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19-09-06 09:19:10
为引导建设项目不占或少占耕地,切实解决占用耕地“占优补劣”问题,着力加强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三位一体”保护,日前,广西财政厅、广西自然资源厅、广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和调整我区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主体,严格耕地开垦费的使用管理,加强耕地开垦费监督管理,加强对补充耕地项目管理的监督检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和调整我区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19〕3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桂发〔2018〕31号)等有关规定,为引导建设项目不占或少占耕地,切实解决占用耕地“占优补劣”问题,着力加强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进一步规范和调整我区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政策。
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主体
(一)各级人民政府是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主体。以县域自行平衡为主,市域或自治区范围内调剂为辅,国家适度统筹为补充,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单独选址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项目建设单位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批次用地占用耕地的,所在市、县人民政府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
(二)因耕地后备资源枯竭需易地落实占补平衡的,通过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方式易地落实占补平衡;对符合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申请条件的,可向自治区申请补充耕地指标调剂保障。代补耕地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代为履行耕地补偿、保护责任。
(三)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通过土地整治、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购买或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有偿调剂方式,自行补充所占用耕地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所补充耕地符合“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要求的,不再缴纳耕地开垦费。
(四)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补充耕地项目,经验收确认后,所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和提质改造耕地指标的10%由自治区无偿纳入指标调剂库,用于调剂保障自治区重大项目补充耕地指标。
二、确定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及收缴程序
(一)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
综合考虑耕地开发成本、补充耕地地力培肥、后期管护、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等因素,按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及地类、耕地质量等因素分别确定其征收标准(具体征收标准详细附后)。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批次用地、单独选址项目等非农建设(含基础设施重大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无法自行落实占补平衡的,应当按照上述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
(二)耕地开垦费收缴程序。
1.批次用地耕地开垦费缴纳义务人为市、县人民政府,单独选址项目耕地开垦费缴纳义务人为项目建设用地单位。耕地开垦费由市、县人民政府或项目建设用地单位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审批手续时,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一次性缴纳。
2.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依据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申报用地的缴纳义务人报送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或“先补后占”验收结果进行审查,审定其是否应交纳耕地开垦费,以及应缴纳耕地开垦费的征收标准及数额,并下达《耕地开垦费缴款通知书》。
3.《耕地开垦费缴款通知书》应明确缴纳义务人的名称、建设用地的地类、面积、耕地开垦费的征收标准和具体数额。
4.缴纳义务人根据《耕地开垦费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应缴纳的耕地开垦费全额缴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统一征收后,及时足额缴入自治区本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5.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根据缴纳义务人已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的有效凭证,或者经审查符合免缴耕地开垦费条件的,依法上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未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的,不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6.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乡镇批次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不涉及征收土地的农用地转用缴纳耕地开垦费,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照上述程序组织征收。
三、严格耕地开垦费的使用管理
(一)耕地开垦费回拨管理。
自治区所收取的耕地开垦费,自治区留用3%,其余97%由自治区财政厅纳入年度预算按季度下达给市、县;属于授权或委托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用地所收取的耕地开垦费,由市、县人民政府留用。
(二)耕地开垦费支出方向。
耕地开垦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主要用于落实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完成耕地数量和质量占补平衡任务等。具体支出主要方向:
1.落实因建设占用耕地补充耕地项目建设及后期管护支出;
2.围绕提高现有耕地质量等别开展的提质改造项目(包括旱改水、表土剥离)支出;
3.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调剂支出;
4.补充耕地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组织实施、核查、验收、新增耕地核定、耕地质量分等评定、动态巡查等直接相关工作发生的费用支出;
5.宜农后备土地资源的调查费用、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编制经费,实施耕地占补平衡所需设备购置、坐标转换、图件、数据库建设和维护等费用,资料汇编费用,监测系统建设及项目信息维护等与之有关的管理性费用支出;
6.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耕地开垦费安排的项目支出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四、加强耕地开垦费监督管理
(一)各市、县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制定耕地开垦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制度和绩效评价制度,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加强耕地开垦费的征收使用管理。
(二)对擅自设立征收项目、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截留、违规减免耕地开垦费等违法违纪行为以及不按照支出方向保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单位与个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对补充耕地项目管理的监督检查
(一)各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补充耕地项目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制度,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加强补充耕地项目可研立项阶段、实施建设阶段、验收确认阶段的管理。
(二)各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把新增耕地确认审查关,严格按照新增耕地确认的要求进行审查、确认、报备和备案,并落实新增耕地核定工作。对重复立项、重复投资,虚假项目、包装项目,涉及违法违规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肃查处。
(三)补充耕地项目责任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发改、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其他
(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其不符的同时废止。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通知由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附件: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
广西省出台《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
广西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使用政策...
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最...
青海省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
辽宁省发布2020年关于调整耕地开垦...
广西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
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征收使用管...
2024年山东淄博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
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与使用的政策解...
宜春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和耕地开垦...
江苏省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法及最新标...
云南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住用地坝区耕...
最新广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用地弹性出让管理办...
复制成功
微信号: bieshu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