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汉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06-28 14:15:07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有效拓展“三农”融资抵质押物范围,积极稳妥做好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先行先试、逐步推开的工作思路,根据全国人大授权,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在汉寿县深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力争通过2年的试点,创新推出3至5种以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为核心抵押物的信贷产品,金融机构全面参与,试点贷款总量稳步增长,年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2016年实现贷款投放8000万元,2017年达到1亿元;探索建立由政府主导、人行推动、部门联动、金融机构参与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涵盖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抵押登记、评估流转、风险分担与处置等环节的融资配套政策和服务体系,为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经验和模式,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和农业现代化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有序。试点工作坚持于法有据,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试点地区的法律授权,遵守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规模由小到大,覆盖范围由点到面,扎实推进、稳步推开。
(二)自主自愿。切实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使农民群众成为真正的知情者、参与者和受益者。金融机构自主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探索形成一套操作性强、可复制、易推广的工作模式,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创新贷款的可持续发展。
(三)稳妥推进。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前提下,妥善处理好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金融机构、政府之间的关系,有计划有步骤,审慎稳妥推进试点工作。
(四)风险可控。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完善确权登记颁证、农村土地流转信息服务平台、风险补偿和抵押物处置机制等配套政策,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步伐,提高规模经营收益率,确保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放得出,收得回,无风险,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平稳实施。
三、试点内容
(一)落实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融资权能
赋予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融资功能,明确贷款对象、贷款用途、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贷款期限等业务要点,盘活农民土地用益物权的财产属性,加大金融对“三农”的支持力度。
贷款对象:主要为依托农村土地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及家庭承包经营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
贷款用途:借款人从事种养殖及农业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贷款额度:贷款金额由承办经营机构根据借款人资金需求、承贷能力及抵押物的评估价值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其所提供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及地上种养物评估价值的60%。
贷款利率: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实行优惠利率政策,具体优惠标准由承贷金融机构根据自身实际确定。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农业生产用途、周期和现金流确定,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到期日应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或流转合同剩余年限3年(含)以上。
(二)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
鼓励金融机构与担保公司、保险机构、土流金服、行业协会等组织机构密切合作,创新推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直接抵押”“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担保”“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保险”“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行业协会”“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机补贴”“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土流金服”等多种贷款模式,切实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的合理有效信贷需求。
(三)建立抵押物处置机制,加强风险保障
依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建立多级联网的流转服务平台进行挂牌处置和市场化再流转,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处置、抵押权利的实现提供平台。当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贷款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对抵押的流转土地经营权及附着物,可采取以下四种方式处置:一是转让。依法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将抵押物进入流转市场,通过获取转让收益清偿贷款本息。二是变更。依法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将抵押物进入流转市场,通过变更方式,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变更土地经营人,由新的土地经营人履行还贷义务。三是变现。发生借贷双方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依法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是诉讼。当贷款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与借款人、抵押人不能通过协商处置抵押的流转土地经营权时,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探索建立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收购(收储)抵押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操作办法和机制,提高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处置变现能力。
(四)完善配套措施,提供基础支撑
确权登记颁证方面。于2016年8月全面完成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包括资料归档、数据入库和平台建设等。
价值评估方面。土地经营权评估,既可由借贷双方选定的专业评估公司进行评估,也可由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与承贷金融机构、土地经营权人三方认定并经司法公证。农村土地经营权定价按照年租金×经营期限+地上种养物价值确定,经营期限指交付流转费用后的剩余经营年限。
抵押登记方面。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机构为县农经站。办理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应当由权利人提出书面申请,在和承办金融机构签订抵押合同后,双方共同持相关资料到农经站办理抵押登记。
土地流转服务方面。加强土地流转交易平台建设,形成“县有服务中心、乡有服务站、村有信息员”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立以备案、鉴证、评估、抵押、储备、交易、调解、仲裁为主要服务功能的土地流转服务大厅和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庭。健全土地流转网络平台,完善土地流转信息采集、上报、发布、存储制度,开通农村土地流转门户网站和覆盖全县的农村土地信息网络系统,为土地流转供需双方提供评估、政策咨询、合同指导等“一站式”服务。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转各项规章制度,加大对土地流转用途的监管,加快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中介组织,大力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积极引导土地向大户、企业集中,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风险补偿和缓释机制方面。县政府出资100万元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的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封闭运行,试点期间每年按照贷款风险补偿实际金额予以补充。当银行贷款产生损失时,按实际损失额的20%进行风险补偿。具体风险补偿操作细则、程序由县金融办会同县财政局、县农经站、县人民银行共同商定。加强银担合作,鼓励县农信担保和财鑫担保公司参与试点。引进1至2家保险公司,探索开展土地经营权保险保证贷款,分散贷款风险。推进县域金融机构与湖南省土地流转网络平台的业务合作,实现土地再流转的网络化。
四、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2016年1月—2016年3月)
成立全县试点工作小组,制定试点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6年4月—2017年10月)
开展各项试点工作,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深化和完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具体流程和运行机制;二是深入开展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建立完善抵押登记制度;三是探索建立程序简洁、易于操作、费用低廉的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方式;四是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转服务平台;五是引导金融机构开展农村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创新,拓展多种形式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模式,不断扩大试点金融机构范围,扩大贷款规模;六是加强贷款风险防范和处置,建立抵押物处置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做好风险保障。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7年11月—2017年12月)
召开试点工作总结交流会,全面总结试点经验,评估试点成效,上报市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农业和金融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金融办、人民银行汉寿支行、县农业局、县农经站、县林业局、县财政局、县人民法院、县农村信用联社、农业银行汉寿县支行、邮政储蓄银行汉寿县支行、农业发展银行汉寿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汉寿支行、中国银行汉寿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汉寿县支行、华融湘江银行汉寿县支行、长沙银行汉寿县支行、永丰华盛小额贷款管理公司、湖南省农信担保有限公司汉寿办事处、常德财鑫担保有限公司汉寿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汉寿支公司、中国人民保险财产有限公司汉寿支公司等为成员单位。工作小组负责全县试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汉寿支行,办公室主任由人民银行行长兼任。
(二)明确职责分工。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加强协调合作。县金融办根据工作小组的统一部署和工作安排,负责相关部门之间的统筹协调。县人民银行负责做好工作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会同相关部门修订《汉寿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指导金融机构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帮助金融机构完善信贷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县农业局配合人民银行汉寿支行做好工作小组办公室相关工作。县农经站负责推进土地流转经营权确权颁证登记工作;引进或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中介机构,做好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价值评估工作;指导和提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交易以及政策咨询服务;会同相关部门探索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下逐步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建设。县林业局负责制定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管理办法,配合县农业局做好推进农村土地流转价值评估工作。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试点工作推进经费,落实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有关配套奖励政策,完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县人民法院负责研究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物处置方式,在发生涉及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债权诉讼时,稳妥处理金融纠纷,简化处置程序,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各试点金融机构负责办理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汉寿支公司、中国人民保险财产有限公司汉寿支公司负责拓展农业保险业务,与试点金融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湖南省农信担保有限公司汉寿办事处、常德财鑫担保有限公司汉寿分公司负责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反担保业务。
(三)加强监测评估。按照省级试点工作小组的统一要求,建立汉寿县试点进展监测评估制度,按月统计上报贷款业务,按季报告试点工作情况,按年对试点效果进行监测评估,及时关注试点潜在的问题和风险,做好风险预案,确保工作深入开展。
(四)强化宣传引导。采取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手机短信、银行网点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渠道,面向广大基层干部、农户、经营业主和金融机构,广泛宣传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的目的、意义和典型事例等,以宣传手册的形式,将抵押贷款的相关条件、申报材料、贷款程序、贷款额度等内容宣传到每家每户,普及相关知识,为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2017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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