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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收听合肥《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试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试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2015-05-27 17:44:12

  各有关单位:

  《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试行办法》经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颁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支持中低收入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及《合肥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是指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租赁住房时,可以提取承租人及配偶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金。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承租人及配偶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承租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承租的住房用于家庭自住;

  (二)在承租住房内的居住时间连续满1年(含)以上。

  第三条 证明材料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职工身份证原件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职工所在单位审核盖章的《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二)租住私有住房的,应提供地税部门开具的租赁纳税发票原件和复印件、承租住房产权证复印件,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合肥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原件。租住住房暂时未办理房屋产权的,应提供租住住房购房合同和网上认购备案确认单复印件一份。

  (三)租住房产管理部门直管公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相应的租赁合同(协议)和由相关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租专用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四)承租单位公有住房的,应提供合肥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原件、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房租专用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配偶身份证原件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二)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文件原件。

  第四条 提取程序

  职工符合支付房租提取条件的,持提取相关证明材料,向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县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

  单位提供公有住房供职工租住的,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由单位以集体件形式办理。

  第五条 提取申请次(套)数、时间

  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只能提出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且次年提取申请应间隔12个月(含)以上。

  职工及其配偶同时租住两套(含)以上住房自住的,每年只能就一套住房提出一次提取申请。

  职工应在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生效至终止后一年内,办理提取申请。

  第六条 提取金额

  职工因租住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职工及其配偶上月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承租人及配偶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已承租期内实际支付的房租总额且每年度最高可提额度为15000元。

  多人合租同一套住房需提取各自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金额根据房屋租赁合同附件内的租赁关系和租金分配方案,在最大提取金额中按比例提取。无租金分配方案的,以平均方式核定每个合租职工可提取金额。

  第七条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对职工提交的证明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审核。提取申请人有义务接受并配合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调查。对于采取伪造、变造相关证明材料或者捏造事实违规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由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当事人退还,并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5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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