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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暂停执行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来源: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7-05-04 17:23:07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暂停执行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威住〔2017〕9号

为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持续健康发展,按照上级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的要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决定暂停执行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

一、暂停执行“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规定,恢复执行“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规定。

二、暂停执行“最高贷款年限延长至40年”、“借款人还款能力按不高于借款人和共同还款人月缴存工资基数的70%核定”的规定,恢复执行“最高贷款年限30年” 、“借款人还款能力按不高于借款人和共同还款人月缴存工资基数的50%核定”的规定。

三、暂停执行“缴存职工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后,可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1年内,一次性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的规定,恢复执行“缴存职工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后,可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1年内,一次性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规定。

四、暂停执行“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后,可在1年内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的购房首付款”的规定。

五、暂停执行“夫妻双方均符合贷款条件的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环翠区、高区、经区、临港区为60万元”的规定,恢复执行“借款人及配偶均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的规定。

本通知自2017年5月4日起执行。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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