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5月3日,我中心发布了《关于暂停执行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威住〔2017〕)9号发布,现就有关政策解释如下:
一、 暂停执行“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规定,恢复执行“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规定。
解释: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需满足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的基本条件。在计算可贷额度时不与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挂钩。
二、暂停执行“最高贷款年限延长至40年”、 “借款人还款能力按不高于借款人和共同还款人月缴存工资基数的70%核定”的规定,恢复执行“最高贷款年限30年”、“借款人还款能力按不高于借款人和共同还款人月缴存工资基数的50%核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