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市政府2018-09-11 09:25:40
老楼房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这些政策都有望以法规条文的形式明确下来。近日,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缴存管理办法》)和《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提取管理办法》),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
根据《缴存管理办法》,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等于本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单位应当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低于本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据了解,根据最新规定,缴存基数下限与缴存上限均有所提高。今年7月,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根据相关规定,广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至2100元/月,比之前的1895元略微上调。而根据今年6月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2018-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缴存基数的上限调整由22275元调整为24654元。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单位和个人自行选择,不低于5%,不高于12%。个人缴存比例应当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取1%的整数倍。
《提取管理办法》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做了详细的规定。不但明确了缴存人符合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或本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房、在广州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等10种情况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还对最新出台的“租房申请公积金”做了明文规定。根据《提取管理办法》,缴存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均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的,无论能否提供租赁备案证明及发票,都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新的《提取管理办法》既保障公积金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权利,也打击包括“假离婚”在内的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提取管理办法》, 同一人一年内两次以上(含两次)变更婚姻关系,或同一套住房,一年内两次以上(含两次)变更产权的,产权人及配偶均不能申请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公积金中心将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其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责令其限期全额退回;对超过限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其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人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还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5年内不受理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对已提取资金的,暂停其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格,直至其将已提取金额全额退回5年后,且符合提取条件时方可提取。如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经两地公积金中心核实,可暂停缴存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格。
附: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公开征求对《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我中心起草了《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2018年9月7日—2018年9月17日。
二、提交意见途径:
1.邮寄至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就路12号三银大厦18楼归集部(邮政编码:510623);
2.传真:85503833;
3.电子邮箱:gjjzcfg@gz.gov.cn。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附件: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9月7日
附件: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具有独立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分支机构,可以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主体,并明确缴存比例、缴存基数等事项。
第四条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
第五条 公积金中心可以委托商业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汇缴、补缴、基数调整等缴存业务。
第二章 账户设立、变更与注销
第六条 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第七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封存手续。
第八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办理账户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九条 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缴存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十一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上一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确定。工资总额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低于本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第十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基数等于本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单位应当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经职工本人同意,个人缴存部分可以免缴。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单位和个人自行选择,不低于5%,不高于12%。同一单位在同一缴存年度内原则上只能选定一个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应当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取1%的整数倍。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的上下限,按国家、省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该职工第二个月全月应发工资总额。
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当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该职工调入当月全月应发工资总额。
第十六条 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当月工作时间不足15天的,离职当月不需缴存住房公积金;工作时间为15天(含)以上的,单位仍需为职工缴存离职当月全月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七条 职工使用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以缴存账户作为唯一还款账户,在贷款结清前,职工可以个人名义向缴存账户存入还贷资金。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每月按时、全员、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少缴或者多缴。
单位未缴、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多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多缴部分退回单位账户。
第十九条 单位合并、分立的,应当为职工补缴未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无力补缴的,应当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的补缴责任主体。
单位发生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优先清偿职工未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按规定向公积金中心提出降低缴存比例(低于缴存比例下限)或者缓缴申请,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设立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明细账,依有关单位或个人申请出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或提供查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 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的执行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第二十三条 缴存单位应当在公积金中心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职工住房公积金新缴存年度的基数调整工作。
第二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四章 账户封存、启封与转移
第二十五条 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手续:
(一)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手续;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单位因合并、分立而终止、注销或单位撤销、解散、破产,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当在单位终止或注销前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手续。
第二十六条 单位没有为符合条件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的,职工可以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经公积金中心督促后单位仍不办理的,公积金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办理。
第二十七条 职工在本市变更工作单位的,由新单位办理个人账户启封手续。
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跨市异地转移的,通过全国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加强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单位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等行为,公积金中心将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时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单位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虚构劳动关系等违规行为办理公积金业务的,经核实后,公积金中心可对单位相关业务进行限制,并登记单位的不良记录;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按照本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的职工,可按照《广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办法》以个人名义开设账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个人自愿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所涉相关税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在本市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取得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与所在单位协商一致的,可按本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二条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广州铁路分中心管辖地区的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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