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即土地承包经营权,简单来说就是指在承包的土地上经营的权力,具体指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确权是指对家庭承包的土地确权和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确权,即对家庭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进一步明确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近年来,随着土地经营权流转规模的不断扩大,已经有超过三分之一的承包土地流转出去,每年新增流转面积4000多万亩,涉及数以百万计的承包农户。因此,建立健全安全、有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对维护广大农民群众和新型经营主体合法权益,促进适度规模经营有序发展意义重大。
2016年山东省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情况的报告
中央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各地各部门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近日,山东省委省政府向中共中央国务院报送了《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情况的报告》,现予以转发。
农业部
2016年10月13日
山东省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政策(土地确权、流转)怎样让农民受益?
土地是人们赖以生存的第一要素,多种粮食和种好经济作物是民以食为天的根本。到上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实行包产到户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土地承包经营权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实现“一权变两权”,即土地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分离,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第一次分离,也是土地改革迈出的坚实步伐。用创新理念调动了农民劳动的积极性和生产经营的自觉性,同时也极大地提高了农业的生产效率。农村土地改革政策的落实,让农民尝到了甜头,感受到了党和政府对农民的关心和关怀。
土地经营权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进行再次分离,是土地盘活的又一次提升,是对农村经营主体变化、农村土地流转等生产力发展要求相适应性的调整,有利于农村生产力的再释放。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对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离的探索,已在全国各地逐步展开。重庆、江西、浙江、安徽、四川等地通过出台相关文件,鼓励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稳定承包权、搞活经营权,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理流转。在此情况下,国家还相继出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政策。随着土地经营权的进一步落实,农民经营土地的信心更足,干劲更大。
土地流转农民受益
2016内蒙古《关于做好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农牧法发〔2016〕287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和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财政部、农业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16〕79号)、《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承包土地(草牧场)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精神,我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等8个旗(县、区)列入承包土地(草牧场)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范围。按照自治区农村牧区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推动小组的总体部署,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福建仙游县:大力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
习近平总书记在安徽凤阳县小岗村主持召开农村改革座谈会时指出:“解决农业农村发展面临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根本靠深化改革”。今年以来,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获得贷款的改革试点正在全国多个县区陆续展开。
仙游县作为莆田市唯一入选的试点,正利用此次改革契机,把土地这个曾经的单一生产要素变成资本,发挥出更多更强的力量,为该县农民增收、脱贫致富和农村经济转型发展提供了强劲的新动力。
一、先行先试 破解融资难题
【2016】赣州市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2016年7月3日赣州市人民政府下发《赣州市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主要为了推动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在赣州市开展。
赣市府办字〔2016〕81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乌兰察布市关于引导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牧业规模经营实施意见
乌政办字〔2016〕43号
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流转和农牧业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牧业的必由之路,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有利于保障粮食安全和主要农畜产品供给,有利于促进农牧业技术推广应用和农牧业增效、农牧民增收。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和自治区《关于引导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牧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的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引导农村牧区土地(指承包耕地)、草原(指承包草原)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牧业规模经营,结合乌兰察布市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目标和基本原则
为什么要完善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
为什么要完善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当前,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背景下,大量人口和劳动力离开农村,原来家家户户都种地的农民出现了分化,承包农户不经营自己承包地的情况越来越多,在大多数地区,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实现土地集体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这是引导土地有序流转的重要基础。
《建议》提出要完善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这是对各地在土地制度改革方面探索的总结和肯定,也是当前农村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土地制度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党在农村政策的基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地制度发生了两次重大变化,推动了农村生产关系的调整和生产力的发展。第一次变化是由土地产权的高度集中改变为土地所有权和承包权的分置。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农地制度是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拥有和经营集体土地。农村改革建立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成功实现了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离,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承包经营权归农民,这种“两权并行分置”的农地制度较好处理了国家、集体、农民的权益关系,调动和保护了农民生产经营积极性,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是我国农村改革的重大创新。第二次变化是由“两权”分置改变为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三权”分置。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农村劳动力大规模、长时间转移,农户兼业化、村庄空心化、农村老龄化的趋势明显,“谁来种地”的问题已严峻地摆在我们面前。解决这一矛盾的根本途径,就是通过实现土地承包权主体同经营权主体的分离,使一部分农户从土地上转移出去,到非农产业和城镇就业。这部分农民虽仍是农民身份但已不再从事或不主要从事农业生产,他们承包的土地通过经营权有偿流转方式转让给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工商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央顺应实践发展要求,明确将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并行分置”作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从而加快推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步伐。截至2014年年底,全国农村土地流转面积达2.9亿亩,已占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28%。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把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并行,这是我国农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创新。
当前农村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要在总结各地实践探索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三权”分置的有效办法,搞活土地经营权,增加农民土地流转收益。
高台县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
高台县为加强土地流转的监管和服务,防范和降低流转风险,有序推进土地流转工作,促进土地规模化经营和农业产业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及县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高政发〔2011〕2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坚持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以放活土地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为重点,以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推动资本、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向农业集聚,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农业经营方式转变,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主体和受益者。
农业部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附《总体方案》)
农业部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
按照中办发〔2014〕61号文件和农经发〔2015〕2号、农经发〔2016〕4号文件的要求,我部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建设总体方案》(附后,以下简称《总体方案》),现印发各地,请参照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信息应用平台建设
建立中央与地方互联互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应用平台”),对于全面掌握农村土地承包现状、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的管理和应用、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加快建设现代农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把信息应用平台建设作为推进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和提升农业信息化管理水平的重要抓手。要按照《总体方案》的统一部署,超前谋划,统筹安排,全面落实各项工作要求,确保信息应用平台建设有序推进。
汉寿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方案(2016)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有效拓展“三农”融资抵质押物范围,积极稳妥做好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先行先试、逐步推开的工作思路,根据全国人大授权,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在汉寿县深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力争通过2年的试点,创新推出3至5种以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为核心抵押物的信贷产品,金融机构全面参与,试点贷款总量稳步增长,年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2016年实现贷款投放8000万元,2017年达到1亿元;探索建立由政府主导、人行推动、部门联动、金融机构参与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涵盖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抵押登记、评估流转、风险分担与处置等环节的融资配套政策和服务体系,为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经验和模式,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和农业现代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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