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西省政府网2016-03-22 15:34:17
【2015】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土地利用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工业园区转型升级,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优化园区产业空间布局。
坚持以规划指导工业园区建设,按照“用地集约、布局集中、企业集聚、产业集群”的原则,科学编制和修订工业园区发展规划。鼓励工业园区依据产业特色,设立园中园,明确产业定位,优化功能布局,有序引导工业项目进区入园。探索异地共建园区模式,通过强化用地保障等激励措施,引导招商引资项目专业化集群式转移落地。各设区市应明确本市重点发展的主导产业和辖区内工业园区优先发展的首位产业,按照产业集群发展的要求做好产业规划,推行产业分区规划管理,使产业空间布局与产业规划相吻合。省市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支持各地主导产业和首位产业重大项目。
二、实施差别化供地政策。
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政策,合理控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在国家级开发区(含出口加工区)、省级工业园区和城镇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安排工业用地。投资额低于3000万元或用地面积低于15亩的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鼓励其落户小微企业创业园。严禁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两高一低”(高耗能、高污染、低水平重复建设)的项目供地。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三、提高园区项目准入门槛。
各地应建立项目入园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入园项目产业政策、投资计划、资金落实、规划选址、环境评价、用地标准等方面的管理。探索建立入园工业项目投入产出标准体系,将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亩均效益、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等控制性指标纳入用地使用条件。国家级开发区(含出口加工区)、省级工业园区新建工业项目平均投资强度原则上分别不低于320万元/亩和260万元/亩,项目达产后亩均税收分别不低于20万元、10万元。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0,建筑系数不低于40%。
四、创新工业用地供地方式。
积极探索实行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地方式。对用地需求面积较大或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根据实际投资额和建设进度,实行分期供地,每期开发建设周期不超过两年。
五、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力度。
各工业园区要建立节约集约用地动态监控数据库,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力度。已交地的工业项目,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依法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依法予以收回。对已开工建设但未达到控制标准的闲置用地、闲置厂房,允许企业通过招商引资进行合作开发,或与工业园区管委会共同招商、共同开发。
六、盘活存量低效建设用地。
通过协商收回、鼓励流转、协议置换、合作经营、自行开发等多种形式,推进工业园区企业旧厂房改造和闲置、废弃厂房再开发、再利用。工业用地一经出让不得随意变更用地性质,确需变更的依法由政府收回后重新出让。工业用地转为商业用地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引导企业转建商业设施等现代服务业项目。
七、推进多层标准厂房建设。
除生产安全、工艺流程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工业企业不得建造单层厂房。在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多层标准厂房一般不低于三层,容积率应达到10以上,其中:轻工业标准厂房应在四层以上,容积率应达到12以上。支持工业园区根据产业发展和企业需求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多层标准厂房,鼓励各类投资开发主体参与多层标准厂房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免收市政配套费,并可进行分幢分层办理产权分割手续,但不得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在原有建设用地上进行厂房加层改造,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八、加快工业园区新型社区建设。
支持工业园区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相结合的方式,统一规划、集中建设集办公、住宅等为一体的新型社区,配套完善生产生活服务设施,鼓励园区由企业办社会向园区办社会转变。鼓励企业购买、租赁由园区统一规划建设的办公用房和住宅。
九、建立园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机制。
建立全省节约集约用地综合评价标准及考核体系,定期开展园区节约集约用地考核评价工作,将节约集约用地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等挂钩。对闲置土地清理处置、低效建设用地盘活利用、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和使用工作成效显著的设区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给予倾斜。
十、强化节约集约用地工作责任。
各级政府要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工作主体责任,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制定推进本地工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的具体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工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发改、工信等投资主管部门要按照产业政策对建设项目行业准入、投资规模、投入产出强度等进行审核把关,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不得核准或备案;国土资源部门对不符合项目控制指标要求,不符合供地政策、产业政策的项目,不予办理土地审批、供应和用地手续;住建(规划、房产)部门应按照规定,出具工业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凡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办理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实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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