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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收听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来源:江苏省政府网2016-06-12 15:41: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苏政发〔2008〕26号)的规定,经省有关部门研究,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的划分、城区的范围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确定。

二、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江苏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调整方案》规定的税额范围,根据区划调整、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结合本地区土地等级划分情况,研究提出具体适用税额标准,于2015年12月10日前报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核准。

三、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25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调整方案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30日

江苏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调整方案

单位:元/平方米

           定额范围

地  区

税额幅度

大城市

3-25

中等城市

3-22

小城市

2-18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等

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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