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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有关问题你必须知道

来源:微信公众号2017-05-09 17:47:27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下面这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有关问题你一定要掌握哦。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承包期如何确定?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土地承包起止日期要与以前土地承包合同中签订的时间一致,即是二轮土地承包的起止日期。我省大部分地方是1997年或1998年。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代表如何确定?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等规定,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代表人。前两项规定的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到场确认的,由农户家庭成员共同推选。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成果由谁签字确认?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成果由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代表签字确认;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由其他方式的承包方代表签字确认。

承包户家庭成员如何登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家庭承包户中个别人员的变化不影响家庭承包土地的权益和承包地确权登记。公职人员、现役军人、大学生以及嫁出等人员户口是否迁出,不影响此次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是否登记为承包户家庭成员由承包户家庭自行决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费用由谁承担?

此次确权登记统一向农户颁发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监制、省人民政府印制、加盖县级人民政府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省里统一印制,按确权的进度和当地农户数统一发放,各地不得向农户收取费用。

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发证机关和填表机关应盖什么印章?

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发证机关必须加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印章;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填表机关必须加盖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印章,不能加盖确权领导小组或确权专用章。

原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如何处理?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2]19号)规定,这次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将颁发农业部统一格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在颁发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同时收回原来颁发的证书。

文章仅供大家学习参考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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