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枣庄市坚持把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作为统筹城乡发展、维护农民利益、事关农村经济发展的大事。为规范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程序,保护农村村(居)民的合法权益,全面开展好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枣庄市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土地产权管理,做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保护农村村(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次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启动土地总登记,全市范围内已经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和未经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均在本次登记范围内(近期开展新农村建设和“城、镇、村”改造范围的除外,具体范围由各区(市)结合实际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