。
一是全省闲置土地面积较大。在土地资源紧缺、不断强化“节约集约利用每寸土地”的形势下,我省一方面年度计划指标不够用,另一方面土地利用粗放,用得不好。2012我省清理出闲置土地面积达10.33万亩,近几年还在不断出现新的闲置土地。
二是土地闲置费征收不到位。由于征收手段的局限性,土地闲置费征收困难,没有足额征收,漏缴欠缴现象比较普遍。
征收土地闲置费是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重要手段,通过倒逼企业加快土地利用从而实现节约集约用地,是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重要抓手,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生态立省”战略的重要举措。《办法》着眼于此,设计了一条以征收土地闲置费为载体促进闲置土地处置的工作思路。
(二)《办法》出台的依据。
《办法》的出台,是以问题为导向,依据国家部委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的。
一是国土资源部2012年6月颁发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明确了征收土地闲置费的处置方式。
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2013年5月联合下发了《关于深化部门配合联合开展以地控税、以税节地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59号),要求土地利用管理与土地税收管理相结合。我厅与省地税局已在武汉、宜昌、襄阳开展了以地控税、以税节地的试点,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三是省政府2014年4月出台了《关于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4〕24号)明确提出,“因企业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超过约定时间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地方税务部门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代征土地闲置费。”
为落实部、省文件精神,省地税局联合省国土厅、省财政厅、人行武汉分行,通过调研、召开专题会征求意见,反复修改,最终形成了《湖北省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可以说,《办法》是在前期试点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形成的,政策依据充分,是四个部门共同努力的结果,是集体智慧的结晶。该《办法》是国内关于创造性开展土地闲置费征收的操作性文件,在全国处于领先位次。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包含总则、土地闲置费征收对象的调查认定、土地闲置费的核定、信息传递、征收、管理以及法律责任,共8章39条,结构完整、涉及面广,是指导土地闲置费征收的纲领性文件。
(一)关于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是一个系统性工程,需要国土、地税、财政和人民银行等部门的共同参与。《办法》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闲置费征收对象的认定和土地闲置费的核定工作,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依据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的金额按时足额代征土地闲置费,财政部门负责土地闲置费的资金管理,人民银行负责土地闲置费的入库监管。
(二)关于土地闲置费征收对象的调查认定方法和程序。
国土资源部门在调查时,要通过询问、现场踏勘、查阅资料等方法,摸清土地闲置的实际情况,并准确分析土地闲置的原因。属于政府的原因,可暂不缴纳土地闲置费。属于企业或个人原因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需要注意的是,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三)关于土地闲置费的征缴基数。
国土资源部门在核定土地闲置费时,必须准确把握其征缴基数。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土地,以原成交价款作为土地闲置费征缴基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用地,如划拨决定书中的划拨价款是经过评估确定的,以原划拨价款作为征缴基数;如原划拨决定书中未明确划拨价款或零价款,则以划拨时点评估的划拨用地市场价格作为土地闲置费征缴基数。
(四)关于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程序。
地税部门依据国土部门核定的土地闲置费信息进行征缴。缴费义务人应当自接到《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按要求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闲置费。对于缴费义务人未按期缴纳土地闲置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向缴费义务人下达《限期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缴费义务人缴纳土地闲置费当日或次日,缴费银行要及时将土地闲置费划入当地国库。
(五)相关法律责任。
在土地闲置费征收过程中,国土资源部门与税务部门相互监督,一旦发现土地闲置费征收与核实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对违反规定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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