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自然资源部2018-11-23 08:36:45
近日,自然资源部就《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道路地类认定工作的通知》是否还有效?做出了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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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请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道路地类认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3〕581号)是否还有效?
回复:你好!《自然资源部关于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年第21号)已宣布国土资厅函〔2013〕581号失效。(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司)
来源链接:http://gi.mnr.gov.cn/201811/t20181120_2367069.html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道路地类认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3]5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部有关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道路地类认定的相关标准,严肃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确保农村道路依法依规建设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按照《土地调查条例》、《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现对农村道路地类认定工作要求如下。
一、农村道路是指任符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相关地类定义,在农村范围内,用于村、田间交通运输,并在国家公路网络体系之外,以服务于农村农业生产为主要用途的道路(含机耕道)。城镇、村庄内部公用道路(含立交桥)及行道树的用地,不属于农村道路。
二、农村道路路面宽度不超过6.0米,或路基宽度不超过6.5米。农村道路改扩建后路面或路基宽度超过上限,以及只设单向车道的道路,不得认定为农村道路,应纳入建设用地管理范畴,按规定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大型机械化作业区内的农村道路宽度可依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TD/T工资1033—2012)相关规定执行。
三、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土地调查条例》、《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对农村道路的地类认定进行严格把关。在农村道路地类认定过程中出现弄虚瞒报等行为的,一经发现,将按照《土地调查条例》及《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对相关责任人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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