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怀化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以下简称征收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怀化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征地补偿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其原有剩余土地需征收的,征地补偿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