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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河南省农村教师住房新政策:每平方米低于市场价1000元以上!(附全文)

来源:河南省政府办公厅2019-09-12 17:37:45

2019年9月11日,河南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河南省农村教师住房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提出,为改善农村教师住房条件,建设农村教师住房项目,每平方米低于市场价1000元以上,一定期限内不允许上市交易。具体详情如下:

河南省农村教师住房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省教育大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决策部署,切实解决好农村教师住房建设问题,促进农村教师安心从教,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决策部署,以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创新型教师队伍为目标,鼓励县(市、区)政府采用多种形式和渠道解决农村教师住房问题,改善农村教师住房条件,确保农村教师留得下、稳得住。

二、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实物分配为主、货币补贴为辅,因地制宜、分类有序解决农村教师住房问题;

2.坚持市场化运作、政策性优惠,充分体现对农村教师的关怀爱护;

3.坚持自愿原则,引导农村教师结合自身需要选择购买或租住;

4.坚持选址合理、设计优良、节能环保,确保建设品质。

(二)目标任务。

从2019年起,3—5年内通过建设商品住房、发放购房补贴等多种方式,稳妥有序满足我省农村教师基本住房需求。

三、保障对象

全省乡镇(不包括县城所在乡镇)及以下学校(含教学点)在编在岗教师,实施过程中可优先考虑无房、生活困难农村教师。

四、解决方式

各县(市、区)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选择以下方式解决农村教师住房问题:

(一)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地农村教师住房需求,积极谋划建设农村教师住房项目,通过实物方式向符合条件的农村教师提供商品住房,每套面积不宜超过120平方米,原则上每平方米价格比同地段同品质商品房优惠不低于1000元,或结合当地实际按不低于20%的优惠幅度向农村教师提供商品住房。

享受商品住房的农村教师必须在农村学校工作一定年限,达不到年限的应退还住房优惠,具体年限由各县(市、区)政府确定。

此类商品住房可按照普通商品住房规定程序办理网签备案和不动产登记,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不允许上市交易,限制交易期限由各县(市、区)政府确定。

(二)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可结合农村教师需求和意愿,在当地寻找合适的房源,组织符合条件的农村教师进行团购,团购价格原则上每平方米比同地段同品质商品房优惠不低于1000元或不低于20%。团购房限制交易期限由各县(市、区)政府确定。

(三)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可结合从教年限、职称等情况,探索以向符合条件的农村教师发放购房补贴、购房优惠券等多种方式作为实物分配的补充。补贴金额标准和使用补贴、优惠券等购买房屋的限制交易期限等事项由各县(市、区)政府确定。

(四)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人才公寓方式,由政府投资建设或回购部分市场房源作为教师公寓,提供给符合条件的农村教师租住。租金标准可与市场租金保持合理差价,动态调整。将符合条件的农村教师纳入当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按照当地公租房政策执行。

农村教师住房项目选址可结合教师意愿安排在县(市、区)政府所在地,也可安排在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相对集中、便于生活的乡镇政府所在地或集镇。项目应依据城乡规划,按照交通便利、环境优美、配套齐全的原则进行选址和建设,便于教师居住生活。

五、支持政策

(一)明确实施主体。农村教师住房项目、教师公寓等可由县(市、区)政府或委托地方国有平台公司组织建设,负责项目前期谋划、资金筹措、征地、报建等相关工作。

(二)确保用地供应。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当地农村教师住房年度建设任务,编制土地供应计划。农村教师住房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单独组卷、随报随批。储备土地和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可优先用于农村教师住房项目建设。农村教师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可采取“限房价、竞地价”的方式出让,挂牌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土地出让金合同约定可采取分期方式缴纳。建成的住房按照限定销售对象、限定销售价格的原则销售。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实行“靠前”服务,加快办理。

(三)拓宽资金渠道。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选择的建设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加大投入力度。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农村教师住房项目建设,并积极落实民间资本参与社会事业的相关支持政策。鼓励金融机构为农村教师住房项目提供低息贷款支持。强化农村教师住房项目销售(预售)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四)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对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能免则免,不能免除的可结合实际,按照权限能减则减、能降则降、能缓则缓。鼓励金融机构、公积金管理机构为教师购房提供商业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商业按揭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基准利率。

(五)确保项目品质。农村教师住房项目应坚持科学规划、高质量建设、高水平管理。项目设计要美观大方,外观整体有明确标识,容积率原则上不高于2.0;户型以两室两厅、三室两厅为主,确保设计合理、功能齐全。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等配套设施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各地要切实加强教师住房项目质量安全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六、组织实施

(一)强化主体责任。省级层面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成立省领导任组长的工作推进领导小组,下设由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组成的工作专班,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农村教师住房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负责组织实施,要成立由县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在充分调研、核准需求的基础上,以县(市、区)为单位制定实施细则,抓好住房建设,确保取得实效。

(二)明确部门职责。教育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县(市、区)农村教师住房情况调查,确定保障对象、需求数量和类型、时序安排、全省进度等。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根据各县(市、区)年度建设任务,做好项目立项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将与农村教师住房项目有关配套基础设施纳入本地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加强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当地政府确定的建设方式,统筹做好相应的资金筹措、奖补等工作,加强财政资金监督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农村教师住房项目的规划手续办理、土地挂牌出让、不动产登记工作;对农村教师住房项目建设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予以统筹安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加强对农村教师住房项目、教师公寓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管理和监督指导,做好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工作;加强农村教师住房项目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和预售资金监管。金融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农村教师住房项目建设信贷支持和个人住房贷款支持政策。

(三)加强绩效监督。加强对农村教师住房工作的绩效评价,定期对农村教师住房工作进行督促,对农村教师住房工作进度快、效果好的,省财政可给予一定的资金奖补,对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地方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进行约谈问责。

(四)建立长效机制。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农村教师队伍流动情况,建立健全农村教师住房建设、分配、使用、退出等长效机制,加强农村教师住房管理,促进农村教师队伍稳定。

(五)加强信息沟通。各级教育部门要动态掌握各地农村教师住房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各地经验做法,推动工作顺利开展。

各县(市、区)政府要依据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经省辖市政府同意后于2019年12月31日前分别报省教育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此外,方案从明确实施主体、确保用地供应、拓宽资金渠道、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确保项目品质等5个方面,明确了农村教师住房建设项目的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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