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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州市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赣州人民政府网2016-08-15 13:36:04

2016年7月3日赣州市人民政府下发《赣州市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主要为了推动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在赣州市开展。

赣市府办字〔2016〕81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赣州市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赣州市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6年7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赣州市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和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财政部、农业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银发〔2016〕79号)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作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承包方农户或农业经营主体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本细则所称抵押人是指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所有人。本细则所称抵押权人是指提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细则遵循“依法合规、自主自愿、风险可控”的原则,稳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

第二章 流转交易

第四条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交易不得改变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能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第五条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在双方当事人在依法依规、公开平等和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经过村级流转服务组织(村委会)鉴证,签订规范的书面流转合同,并报乡级农村土地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备案登记。

第六条 县、乡两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为土地流转交易提供法律咨询、信息发布、融资担保、抵押登记、交易公证等服务平台。

第七条 通过流转交易所得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应由县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备案并查询审核后,由农业主管部门颁发经营性证书(《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证》),对流转取得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进行权属确认。

第三章 评估抵押

第八条 抵押评估。各县(市、区)应建立专业的评估服务机构,评估方式可采取专业评估机构评估、贷款人自评估或者双方协商等方式,公平、公正、客观地确定农村承包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

第九条 抵押登记。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抵押登记,由双方当事人到县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办理合法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条 受理抵押登记部门应当对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权属进行审核、公示,予以抵押登记的,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向抵押权人核发《他项权证》,《他项权证》由抵押权人领取保管。

第四章 贷款要素

第十一条 贷款对象。通过家庭承包方式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通过合法流转方式获得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的农户及农业经营主体,均可按程序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贷款条件需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贷款用途。借款人获得的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应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等贷款人认可的合法用途。

第十三条 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按借款人农业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合理确定,不超过承包土地经营权评估价值。

第十四条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周期、信用状况和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五条 贷款利率。参考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结合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自主确定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利率。

第十六条  对符合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条件的,各试点银行要按相关规定的条件和时限,受理申请、抵押评估和调查上报工作,贷款审批后,做好合同签订和贷款发放工作。

第五章 风险缓释

第十七条 各试点县(市、区)政府设立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风险补偿基金按照贷款本金损失比例对金融机构进行风险补偿。各县(市、区)政府出台风险补偿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规范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 鼓励保险公司创新农业保险产品,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实施保费优惠机制,逐步提高农作物的保险保额,加强涉农信贷与保险合作,大力发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鼓励借款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借款人积极参加农业保险。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应该推行直接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对额度较大的贷款,可以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政策性担保公司担保”模式,鼓励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提供担保等多种方式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主体融资增信。

第二十条 建立专项奖励机制,每年由县(市、区)级财政按照金融机构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净新增额进行考核并实施奖励。

第六章 抵押物处置

第二十一条 建立抵押物处置机制,做好风险保障。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需要实现抵押权时,允许贷款人在保证农户承包权前提下,依法采取贷款重组、转让、变更、变现、诉讼以及由村集体进行回购等形式处置抵押物,确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承贷银行能顺利实现抵押权。

第二十二条 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抵押权人可优先受偿,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借款人继续清偿。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指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6年7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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