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实际占用耕地面积、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的一种税。耕地占用税属行为税范畴。耕地占用税是我国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收。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条例规定税额标准上、下限都提高4倍左右,占用基本农田的再提高50%。新《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4月1日发布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那么耕地占用税属于什么税呢?耕地占用税税率是多少呢?
【2016】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与税额标准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并结合乌鲁木齐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现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与税额标准制定如下调整方案:
一、乌鲁木齐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
乌鲁木齐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为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所有土地。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及土地等级划分
2016年关于克拉玛依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调整的通告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克拉玛依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复函》(新政办函【2016】74号),现将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通知如下,自2015年11月16日执行。
克拉玛依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的规定,克拉玛依市结合本市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地价水平等,制定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调整方案。
一、征税范围
2016年新疆铁门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公平税负、合理竞争原则,充分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杠杆调节作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关于调整铁门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复函》新政办函〔2016〕33号),现对我市特定范围的土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现将征税范围、税额标准及开始征收时间公告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
1、一等土地
工业用地土地使用税需要缴纳吗?需要交纳的税费有哪些?
工业用地需要交纳土地使用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按照此规定,土地使用税应当由土地实际使用人缴纳。具体地讲:如果属于应税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出租土地的,那么应当由出租人缴纳土地使用税,如果是免税单位出租土地的,那么应当由承租人缴纳土地使用税。 但是需要注意一种特殊情况,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规定: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工业用地过户缴纳的书费,包括土地增值税、契税(买方)、印花税 需要到国土部门和规划部门备案并缴纳相关费用, 工业用地国家规定使用期限为50年,居住用地使用期限为70年。此类房屋不享受住宅用地使用70年期满自动续期的权利。
土地转让需要交纳的税费如下:
房地产企业终止缴纳土地使用税最佳计算方式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房企用以建造商品房的土地,在房产开发期间应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且除经批准建设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土地使用税。房企开始是直接取得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并从次月起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但在商品房建成并销售后,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并非直接发生转让,而是随着地面建筑物即商品房的销售相应转让给购房者。其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的时间和减少的税额该如何把握和计算呢?
终止纳税义务的时间应符合法定条件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据此,房企缴纳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同时也表明,当房企不再占用某块土地时,该块土地相应的纳税义务即终止,不再缴纳土地使用税。其商品房对应的土地是否已经不再由房企实际占用,应结合下两个文件的规定来界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以下称“152号文件”)第三条“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以下称“89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明确: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电力行业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问:电力行业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1989)国税地字第13号)规定:“一、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二、对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用地给予免税照顾。三、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1989)国税地字第44号)规定:“ 一、我局(89)国税地字第13号文第二条规定中的“生产”用地,是指进行工业、副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用地;水库库区用地,属于“其他用地”的范围,免征土地使用税。二、关于火电厂厂区围墙外的煤场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征税;厂区外的水源用地以及热电厂供热管道用地,可以比照我局(89)国税地字第13号文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
租用集体土地的企业应该如何缴纳土地使用税
简介:近期地税稽查人员在对某生产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011年在郊区租用了村委会所有的集体土地一块,面积约5000平方米,并在该土地上自建厂房从事生产工作,经查,该企业已经按“从价”方式缴纳了房产税,但没有缴纳土地使用税。检查人员对照税收相关规定查补了该企业应缴的土地使用税约6万元,并加收了滞纳金,对少缴税款的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
分析: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在该案中,由于并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手续,因此只能由实际使用人,也就是承租方缴纳土地使用税。由于常规的原则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财税[2006]56号的规定和常规规定有较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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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可否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咨询:我公司是今年新成立的一家物流企业,主要从事仓储服务及货物专用运输等业务。自用的14000平方米的仓储用地是否可以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8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通知所称物流企业,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需要注意的是,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的用地,不属于该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企业如何正确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房地产企业是否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国有企业,划拨的土地,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吗?
问:国有企业,划拨的土地,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吗?
答: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根据《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