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原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功能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统筹推进城乡发展,加快农村住宅用益物权确权、赋权、活权进程和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海原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统一确权登证发证工作顺利推进和按时完成,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区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领证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33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土地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的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确权发证工作,是推进城乡一体化综合配套改革实施的主要任务之一。这次在全县范围内通过统一受理房屋产权和土地登记申请,统一发放载明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房地一体”不动产证书,明确所有房屋产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将为农村资源向资产资本转变奠定基础,也是促进创新农村产权交易体制,依法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综合整治和遏制农村违法用地、违章建设的有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