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哈密税务局2016-06-12 17:05: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的规定,哈密地区直属县市结合经济繁荣程度、当地市政建设状况、地价高低水平等,制定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调整方案。
一、征税范围
哈密地区行政区域内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
工矿区,是指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的大中型企业生产、办公、生活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各类产业聚集园区所在地等。
二、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
(一)哈密市
1.市区
一等地:天山西路沿街,八一路沿街以东,建设西路—军民巷—新华路(天马路以南部分)—友谊路所有市场—天马路—天山北路—前进西路与新华路交点以东至前进东路沿街区域内(包括复兴路、田园路、建设东路),广东路—饭店路—人民公园—爱国北路,爱国南路—广场南路—光明路—广场北路—建国北路(包括电视台、工人市场),建国南路(截止哈密市人民医院),中山北路(截止哈密市大十字红绿灯路口、包括新丰市场),文化东路,文化西路,解放东路,解放西路,胜利路,融合路,铁路公园,向阳西路等沿街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12元。
二等地:(1)七一路与新民四路交点向南至人民路以东(包括新民五路、新民六路),人民路以北(包括人民路北部的环城路、天山南路、滨河路),广东路以南(不包括广东路沿街区域)中华路沿街区域。(2)建国南路(哈密市人民医院以南)沿街区域。(3)中山南路沿街区域(哈密市大十字商业街)。(4)青年南路及沿街区域(不包括工人市场),阿牙路(新世纪红绿灯到青年南路路口),向阳东路,前沿路,前进东路以北,一号马路以南,祥和社区等区域内。(5)前进西路(八一路与前进大道交点红绿灯以东)至新华路路口,新华路至天马路路段沿街以西,天马路以北(不包括天马路沿街),八一路以东等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10元。
三等地:七一路与人民路交点以南至西郊路,天山南路(红绿灯加油站以南)至环城路,自由路,团结路,建国南路(哈密市人民医院以南路段),中阿牙路—卡尔苏路—瑞金路,井冈山路,百花路,延安路,青年北路,红星东路—红星南路—红星西路—老北郊路—安全路—新北郊路—北环东路等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8元。
四等地:(1)七一路与新民四路交点(包含新民四路)以北,前进大道沿街区域以南,新民三路,八一路(金马餐厅红绿灯至鼎尊段)以西等区域。(2)八一大道北起东疆中大道,南至金马餐厅红绿灯以东(不包括祥和社区),东疆中大道以南,新铁路线路以北,迎宾大道沿街以西等区域。(3)延安路以北,迎宾大道以东区域(不包括延安路沿街范围)。(4)吐哈石油新城(东祥路以西、312国道以北、石油新城外环路以南、外环西路以东、外环南路以北),自313国道和原哈巴公路交界口起,原哈巴公路西边,原哈巴公路和312国道交界口西边,312国道和创北路交界口西边,创北路到创业路西边,创业路和八一大道交界口西边;自八一大道和友好西路交界口起,友好西路北边,友好西路到哈罗公路交界口,哈罗公路东边,哈罗公路和友好西路交界口到312国道交界口,313国道和312国道西边交界口。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
五等地:(1)东疆中大道以北(石油基地中心区、广东工业园区除外),哈巴公路以东,新高速公路以南等区域。(2)从回城乡向东南沿喀腊苏,东栏杆至红星钙塑厂,红星钙塑厂至红光路路口等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4元。
2.建制镇
陶家宫、二堡、五堡、七角井、雅满苏、星星峡等其他建制镇,每平方米年税额2元。
3.工矿区
(1)三道岭工矿区。包括三道岭中心区,城市、县城、建制镇征收范围以外的大中型企业生产、办公、生活区以及各类产业聚集园区,每平方米单位税额1.05元;风光电产业聚集园区,每平方米年税额0.96元。
(2)广东工业园区、重工业园区、骆驼圈子工业园区、二道湖工业园区、等其他产业聚集园区,每平方米年税额1.05元; 风光电产业聚集园区,每平方米年税额0.96元。
(3)城市、建制镇以外的大中型企业生产、办公、生活区域用地,每平方米年税额1.05元。
(二)巴里坤县
1.县城
一等地:东至东河坝、南至万亩生态林、西至汉城西城墙、北至北湖滩为巴里坤县城中心区。每平方米年税额5元。
二等地:城东新区(巴里坤县城中心区以外的用地)。每平方米年税额3元。
2.建制镇
大河、奎苏、三塘湖、博尔羌吉等其他建制镇,每平方米年税额2元。
3.工矿区
(1)风光电产业聚集园区,每平方米年税额0.96元;其他产业聚集园区,每平方米年税额1.05元。
(2)县城、建制镇以外的大中型企业生产、办公、生活区域用地,每平方米年税额1.05元。
(三)伊吾县
1.县城
伊吾县县城范围(含伊吾镇)。每平方米年税额5元。
2.建制镇
淖毛湖镇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盐池等其他建制镇,每平方米年税额2元。
2.工矿区
(1)淖毛湖重工业园区、盐池轻工业园区等其他产业聚集园区,每平方米年税额1.05元; 风光电产业聚集园区,每平方米年税额0.96元。
(2)县城、建制镇以外的大中型企业生产、办公、生活区域用地,每平方米年税额1.05元。
哈密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地区 |
土地等级及年税额标准 |
|||||||
城市(县城) |
建制镇 |
工矿区 |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四等 |
五等 |
各类产业聚集园区 |
大中型 企业 |
||
哈密市 |
12 |
10 |
8 |
6 |
4 |
2 |
1.05; 0.96 |
1.05 |
巴里坤县 |
5 |
3 |
|
|
|
2 |
1.05; 0.96 |
1.05 |
伊吾县 |
5 |
|
|
|
|
6; 2 |
1.05; 0.96 |
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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