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土流网2017-10-20 10:50:46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于有些闲置的土地是要征收土地闲置费的,那么湖北土地闲置费征收对象有哪些?怎么收取?
缴费对象
土地闲置费征收对象是指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满两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怎么缴费?
缴费义务人应当自接到《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按要求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闲置费。
土地闲置费一次性缴纳,征缴基数按以下方式确定:
1.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用地,以原成交价款作为土地闲置费征缴基数;
2.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用地,以原协议出让价格作为土地闲置费征缴基数;
3.以划拨方式取得的用地,如划拨决定书中的划拨价款是经过评估确定的,以原划拨价款作为征缴基数;如原划拨决定书中未明确划拨价款或零价款,则以划拨时点评估的划拨用地市场价格作为土地闲置费征缴基数;
4.其他情形用地以用地批准时点评估的最高出让年限的出让用地市场价格作为土地闲置费征缴基数。
不用缴纳土地闲置费的情况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土地闲置费征收对象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可不缴纳土地闲置费:
1.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2.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3.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4.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5.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6.因法院裁定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而无法动工开发的;
7.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8.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动工开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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