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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宁波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价格和征收补偿费用最新标准

来源: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04-17 08:53:34

近日,宁波市发改委、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宁波市住建局联合发布《关于重新修订公布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价格和补偿费用的通知》,今年5月1日起实施,海曙区江北区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实施新的补偿办法。

关于重新修订公布宁波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价格和补偿费用的通知甬发改价管〔2019〕131号全文

海曙、江北区发展和改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住建局,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征地拆迁办公室、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市政前期工程办公室:

为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重新修订公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价格和补偿费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屋重置价格

(一)房屋重置价格包括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小区内配套设施费。房屋结构等级划分为钢混(一等、二等和三等)、砖混(一等、二等和三等)、砖木、木和简易五类九等。结构等级评定及重置价格标准详见附表1。

(二)房屋成新系指房屋的新旧程度。房屋成新可按使用年限每年2%折旧计算确定;但对使用年限超过30年、实际成新明显超常以及建造年份不详的房屋,按附表2成新标准评定。经计算或评定后,钢混、砖混结构房屋低于五成的,按五成确定;砖木、木、简易结构房屋低于四成的,按四成确定。

二、住宅基本造价

(一)住宅基本造价划分五等,结构等级及价格标准分别为:钢混一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1400元,钢混二等每平方米1200元,钢混三等每平方米950元,砖混一等每平方米950元,砖混二等每平方米880元。房屋结构等级评定标准见附表1。

(二)实行调产安置的住宅价格,应当在上述基本造价基础上另行计算楼层差价。其计算公式为:安置住宅价格=基本造价×(1+楼层差价率)。楼层差价率以住宅小区为单位,由拆迁人按照代数和为零的原则合理确定。

(三)由拆迁人提供住宅的,其附属配套的自行车房价格标准:底层独用自行车房,使用面积5平方米以下部分,每平方米600元,超过5平方米部分,每平方米900元;公用自行车房每户600元。附属独用自行车房,使用面积5平方米及以下部分,每平方米400元,超过5平方米部分,每平方米600元;公用自行车房每户400元。

三、商品住宅平均价格

商品住宅平均价格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社会销售的各级地段钢混二等普通住宅(包括多层住宅和中、高层住宅)平均价格。海曙区、江北区商品住宅平均价格在基期价格基础上,结合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宁波市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指数等因素,逐月测定公布。

四、临时过渡补贴

拆迁住宅用房,拆迁人应当按照《条例》、《细则》有关规定支付临时过渡补贴费,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的除外。临时过渡补贴费按照被拆迁住宅所在地段等级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被拆迁住宅地段等级(同土地级别一致,下同)1~4级按每月每平方米20元计算;5~6级按每月每平方米18元计算;7~8级按每月每平方米15元计算。如被拆迁住宅合法建筑面积超过250平方米的,按250平方米计算,不足75平方米的,按75平方米计算。土地级别范围划分详见附表3。

五、搬家补贴费

拆迁住宅用房,拆迁人应当按照《条例》、《细则》有关规定支付搬家补贴费。将水电设施、电话移机、有线电视移机、电子防盗门、电脑网络、空调移机及其他搬迁造成损失一并列入搬家补贴费。搬家补贴费每户按被拆迁住宅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5元计算,不足5000元的以5000元计,最高不超过1万元;实行调产安置且需要临时过渡的,支付双倍的搬家补贴费。

六、附属设施补偿费

拆除住宅用房的附属设施,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补偿。附属设施补偿费具体标准在附表4规定幅度内合理确定。

七、房屋装饰补贴费

拆迁附带装饰的住宅和非住宅,拆迁人应当对其装饰费用按照规定给予补偿。房屋装饰补贴费按照装饰部分房屋使用面积计算,房屋装饰等级由原来的五级划分为六级(详见附表5),每级内具体标准由房地产评估机构在附表5规定幅度内评估确定。

八、非住宅一次性经济补贴费

非住宅一次性经济补贴费标准包括停产、停业等经营性经济损失补偿,设施设备搬迁补偿以及临时过渡补贴等费用。对拆迁非住宅房屋,其补贴费标准分别为:营业用房每平方米(合法建筑面积,下同)520~650元,办公用房(包括学校、幼儿园、卫生所等公益事业用房)每平方米320~400元,工业、仓储用房每平方米160~200元;对拆迁利用自有合法性住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屋,其补贴费标准按上述相应标准减半计算。具体标准由拆迁人根据被拆房屋建筑面积、用途、地段、经营状况等因素在上述规定幅度内合理确定。上述补贴费标准未包含被拆迁房屋中无法恢复使用的电梯、空调、通讯设备等重大设施设备补偿费用。

九、本通知适用于海曙区、江北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房屋拆迁补偿

大榭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价格和补偿费用的测定公布按照《条例》和《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通知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除临时过渡补贴费外,本通知执行前已发布拆迁公告并开始实施拆迁的项目,仍按原规定办理;但拆迁范围内所有被拆迁人均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适用本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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