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约用地
集约用地就是通过整合、流转、置换和储备,合理安排土地投放的数量、节奏,改善用地结构、布局,挖掘用地潜力,使每宗建设用地都最大限度地提高投入产出比例,符合投资强度,提高土地配置和利用效率,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化程度。其目的在于挖掘土地利用潜力,节约宝贵的土地资源,使各项建设都要尽量节省用地,千方百计地不占或少占耕地。而关于工业用地集约节约利用政策的措施有建立完善的评价指标体系外,还可采取一系列的规划、行政、市场、税费手段对工业用地进行管理与调节,推进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综合管护,强化耕地占补平衡、占优补优。加大对工业用地的监管力度,进一步推动工业用地的集约节约利用。
2014年亳州市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出的“新规”
2014年 3月17日,亳州市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亳政〔2014〕19号),要求通过强化土地规划调控、健全约束性机制、加强闲置土地清理、完善节约集约用地考核等刚性措施,全方位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切实转变土地粗放利用方式。
与“节约集约用地”相关的土地政策,土流网整理推荐:
【2015】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措施
【2015】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土地利用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工业园区转型升级,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优化园区产业空间布局。
坚持以规划指导工业园区建设,按照“用地集约、布局集中、企业集聚、产业集群”的原则,科学编制和修订工业园区发展规划。鼓励工业园区依据产业特色,设立园中园,明确产业定位,优化功能布局,有序引导工业项目进区入园。探索异地共建园区模式,通过强化用地保障等激励措施,引导招商引资项目专业化集群式转移落地。各设区市应明确本市重点发展的主导产业和辖区内工业园区优先发展的首位产业,按照产业集群发展的要求做好产业规划,推行产业分区规划管理,使产业空间布局与产业规划相吻合。省市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支持各地主导产业和首位产业重大项目。
全面推进节地评价 助推节约集约用地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切实解决土地粗放利用和浪费问题,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2014年9月12日,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总体要求和严格用地规模管控等七项重点任务,为深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指导意见》提出要“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工作,这是继《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意见》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后,对节地评价制度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对节地评价工作要求和具体任务的进一步明确。对于《指导意见》中节约集约用地评价相关内容的理解和把握,可以概况为“一个重要基础、三个层次评价、四项重点任务”。
一个重要基础:即节地评价是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是依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划、标准,针对特定目标、预期效果和管理需求,在相关调查基础上,客观评价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现实状况和目标实现程度,找出存在不足,明确改进方向,提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对策措施的过程。节地评价在实现节约集约用地中的作用发挥是一个间接过程,评价工作本身并不能直接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而是要通过后续的政策、措施、技术手段和具体开发利用行为等实现节约集约用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是节地评价的根本目的,基于真实客观评价结果制定的政策和措施才更具有针对性、有效性。
【2016】青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严格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
【2016】青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严格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土资源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精神,切实解决全省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土地管理,严格节约集约用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多措并举,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一)切实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是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完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充耕地质量等纳入考核内容,健全评价标准,实行耕地数量与质量考核并重。将耕地保护目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依据。推动地方政府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耕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切实落实地方政府保护耕地的主体责任。要坚持统筹规划、先补后占、以补定占、占优补优、占水浇地补水浇地的规定,引导项目建设不占或少占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凡不符合耕地占补平衡要求的,不得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通过预审但耕地占补平衡未落实的,不得受理建设用地报件;在建设用地审查过程中,补充耕地落实情况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得通过审查。为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有效落实,确保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实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在全省范围内流转。各地区验收入库的补充耕地指标的80%由县(市)自行安排使用,20%由省级留成,主要用于由省财政出资征地补偿等费用的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鼓励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参与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建设,新增耕地验收符合条件的,其指标可以纳入全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关于安徽省合肥市加强土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工作意见【2014】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中央和省经济、城镇化、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结合国家唯一的节约集约用地试点市建设实际,按照“用好增量、优化存量、用活流量、提高质量”的基本要求,制定本意见。
一、保护资源更加严格规范
(一)加大耕地保护工作力度。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防死守耕地红线,确保粮食安全。各县(市)区、各乡镇政府对耕地保护负总责,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政府应定期将耕地保护情况向市政府和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
耕地保护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考核及离任审计。乡镇分类考核评价中应加大耕地保护工作权重。各县(市)区、各乡镇政府存在耕地保护政策执行不力和工作不到位、违反耕地保护政策的,应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任追究。
(二)坚决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坚决落实耕地数量和质量同步“占补平衡”制度。补充耕地既要保证数量,更要保证质量。质量上坚持“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数量上坚持“以补定占”,时序上坚持“先补后占”。
鼓励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实施土地整治。提高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新增耕地市级补助标准,本届政府任期内,经市土地整治重大项目领导小组批准的项目,其市级补助标准提高至8万元/亩。优先实施“碧水蓝天、万顷良田”三大土地整治项目和生态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整治项目。
积极发挥市新农村建设投资公司在土地整治融资方面的作用。创新土地整治资金筹措制度,在“拆旧”和“建新”地块外,引入“第三地块”,用其土地出让金先行周转拆迁补偿和安置房建设资金。“建新”地块出让金优先偿还周转资金。
积极培养土地整治规划设计和工程建设专业人才队伍。制定新增耕地质量评定标准和验收办法。土地整治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应建立原耕作层剥离、收集和再利用机制,注重使用提高耕地质量工程措施,切实提高土地肥力。
(三)切实保护永久基本农田。
实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工作。基本农田保护按照“三落实”(空间落实在图纸上、标识落实在边界上、责任落实在存折上)要求做好工作。基本农田位置必须逐一落实到地块,并及时上图,做到“图实一致”;县(市)财政每年应安排专项资金,对基本农田保护标志、标牌进行更新和加密;农民社保银行存折上耕地保护责任印制应具时覆盖。
(四)科学划定建设发展边界。
坚持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环境友好原则,修编(含评估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开发区规划(含发展方向区)、产业发展规划应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相衔接。在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基础上,结合规划修编,科学合理划定城市发展边界和镇村开发边界。市政府适时选择1-2个县(市)开展“四规合一”和“多规融合”试点。
(五)合理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科学合理安排耕地、林地、园地、菜地等农业空间,将生产、生活、生态空间落实到地块。严格实施规划控制和用途管制。加强城市中自然山水和饮用水源地的保护。农村建设应慎砍树、禁挖山、不填塘。沿湖和山区建设应顺应自然、依山顺势,不得劈山平壑。现有破损山体及工矿废弃地要逐一修复。保护好有限的湿地资源和岸线资源。
从严控制在《环巢湖生态示范区保护与建设规划》确定的生态保护区内进行与生态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确需建设的,应经市规划委员会和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批准。限制环巢湖乡镇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工业项目建设,确需新上项目的,应经市规划委员会和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批准。积极支持我市范围内的巢湖流域各乡镇建设污水处理设施。
二、利用资源更加节约集约
(六)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
坚持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确保新型城镇化和美好乡村建设健康科学发展。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对节约集约用地负总责,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定期将节约集约用地情况向市政府和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
节约集约用地情况(包括单位GDP耗地下降率、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新增用地消耗率等)应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考核及离任审计。各县(市)区、开发区存在节约集约用地政策执行不力和工作不到位、违反节约集约用地政策的,应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任追究。各开发区应按国家规范要求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评价。
(七)强化土地利用规划管控。
新增建设用地项目的涉地事项,均应按照“国土先行”的要求,提前征求国土部门的意见。项目选址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确需调整规划的,应按照法定程序调整并经市政府常务会批准,否则一律不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一律不予通过项目用地规划预审,一律不予受理建设用地和增减挂钩报批。
从严控制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避让优质耕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鼓励利用工矿废弃地和低丘缓坡地。制定出台光伏应用产业项目和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支持政策。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开发区分类规划建设用地构成规定,统筹安排各类用地,控制道路和绿化占地。鼓励新区和开发园区道路建设“先通后畅”,并在规划设计阶段合理安排施工时序。
(八)严格落实土地使用标准。
严格执行《国家建设用地标准》、《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安徽省建设用地使用标准》、《安徽省开发区道路标准》、《合肥市大项目招商引资导则》、《合肥市物流及大市场项目招商导则》和《合肥市产业用地指南》。开发园区范围内新上工业项目用地,亩均固定投资强度不得低于400万元或亩均税收不得低于3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低于3亿元的工业项目,不单独供地,须入驻开发园区标准化厂房。
严格执行“一户一宅”。落实农村居民点用地国家标准,新建农村居民点和“中心村”,人均占地面积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用地不得超过总面积的7%。新建农村居民点的建筑容积率不得低于1.0。
(九)严格实施用地规模预核定。
工业项目实施用地规模预核定,应遵循“5+X”模式,即以市政务服务中心为平台,市国土资源局为召集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规划局、环保局、国税局为固定并联审批单位,根据需要安排其他部门或单位参与并联审批。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应探索实行用地规模预核定。
工业项目实施用地规模预核定,应根据用地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和效果图,并严格遵循“五要素”规定,即厂房一律按多层建设。设备安装、生产工艺特殊需要建设单层厂房的,应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批;厂房间距宜参考消防防火距离控制(钢筋混凝土结构6米;钢结构10米;高层结构13米);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5米(城市主干道建筑物退让执行规划管理相关规范);绿地率≤10%。因项目特殊需要大于10%的,应当予以说明;停车场尽可能少占地或利用地下空间。
(十)强化用地计划指标管理。
建立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安排与节约集约用地考核相挂钩制度。坚持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按项目安排用地计划指标机制。有效控制新增工业用地,无用地规模预核定意见的工业项目,一律不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
用地计划指标优先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教育类项目用地、战略性新兴产业用地以及政府投资的标准化厂房用地。重点保障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民生项目等市重大项目用地。保障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和农村建设的必要用地。严禁安排高耗能、高污染、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类项目用地。
设立市、县两级跨区域购买农转用计划指标及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土地整治取得建设用地指标的专项资金,并实行专账核算、专户存储。
(十一)充分发挥土地储备作用。
充分发挥土地储备在盘活存量、处置闲置低效用地和调控土地市场中的作用,充分发挥土地储备在生态建设、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城市发展、工业立市等方面的平台和融资作用。各县(市)政府应成立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土地收储工作。
各县(市)限定商品住宅用地宗地规模超过105亩的,应纳入市级储备,在市级土地交易平台公告出让,并接受市级监管。
土地收储应确保“净地”出让。在土地收储中,应做到土地权利清晰、无法律经济纠纷,如是新增建设用地,应确保被征地农民补偿到位。储备土地上市前应达到“横向寸草不生、纵向片瓦不留”程度,具备通水、通电、通路条件,并实现场地平整。
土地收储中涉及的拆迁安置工作,由地块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推行“先建后拆”机制,确保按时交地。储备土地上市前,地块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应负责现场看护,确保符合扬尘治理要求,并禁止倾倒渣土。
储备土地中,拆迁安置用地和配套教育设施用地要在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做到应保尽保。如规划部门需按规定配置农家超、社区管理用房、基层公安用房等其他设施,应先征求土地储备机构的意见。
(十二)扩大土地有偿使用范围。
坚持对划拨土地实行严格管理。《划拨用地目录》规定范围外的,严禁划拨;规定范围内的,鼓励有偿使用。严格执行合肥市划拨用地使用权最低价款标准。
鼓励机关办公、交通、能源、水利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和各类社会事业用地有偿使用。土地供应价格参照划拨用地最低价标准和土地取得成本评估确定。对其中符合土地使用标准、符合城市规划设计规范要求的配套设施用地,可按协议方式实施有偿使用并签订有偿使用合同。
(十三)创新工业用地供应方式。
自2014年4月1日起,实施工业用地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应制度试点。
1、先租后让的,应先确定租赁期(5年)、建设周期、税收、就业等相关条件,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批准,一次性履行招拍挂程序。租赁期内,年租金标准按当年(即租金收取年)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5%收取。租赁期结束未达到建设、税收、就业等相关条件的,土地予以无偿收回。租赁期结束,达到建设、税收、就业等相关条件并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批准,办理出让手续,出让价格执行当年(即出让手续办理年)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
2、租让结合的,应根据项目规划总平面图确定分期建设方案,合理确定出让和租赁的用地界限和范围;明确租赁期、建设周期、税收、就业等相关条件,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批准,一次性履行招拍挂程序;租赁部分年租金标准执行当年(即租金收取年)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5%,出让部分价格执行当年(即出让手续办理年)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租赁期结束时,项目达到建设、税收、就业等相关条件的,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批准办理租赁部分出让用地手续;未达到条件的,租赁部分土地予以无偿收回,出让土地部分按成交价予以有偿收回。
(十四)严格经营性土地供应管理。
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经营性土地(含商品住宅、商业、办公、旅游、娱乐用地),严格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经营性养老产业用地以租赁为主,鼓励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出让土地。具体的出让方式、参考价格、出让条件和保留底价,坚持执行市土地管理委员会集体决策制度和“阳光地产”制度。
严禁土地出让与BT、BOT等建设项目捆绑,从严控制商住用地出让与工业、文化、旅游、商贸市场等项目捆绑,严禁政府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土地一级开发。严禁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向不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主体供应土地。
土地出让金管理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单宗土地出让金,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价款的50%,分期缴纳的余款1年内缴清。市、县财政和国土部门每季度应将土地出让金(含违约金)的缴纳情况在政府网站和当地主要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十五)完善土地供应价格体系。
城市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应及时更新调整,并在市级主要媒体公布。探索制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标准。建立有效调节工业用地和居住用地合理比价机制,提高工业用地价格,杜绝工业用地零地价。
经营性土地出让参考价,应依据市场评估结果,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确定。其中,经市招商政策认定小组认定的现代服务业用地出让参考价可按不低于市场评估价的60%确定,但不得低于基准地价和土地取得成本。养老产业用地出让参考价不得低于土地收储成本。
(十六)坚持实行“双向约束”制度。
建立企业和政府平等的土地利用“双向约束”制度。土地供应公告(公示)、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土地决定书应当根据土地供应方案,明确建设项目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开竣工时间、项目退出和违约责任,以及缴款方式、政府依法及时交地等内容。工业用地还应明确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工业用地成交后3个月内、经营性土地成交后4个月内应开工建设。《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公示牌》中应有开竣工时间内容。
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成交确认书及划拨土地决定书签订并分送建设、国土、规划、城管、房产等部门后,各部门应开辟“绿色通道”,支持按时开工。未按约定开竣工的违约责任,由土地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监管追究。
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缴纳税收的,由国税部门核查并提供企业纳税信息,并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确定是否达到约定缴纳税收标准,通报市国土部门和土地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需用现金补齐的部分,由土地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追缴。
(十七)实施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制度。
土地使用权人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颁发划拨土地决定书时,应按照不低于土地出让金或划拨价款总额的5%缴纳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开竣工保证金,交财政部门指定账户。按期开工的返还50%,按时竣工的返还全部剩余保证金。未按期开竣工的,每延迟一天按缴纳保证金的3‰扣除,扣完为止。
(十八)强化土地供后动态监管。
已供工业用地和经营性土地的建设、闲置、擅自改变用途等情况,分别由国土资源所(分局)和规划分局负责巡查。巡查结果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规划局统一汇总后,按月在土地利用监管系统和土地管理“一张图”更新反映。更新的土地管理“一张图”和巡查结果,按月送当地政府或开发园区管委会。对违约违规的,由当地政府或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督促建设并追究违约责任。责任追究情况由当地政府或开发园区管委会按月报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规划局。国土部门应划定管理网格,实行土地管理“片长制”。
(十九)强化闲置土地依法处置。
土地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土地划拨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2年的,依法收回并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方式及时处置。市国土资源局发现县(市)政府不依法收回闲置土地,应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依法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市本级储备土地。每年集中开展1次闲置土地清理。
(二十)推进低效用地再利用。
开展城镇低效用地调查,对未达到规定的容积率、亩均税收等低效建设用地,通过政府收储、异地置换、退二进三和就地转型等措施,开展再利用,提高城镇用地开发利用水平。每年集中开展一次低效用地清理。
探索工业用地退出机制。工业用地开发建设未达到闲置土地认定标准,但利用程度较低,未达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投资额度、建设量,以及投资强度、税收要求低于国家、省、市现行标准,且企业连续2年亏损的项目用地,认定为低效利用土地,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或开发园区管委会采取限期开发建设、企业自行转型升级、企业合资建设或转让、政府按原供地价格有偿收购重新安排其它工业项目或纳入政府储备等方式及时处置。
(二十一)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鼓励盘活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在符合城市建设规划的前提下,鼓励企业自有存量土地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依法批准并按规定程序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升级改造为商业、办公、居住用地。在符合产业政策的前提下,鼓励开发园区内工业用地升级扩容,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允许现有孵化器项目房屋分幢、分层转让、分摊设置土地使用权,转让对象应为工业企业或生产性服务企业,具体由项目所在地县(市)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严格把关。
鼓励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结合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按照向重点发展区域集中的原则,因地制宜盘活“空心村”、乡镇合并剩余土地、乡镇村破产企业用地、废弃砖瓦窑厂等农村建设用地。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满足农村发展建设用地,剩余指标经批准可调剂给城镇使用。
(二十二)严格土地使用税征收。
土地使用税以一环以内20元/平方米·年,一环以外二环以内15元/平方米·年,二环以外10元/平方米·年作为征收基数,从2014年7月1日开始实施。根据企业亩均创造税收实施奖补或再投入。上年度亩均创造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高于合同约定税收1.1倍以上(含1.1倍)的,土地使用税按基数的60%征收;达到合同约定税收但低于合同约定税收1.1倍的,按征收基数的80%征收;低于合同约定税收的,按基数100%征收。
(二十三)推广节地技术和模式。
鼓励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技术创新,设立“合肥市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创新示范奖”,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评选,两年评选一次,报市政府批准后给予表彰。鼓励结合轨道交通建设等,对地上地下空间实施立体开发。地下空间出让方式,由市土地管理委员会“一事一议”,出让参考价按同区域对应用途市场评估楼面地价的30%确定。
三、维护群众权益更加有力有效
(二十四)夯实城乡土地权能。
积极稳妥组织实施土地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城乡建设用地统一登记信息查询系统。加快城镇国有建设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为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提供产权支撑。同时为农村农民承包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颁证打好基础。
(二十五)加强农村土地管理。
坚持农地农用、守住底线。农村农民承包地的经营权流转,必须以保护耕地为前提,不得用于非农建设。设施农业项目的配套设施用地,尽可能利用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和非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积极探索农村宅基地应保尽保制度和退出机制。探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现方式。切实加强“美好乡村”建设。
(二十六)明确征地补偿标准。
规范征地程序,做好征地信息公开,逐步推行“先安置、后拆迁”措施。制定并定期调整符合地方实际的征地补偿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征地补偿费用发放的相关政策规定,确保征地补偿款足额发放。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十七)优化征地报批程序。
严格按规范标准和程序开展征地报批工作。培养征地报件资料编制中介服务机构。制定征地报件资料编制规范标准。鼓励征地单位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征地报件资料。依托市行政服务中心平台,按照并联审批、缺席默认等效能要求,建立征地报件集中会签会审机制。
(二十八)严格控制违法用地。
加强基层国土资源机构队伍建设。国土资源所(分局)按照违法用地发现报告制度和“四个一”(1张巡查线路图、1份巡查职责、1份巡查记录、1个证明人)制度要求,负责辖区范围的违法用地巡查和报告。
科学合理设置巡查线路,并根据管辖变更或发展方向变化随时更新。重点发展区域1周巡查1次,次要发展区域半月巡查1次,偏远地区1月巡查1次。违法用地由当地政府负责制止和处理。
落实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联动查处工作机制。违法用地行为一经发现,应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先行拆除,并按照规定“处理人、处理事”。因违法用地造成的涉地上访、信访量大的,应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因违法用地原因造成群体性事件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2015】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切实解决土地粗放利用和浪费问题,进一步提高我省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现代化建设的战略目标,按照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的总要求,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打造富强河南、文明河南、平安河南、美丽河南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目标。进一步优化全省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三)基本原则。坚持节约优先,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坚持合理利用,控制增量,盘活存量,构建符合省情的土地利用新格局;坚持市场配置为主,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妥善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坚持改革创新,探索土地管理新机制,建立节约集约用地新模式。
二、强化用地规模管控
(四)发挥土地利用计划的调控作用。进一步完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机制,以节约集约原则为导向,将指标分配与征地率、供地率、单位生产总值耗地量、耕地保护和依法依规用地等相挂钩。在分配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按照一定比例,向各地下达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任务,并将完成情况作为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的重要依据。
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要求,优先保障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产业集聚区等科学发展载体用地,全力保障重点项目、重大基础设施用地,切实保障重大公益设施、重大民生项目用地,严禁计划指标用于高耗能、高排放、产能过剩行业等项目建设。
(五)严控土地使用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发布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标准,对凡与国家标准不一致的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进行修订。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土地审批、土地供应、供后监管和竣工验收等环节要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建设项目的用地规模和功能分区不得突破控制标准。对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要进行节地评价论证,合理确定用地规模。
三、切实解决建设用地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问题
(六)加快批而未征土地征收。各地要及时足额筹集、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严格落实“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在确保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切实加强土地的批后征收工作。对已批准的城市新增建设用地确实无法完成征收的,可在批准后两年内进行区位调整。
(七)加快征而未供土地供应。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国土资源部门要尽快制定土地供应方案,加快征而未供土地供应。控制性详细规划一经确定要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和修改。
(八)加快供而未用土地利用。建设用地供应后,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约定的时间及时向用地者交付土地,建设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确保项目按期开工。
土地使用者未按期开工,造成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
对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闲置土地,各级金融机构要按照相关规定,停止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或以此类项目建设用地作为抵押物的各类贷款。
四、完善土地资源市场配置制度
(九)加强供地的基础性工作。严格落实建设用地“净地”供应制度。供地前要确保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无法律经济纠纷,明确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土地储备机构要及时对已完成征收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储备,进行必要的通水、通路、通电、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为政府供应“净地”提供有效保障。
对需要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土地,要提前做好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出让前,由市、县(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所需经费纳入土地出让成本;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要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考古调查和勘探工作由用地单位委托相关部门开展,所需经费由用地单位承担。
探索建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制。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要事先通过调查、预测和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环保部门审查批准后进行开发和建设。
(十)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土地交易市场体系。建立全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制度,积极推进网上交易,规范土 地出让行为。加快形成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损害成本的土地市场价格机制,建立有效调节工业用地和居住用地的合理比价机制,通过价格杠杆制约土地粗放利用行为,激励节约集约用地。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机制。完善信息公开制度,通过有效途径,及时公开土地供应、开发利用、市场交易等土地市场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合理利用存量划拨土地。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经市、县(市)政府批准的原划拨土地,可依法办理出让、转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手续,也可由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开发。闲置划拨土地上用于养老、流通、服务、旅游和文化创意等行业发展的的工业厂房、仓库等,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暂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
(十二)探索工业用地先租后让供应方式。按照项目建设周期确定租赁年期,租赁时应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租金可一次性收取,也可分期收取。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根据实际情况,可继续租赁,也可协议出让给原土地使用者,最高出让年限为50年减去租赁期。
五、推进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节约集约用地
(十三)提高工业用地投入产出强度。逐步提高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亩均投资强度标准和亩均税收标准,促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和优化配置。商丘、信阳、周口、驻马店等黄淮四市和省直管县(市)的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亩均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180万元/亩,投产后亩均税收一般不低于15万元/亩;其余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的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亩均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234万元/亩,投产后亩均税收一般不低于18万元/亩。
(十四)引导工业用地内涵挖潜。鼓励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要按照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对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十五)大力推广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市、县(市)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要根据产业功能定位,建设一定规模的多层标准厂房进行出租或出售。所建标准厂房容积率大于1.2,建筑密度大于40%的,要优先保障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对适合使用多层标准厂房的电子电器、生物工程、软件工程、服装加工、文化产品、科研、产品组(包)装、医药分装、仓储、物流配送等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
六、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十六)积极引导使用未利用地和废弃地。各地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将适宜建设的未利用地开发成建设用地。对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以及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使用的原划拨土地,要依法及时收回,重新安排使用。除可继续划拨使用的外,经依法批准由原土地使用者自行开发的,按市场价补缴土地价款。
(十七)鼓励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市、县(市)政府要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加快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明确开发利用范围、总体布局、建设用地性质、用途、开发强度、起止深度和层次要求。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要统筹考虑地下综合体、地下综合管廊、地下交通干道及其他地下工程建设,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实现互联互通,构建城市地下空间统一有序、连片成网、资源共享的格局,集约利用地下空间。城市地下空间开发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按照划拨方式供应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约定的内容依法办理登记发证等手续。
对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开发利用不得损害已设立的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其他用益物权。
(十八)探索建立“以地控税、以税节地”管理新机制。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每半年向同级地税部门通报有关土地出让、转让、租赁、抵押的基本信息,地税部门要利用土地交易信息及时将土地税收征管到位;地税部门要每半年将纳税人非法占用土地情况通报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国土资源、地税部门要定期开展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和土地税收监督检查,通过企业缴税情况及时发现并依法处置低效用地和闲置土地,通过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加税收。
协税护税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七、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
(十九)落实共同责任机制。各市、县(市)政府要对节约集约用地负总责,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共同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要对建设项目行业准入、投资强度等严格审核,加强监管;住房保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人防部门要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国土资源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集约用地情况严格监管,加强对用地准入条件、功能分区、用地规模、用地标准、投入产出强度等方面的评估和检查。
(二十)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奖惩制度。省政府将节约集约用地情况纳入年度政府目标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将作为分配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的重要依据。定期对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商务中心区、特色商业区的土地利用状况、用地效益和土地管理绩效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其升级降级、区位调整、扩区的重要依据。继续深入开展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奖励用地集约高效的县(市)。对土地浪费严重、供地率低和闲置土地比例高的市、县(市),省政府将实行约谈、问责,扣减相应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暂停新增建设用地审批。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2日
2014年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通知
《2014年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式转变,实现“建成支点、走在前列”的战略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要求,现就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通知如下:
一、优化建设用地布局,保障科学发展用地
2015湖北仙桃市《关于落实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实施意见》
近日,湖北省仙桃市制定出台《关于落实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实施意见》(仙政发〔2015〕9号),该《意见》分五章二十四条,其内容以强化节约集约用地为核心,全方位加强国土资源管理。
《意见》要求从五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是加强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严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边界,严格规划编制执行和修编管理,发挥土地规划龙头管总作用。实行项目用地部门会商、政府会审的计划管理模式,强化项目用地规模管控,实现用地计划的精细化管理。
二是优化用地空间布局。通过推进土地整治、强化农村土地管理、城镇土地二次开发、立体利用土地空间等措施优化土地布局和结构。
强化国土资源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来源: 人民日报
平谷区紧紧围绕生态涵养发展区功能定位,坚持生态环境建设与经济建设同步推进,将“集约高效、保耕优构、生态涵养、宜居和谐”作为土地利用总体战略,积极探索创新,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生态文明建设水平。2013年6月25日,平谷区被授予全国第二批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称号。
探索建立长效机制,保障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一是以创建活动为契机,及时成立了由区长任组长、主管区长任副组长的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相关部门领导作为成员,形成了保障有力的创建机制。二是健全和完善节约集约国土资源总体规划、计划、管理办法,形成一套有效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三是建立耕地保护机制。实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做到管住总量、严控增量、盘活存量;制定《平谷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实行区、镇、村三级责任制,定期考核,并将考核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实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四是坚持政府主导、国土牵头、部门联动的国土资源执法监管机制,构建区、乡镇、村三级监管网络,完善动态巡查、跟踪督查、群众举报、违法案件督办、部门联动、共同责任追究等相关制度,坚决制止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用地和未批先用、批少占多、非法炒买炒卖土地等违法行为发生。
积极调整用地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一是运用遥感、GIS等现代技术手段,全面掌握土地开发利用情况,清查可利用的地上空间,及时统计存量建设用地资源,引导进行盘活再利用。对空闲、废弃、闲置用地、低效集体建设土地、边角地等统筹安排、优先开发利用,鼓励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严格执行节约集约用地标准。二是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53号令确定的闲置土地认定标准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坚决无偿收回并重新安排使用,对不符合条件的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
焦作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四项措施切实推进节约集约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