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甘肃农业2015-05-18 16:54:29
推进农村土地经营制度改革,要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为此,必须厘清农地“三权”分置后价值权重、政策性福利的落脚点等问题。
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推进,农地流转在多地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但从已经开展的情况来看,一些地方在农地流转中还存在概念模糊、监管缺失、效益低下、机制不活等问题,弃耕抛荒、浪费耕地的现象时有发生,囤积农地、“地下”交易的情况并未绝迹,有的甚至造成农地“非农化”、粮田“非粮化”,给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带来影响。
推进农村土地经营制度改革,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以实现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为此,有几个问题必须厘清。
一、农地“三权”分置后价值权重要厘清
从本质上说,土地的价值体现在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个方面,在农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农户的权益是承包权和经营权。农地流转,实际上流转的是土地经营权。因此,在确定土地流转价格时,只能根据土地经营权这一权重来确定。目前,农村有些地方存在的“地下交易”等土地流转行为,农户之间、交易双方所谓“一次性买断”等都是不符合政策要求的。
二、政策性福利的落脚点要厘清
现在,有很多政策性补贴都是随着农地承包经营权而来的,在农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后,这些福利是补助到承包权还是经营权,一定要根据政策要求落实到具体环节。诸如这样的福利,根据保障农民利益的原则,应该确定到农地的承包权的收益上。
三、农地权益下所承担的风险义务要厘清
有的地方搞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将责任与义务落实到田亩上。在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的前提下,责任与义务是归承包方还是经营方承担、所形成的资产归哪一方所有、一旦流转期满如何处置,这些问题都应该予以明确,做到依法依章办理。
四、农地保护职责要厘清
农地流转不能改变农地性质,也不能降低原有质量。在农地保护当中,要以农地经营者为主,承包者也同样具有保护农地的权利与义务,保证农地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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