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实际占用耕地面积、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的一种税。耕地占用税属行为税范畴。耕地占用税是我国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收。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条例规定税额标准上、下限都提高4倍左右,占用基本农田的再提高50%。新《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4月1日发布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那么耕地占用税属于什么税呢?耕地占用税税率是多少呢?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海宁市土地等级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为进一步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5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土地等级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
土地等级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适用范围的通知
为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19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4〕153号)精神,现就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适用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潍坊市城区土地调整后分为3个等级。一级土地调整为西外环路以东、潍安路以西、青银高速以南、南外环路(潍胶路)以北区域,以及潍安路以东、高新二路以西、青银高速以南、胶济线以北区域,年税额标准为14元/平方米。二级土地调整为高新二路以东、杨瓦路以西、青银高速以南、胶济线以北区域,以及寒亭区新老城区(寒亭区老城区、寒亭经济开发区、寒亭街道、开元街道),坊子区老城区(王平路以东、潍安路以西、潍胶路以南、坊昌路以北区域),潍城区新城区(于河镇槐埠村以东、西外环路以西、潍城开发区挂角村以南、符山镇南乐埠村以北区域),经济开发区(西外环路以东、虞河路以西、北外环路以南、青银高速以北区域),滨海开发区(2008年区划调整后土地),年税额标准为9元/平方米。三级土地为一级和二级土地以外的城区土地,年税额标准为6元/平方米。
二、县(市)城区和建制镇土地等级适用范围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经济繁荣程度、地理位置和环境条件等情况尽快确定。
三、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4〕153号)有关规定,新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适用范围和税额标准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松阳县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和土地等级范围的通知
为充分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促进土地资源利用,拓展发展空间,加快“腾笼换鸟”和经济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1号)文件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和土地等级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等级及范围划分
全县应税土地等级划分为三级,即:
一级用地范围:县城北至长虹路,西至环城西路,南至松阴溪,东至古湖坑及长松路与长虹路十字路口为界组成的范围内生产经营用地,其中道路含两侧生产经营用地。
昆明市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等级和税额标准是多少?(案例演示)
昆明市自1989年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至今已有27年,其间,在1998年进行了首次调整,并于2007年进行了第二次调整执行至今,已历时9年。现执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与快速发展变化的国情、省情、市情形成了较大反差,亟需结合当前实际与发展态势对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等级地段税额标准进行全面调整,以利于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作为国家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的功能和作用,并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体现税收公平公正、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创造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聚集区(新区)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对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地段和适用税额标准进行了调整。
昆明高新技术开发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滇池旅游度假区;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东川区;晋宁县、富民县、宜良县、石林县、禄劝县、寻甸县;安宁市、嵩明县、云南省昆明空港经济区;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嵩明杨林经济技术开发区。
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于日前下发批复文件,对昆明市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等级划分和税额征收标准进行了调整。
调整后,昆明市城区划分为五个等级,税额标准为3.5元至22元;市城区部分以外的呈贡区、昆明高新技术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划分为两个等级,税额标准分别为8元、10元;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划分为两个等级,税额标准分别为6元、8元;云南省昆明空港经济区划分为两个等级,税额标准分别为6元、7元;安宁市划分为四个等级,税额标准为3.5元至6元;各县城区划分为两个等级,税额标准分别为4元、5元;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嵩明杨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划分为两个等级,税额标准分别为4元、5元;建制镇划分为两个等级,税额标准分别为2元、3.5元;昆钢工矿区划分为两个等级,税额标准分别为2元、4元,其他工矿区划分为两个等级,税额标准分别为2元、3.5元。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征税范围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德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川府函〔2010〕170号)规定,市政府根据市中心城区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等级划分和征税范围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
市中心城区土地划分为五个等级,各等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一等土地24元;二等土地18元;三等土地12元;四等土地7元;五等土地4.5元。德阳市旌阳区位于中心城区外的建制镇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2元。
长沙市城镇土地使用税,你有多少?
近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长沙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规定》,对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作出规定。
长沙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分区域划定标准,分为长沙城区、望城区、长沙县、宁乡县、浏阳市等5个区域,按等级划分为3-30元/平方米,其中长沙城区税额标准远高于其他地区,征收额度最高的城区一级地段为30元/平方米,其划定区域包括湘江以东地区,西起湘江,东至车站北路、车站南路,南起南湖路、芙蓉中路三段、黄土岭路、砂子塘路、曙光中路、桂花路,北达湘雅路、东风路、营盘东路所闭合区域内;城区三级地段,征收额度为20元/平方米,划定区域包括湘江以东地区,西起湘江,东至万家丽路、东二环、浏阳河,南起南二环、劳动东路,北达浏阳河所闭合区域内除一级地段外;湘江以西地区,西起金星中路、咸嘉湖路、滨湖路、枫林一路、麓山路、麓山南路,东至湘江,南起阜埠河路,北至含光路所闭合区域内。
根据《规定》,不同土地等级之间的边界,均以临界的道路中线和河道中线为准,各开发区(园区)按其地域所在区县(市)行政区划适用标准。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
【2016】哈密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的规定,哈密地区直属县市结合经济繁荣程度、当地市政建设状况、地价高低水平等,制定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调整方案。
一、征税范围
哈密地区行政区域内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
工矿区,是指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的大中型企业生产、办公、生活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各类产业聚集园区所在地等。
长沙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和《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7号)的规定以及《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批准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湘财税〔2015〕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作出如下规定: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
二、土地等级及具体范围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苏政发〔2008〕26号)的规定,经省有关部门研究,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的划分、城区的范围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确定。
二、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江苏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调整方案》规定的税额范围,根据区划调整、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结合本地区土地等级划分情况,研究提出具体适用税额标准,于2015年12月10日前报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核准。
什么是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和征收?
相信大多数纳税人对于土地使用税都不太了解,什么是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是如何征收及如何计算等等一系列的问题, 我们一一来解答。首先,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
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土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其中,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服。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列入大、中、小城市和县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多少不同。为了防止长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倍-5倍范围内加成征税。
对于公园、名胜、寺庙及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单位使用的土地,城镇、街道、公共设施用地、铁路、机场、港区、车站、管理交通运输用地及水利工程,农、林、牧、渔、果生产基地用地,以及个人非营业建房用地等,均免征土地使用税。为了鼓励利用荒地、滩涂等土地,对经过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废土地,给予10年期限的免税。
税额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