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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关于农村宅基地的新政策

来源:土流网综合2015-05-12 11:51:32

宅基地作为农村土地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仅在农民的日常生活生产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且是农民手中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性权利。那么,2018年关于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有哪些呢?

一、宅基地将三权分置

2018新年伊始,宅基地就爆出重大消息!

1月15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在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表示,中国将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

这是一项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对于打好脱贫攻坚战、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稳定房地产市场等都将发挥良好的推动作用。

宅基地三权分置将带来至少三个发展机遇:

1、乡村旅游市场。有助于发展乡村旅游市场,把农民闲置农房出租出去,分享给短期旅游的旅游者,不仅增加租金收入,而且有助于推动乡村旅游市场发展,满足居民对乡村旅游的短租需求,周末、小长假,自驾车到乡村短途旅游,可以短租居住在农民出租的房屋,欣赏乡村美景,体验房前屋后的蔬菜水果菜地与鱼鸭牛羊牧场,体验乡村风味。

2、租房市场。宅基地的经营权可入市,房地产企业或开发商可依照法律规定获得土地使用权,在土地上建造租赁房屋,开发租赁楼盘,房地产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用来建造租赁住房,满足市场多元需求,充分运用闲置土地,供应更多租赁住房满足市场需求,有助于地产股上涨。

3、发展现代化农业,带动多个行业企业发展。债基地使用权上市,带动上下游许多企业发展,有助于发展农业物流与交通运输,农业企业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可用来生产农产品相关产品如肥料,农产品加工食品企业等发展。农民在宅基地建造房屋,不住的房屋可以出租出去,提供给市场,满足农业企业发展需求。改革红利释放,农业产业受益。

利用好宅基地,对农民来说,可以增加不少收入。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未来农村发展前景十分广阔。在这种情况下,在农村宅基地建房就显得很有必要,因为不管是自住,还是租出去或者以后做买卖,对农民来说都是一种保障。

但是对于很多农民来说,要生活,要生产投入,还要盖房的话暂时没有足够的资金。近期,土流网和支付宝合作,推出了一款针对农村建房的金融产品——土流普惠(了解详情请点击:https://m.tuliu.com/finance/zt?channel=000023。农民或者其他需要在农村建房的人,只要在手机上输入个人身份信息,不需要任何抵押和担保,就能获得最高100万的建房额度,而且最低每10000元每天只需2元利息(万分之二)。如果农民申请了但没使用这笔额度,则不算利息。此外,还可以随时还款,不用手续费。在拥有宅基地的情况下,尽早盖房可尽早享受。

二、允许利用宅基地建生产用房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月1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证照分离”改革试点事项探索形成可复制经验,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确定进一步支持返乡下乡创业的措施,激活农村资源要素促进乡村振兴。

此次会议特别提出了允许利用宅基地建设生产用房创办小型加工项目。专家表示,为了支持回乡创业农民工创办小型加工项目,河南等部分地区在宅基地范围内建设生产用房的问题上开过“绿灯”,但此前并未全国推广。建小型加工厂属于商用,因此如果想在宅基地上建厂是将住宅用地转为商业用地,要经过相关部门审批才行,否则就是属于违法行为。而这一措施在体制上也将得到保障。

还有专家认为,对宅基地制度作出一些相应调整,实现价值的显化,也是乡村发展的自身需求。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守英表示,城乡互动之下,由于区位条件、人文资源和自然资源禀赋各异,不同的村庄有不同的发展趋势,有的村庄能够转型升级而有的村庄则会逐渐衰败,宅基地成为制约村庄转型升级和自然衰败的关键性因素,它既能够促进村庄转型升级又能够导致村庄“衰而不亡”。因此,要实现乡村发展和村庄转型升级,必须要求宅基地制度做出相应调整。

以上就是2018年目前关于农村宅基地的两大新政策,未来还有关于宅基地和农村土地政策的最新动向,土流网将第一时间关注并发布!

 

 

政策回顾:2015年农村宅基地政策

2015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已经明确提出要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从我国国情出发,依据农村的现状实际,亟待建立有利于我国农村稳定、农业发展、农民致富的宅基地管理制度。并建议:

一、全面清理有关涉及农村宅基地的法律法规

对《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担保法》等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建设部等部委文件,直至地方政府的既有政策作出全面修改、调整。建立、完善从农村宅基地的取得、登记、使用、处分、收益等系统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明确其法律关系和法律地位。从法规上解决目前农村宅基地的制度性顶层设计缺陷。

二、抓紧制定出台《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

针对目前我国农村宅基地立法的滞后,应尽快出台《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或《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对农村宅基地的规划利用,产权关系,标准面积,取得与丧失等;对申请对象的界定,审批程序的规范,使用期限的明确,审批结果的公开公示,宅基地的使用监督等;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取得主体、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客体、继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和期限设置、宅基地使用权法定登记、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条件、形式和内容(买卖、租赁、抵押、以地入股、继承、遗赠和赠与)等;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取得方式、内容、行使、灭失、流转、法律责任及其他法律应当规定的条款等等。作出专门的法律规定。

三、尽快适度选点,开展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

为落实2015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的“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完善农村宅基地分配政策,在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前提下,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要求,建议国务院在全国选择若干县(市、区)们尽快开展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的试点。着力解决目前我国农村宅基地依法管理的难点热点问题。诸如:实行宅基地超占部分有偿使用问题;宅基地使用权期限及一定范围内的宅基地有偿使用问题;逐步建立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市场问题,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农户住宅集聚化建设问题;积极推进农村宅基地整理, 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加速农民社区建设,提高节约集约化利用水平问题;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问题;规范政府的征地权力,切实保护农民宅基地的合法权益问题等等。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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