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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建阳区城市规划区内零星(危旧)房屋收储补偿安置方案(附补偿标准)

来源:建阳区政府2018-06-14 15:01:35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规划区内面貌和居民住房条件,建阳区政府印发了关于城市规划区内零星(危旧)房屋收储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其中属于城市规划区内(住宅一级地段)的按框架结构4000元/㎡,砖混结构3800元/㎡,砖木结构3600元/㎡,土木结构3300元/㎡的标准予以补偿,以上补偿价格含一般装修。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建阳区城市规划区内零星(危旧)房屋收储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潭政综〔2018〕1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南平市建阳区城市规划区内零星(危旧)房屋收储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平市建阳区城市规划区内

零星(危旧)房屋收储补偿安置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我区城市规划区内面貌和居民住房条件,保障城区人民生活财产安全,确保我区城市规划区内零星(危旧)房屋的收储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意见》(潭政综〔2017〕33)文件精神和《2017年度南平市建阳区土地管理委员会专题会议纪要(6)》(〔2018〕2号)议定内容,特制定《南平市建阳区城市规划区内零星(危旧)房屋收储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次补偿方式适用于已列入地质灾害隐患点、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影响城市规划而又无法恢复重建的危房、城市公共设施周边区域以及近中期规划已列入棚改范围的危旧房收储。

二、零星(危旧)房屋收储补偿标准

(一)个人产权住宅房屋收储货币补偿标准

1.本次零星(危旧)房屋个人产权住宅的货币补偿标准参照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照《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修订建阳区城镇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知》(潭政综〔2018〕22号)划分土地的等级出具的范围内评估结果,评估基准日以2018年3月1日为准。并结合参照《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办事处中心地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潭政综〔2017〕303号)的补偿标准和现有房地产市场环境特殊情况确定的货币补偿综合参考价。具体住宅房屋收储补偿综合参考价:

①属于城市规划区内(住宅一级地段)的按框架结构4000元/㎡,砖混结构3800元/㎡,砖木结构3600元/㎡,土木结构3300元/㎡的标准予以补偿,以上补偿价格含一般装修。

②属于城市规划区内(住宅二级地段)的按框架结构3800元/㎡,砖混结构3600元/㎡,砖木结构3400元/㎡,土木结构3200元/㎡的标准予以补偿,以上补偿价格含一般装修。

③属于城市规划区内(住宅三级地段)的按框架结构3600元/㎡,砖混结构3400元/㎡,砖木结构3200元/㎡,土木结构3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偿,以上补偿价格含一般装修。

④属于城市规划区内(住宅四级地段)的按框架结构3300元/㎡,砖混结构3100元/㎡,砖木结构2900元/㎡,土木结构2700元/㎡的标准予以补偿,以上补偿价格含一般装修。

⑤属于城市规划区内(住宅五级地段)的按框架结构3000元/㎡,砖混结构2800元/㎡,砖木结构2600元/㎡,土木结构2400元/㎡的标准予以补偿,以上补偿价格含一般装修。

(以上住宅房屋补偿单价已包含一般装修补偿价格)

2.房前屋后、院内空坪

房屋收储对象(房屋所有权人)有证空坪的补偿按《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修订建阳区城镇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知》(潭政综〔2018〕22号)的相应住宅地段等级用地基准地价予以补偿,院内围合无证但无争议的空坪面积按150元/m2予以补偿。

(二)产权调换安置办法

1.产权调换原则

本次零星(危旧)房屋产权在确保产权明确无争议的,房屋产权有证部分按照“拆一还一、就近上靠”的原则进行安置。

同时,住宅总层数为一层的补偿金额或调换面积乘以1.50的系数;层数为一层半的,补偿金额或调换面积乘以1.25的系数;层数为二层的补偿金额或调换面积乘以1.13系数;二层以上的不做调整。

2.安置房屋具体地点

(1)水东林业山庄25号、26号楼剩余房源;

(2)西区生态城剩余安置房房源:海祥·奥体花园楼盘等

(以上安置房屋,具体以建阳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提供的房源数量、房号为准)

3.安置房屋安置比例划分

(1)水东林业山庄安置比例具体划分:

①原有房屋属于南平市建阳区城市规划区内(住宅一级地段)的,按1:1.3安置;

②原有房屋属于南平市建阳区城市规划区内(住宅二级地段)的,按1:1.25安置;

③原有房屋属于南平市建阳区城市规划区内(住宅三级地段)的,按1:1.2安置;

④原有房屋属于南平市建阳区城市规划区内(住宅四级地段)的,按1:1.1安置;

⑤原有房屋属于南平市建阳区城市规划区内(住宅五级地段)的,按1:1安置。

(2)西区生态城剩余安置房房源(海祥·奥体花园等)

①原有房屋属于南平市建阳区城市规划区内(住宅一、二、三级地段)的,按1:1安置;

②原有房屋属于南平市建阳区城市规划区内(住宅四、五级地段)的,按1:0.9安置;

(二)安置房屋装修补助

安置房屋装修由收储安置对象自行负责,并由收储部门按安置房屋等面积给予一次性发放280元/平方米的装修补助款。

(三)超面积部分结算办法

因安置房户型结构等原因,选择安置房总面积超出原被收储房屋产权面积的,按安置楼盘安置时点市场评估价格进行结算。具体结算价格由建阳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为准。

三、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自行购房安置补助办法

参照《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南政综〔2017〕349号)文件精神,为鼓励本次零星(危旧)房屋收储对象(房屋所有权人)自行解决安置房屋。选择货币化安置补偿的,除按以上房屋收储货币补偿标准外。其二年内(以签约日期算起)在南平市建阳区范围(含武夷新区)新购商品房或二手房的可给予房屋收储对象(房屋所有权人)自行购房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一)新购商品房

房屋收储对象(房屋所有权人)凭《房屋收储补偿协议》、《购房合同》、商品房完税证明等相关凭证,给予房屋收储对象(房屋所有权人)享受选购新建商品房补助,补助标准按原被收储房屋等面积(有证部分)一次性给予280元/㎡的购房装修补贴和1000元/㎡的购房补助。

(二)购买二手房屋

购买二手房的房屋收储对象(房屋所有权人)本人提供《房屋收储补偿协议》、二手房买卖合同、相关产权证过户证明等凭证,给予房屋收储对象(房屋所有权人)按原收储房屋等面积(有证部分)一次性给予280元/㎡的购房装修补贴和500元/㎡的购房补助。

(三)自行购买商品住房补助,不与本地其他有关购房奖励政策冲突。

四、其他补偿、补助

(一)移户移机费补偿:房屋的生活用电、用水、闭路电视、电话、宽带等移户移机费用由房屋收储部门给予每户556元一次性包干补偿。

(二)附属物补偿:房屋收储对象(房屋所有权人)的临时建筑物和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但可根据建筑结构和完好程度给予货币补偿。附属物指附属于房屋的户外厕所、杂物间、畜栏等建筑物和构筑物。

房屋附属构筑物的补偿标准为:

在房屋顶层加盖有围墙的,屋顶是彩钢瓦的按700元/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屋顶是瓦片的按800 元/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屋顶是水泥板的按900元/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

在房前屋后院内空地上新盖的,屋顶是彩钢瓦有围墙的的按500元/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没有围墙的按100 元/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屋顶是瓦片有围墙的按700元/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

(三)房屋二次装修补偿

被收储房屋的二次装修补偿按照本次零星(危旧)房屋收储定向性,并结合参照《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办事处中心地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潭政综〔2017〕303号)中有关二次装修补偿标准中300元/㎡(装修等六档)给予以一次性补偿。

(四)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在收储期间,由房屋收储部门给予房屋收储对象(房屋所有权人)支付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助标准如下:

1.搬迁补助费

收储部门根据屋收储对象(房屋所有权人)的面积,按10元/㎡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费;如搬迁补助费总额不足400元/户的,按400元/户定额发放。

2.临时安置补助费

①临时过渡房由房屋收储对象(房屋所有权人)自行解决。

②房屋收储对象(房屋所有权人)均为现房,自房屋搬迁腾空之日起,由房屋收储部门根据收储房屋的实际测绘面积,按10元/㎡/月的标准向房屋收储对象(房屋所有权人)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五、其他规定

(一)因历史遗留问题,属于“无证”部分的危(旧)房屋按实际测绘面积给予认定货币补偿,但“无证”部分不计入产权调换。

(二)安置房屋的挑选遵循“公平抽签”原则进行,由房屋收储部门(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组织零星(危旧)房屋住户中愿意选择“产权调换”的住户,现场摇号抽签方式决定选择安置房屋的先后顺序。

(三)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户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时,安置房与房屋收储对象(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产权面积相等部分所需的税费由收储部门承担。超面积部分由收储对象(房屋所有权人)承担,相关手续由房屋收储部门协助办理。

(四)签订《房屋收储补偿协议》后,房屋收储对象(房屋所有权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房屋构件及其设施,否则,房屋收储对象(房屋所有权人)须按届时市场价格给予赔偿(具体价格由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委托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评估书)。同时,约定的产权调换面积和安置地点不得擅自变更。

六、本次零星(危旧)房屋收储工作在“公平、自愿”的前提下进行。房屋收储部门与房屋收储对象(房屋所有权人)均须参照本实施方案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依法进行协商收储,并订立《房屋收储补偿协议》。房屋收储补偿协商不成的,房屋收储部门则中止房屋收储工作。

七、《房屋收储补偿协议》签订后,该区域内如有房屋收储对象(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收储补偿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房屋收储部门可按有关程序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本实施方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具体实施、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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