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2018-10-19 17:31:16
自从确定了我国的土地承包再延长三十年以后,不少的农户和流转经营户等也是放下了一颗高悬的心了,但仍有不少的朋友想知道承包地块及用途(被征、占用)发生了变化问题的如何处理?
一、承包地块及用途(被征、占用)发生了变化问题的如何处理?
1.首先要了解承包地块面积的确认是怎么回事。
承包地块面积的确认是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为前提,坚持原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地块不变的原则,不得打乱或改变原承包关系。确权后增加的面积,只要是在其承包地块内,应属原承包农户,应按原有的承包关系进行确认。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将增加的面积用于调平补缺,或者调整给其他农户,更不能把增加的面积收归集体经济组织。
2.若承包经营权权属有争议怎么处理。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存在争议的土地,待争议解决后再确权登记。对承包地“四至”界限不清的,要采取各种办法尽量明确,存在纠纷的,纠纷解决后再确权登记。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行规模经营、土地整治等原因,导致原有“四至”界限被打乱的,按原有承包面积的比例分摊到农户。
3.承包地块经营权流转是什么。
农户之间进行了承包地互换、转让的,如果互换、转让以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纠纷,根据当事农户的申请,应按现占有土地的承包人进行确权登记,对存在纠纷的,先解决纠纷再进行登记。对于跨村民小组的承包地互换,双方村民小组经民主讨论同意互换的,可按互换后的承包关系登记;双方或一方村民小组不同意互换的,仍按互换前的承包关系登记。对以转包、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土地,按原承包转出农户登记,不给受让方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流转关系继续履行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约定。
4.承包地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
对于农户未经国土资源等部门批准,自行在承包土地上盖房或者改作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和自行挖塘、开渠、修路、葬坟的,仍按农用承包地进行登记,计入承包地面积。对其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行为,由国土资源等部门依法处理。农户经审批建房及其附属设施占用承包地的,不再列入确权登记范围。
5.承包地被征、占用。
承包地已被国家依法征用,而未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的,一律从承包土地地块和面积中减除,进行变更登记。村组内新修公路、人行便道、塘库、渠堰、公益用房等生产公益事业占用的承包地,一律从承包土地地块和面积中减除。征而闲置的耕地,由农户自行耕种的,不确权登记颁证。
6.农户占用田间道路、沟渠、塘坝、库坝、河坝等耕种。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规定,乡(镇)或村(居)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居)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农户占用田间道路、沟渠、塘坝、库坝、河坝等耕种的土地不属于家庭二轮承包土地,不予确权登记。
7.承包地退耕还林。
农户签订了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就取得了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在自己承包土地上种植林木,虽然取得了林权证,但土地仍属承包耕地,应予确权登记,在备注栏说明。
另外,农户在不属于二轮承包土地上退耕还林,取得林权证的,不予确权登记。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内容有哪些?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后,要建立正常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制度。因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更的,需经村、乡级审核,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承包地被征收、占用,导致地块、面积发生变化的;
2.家庭承包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
3.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4.承包农户灭失的;
5.承包地被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
6.其他需要依法变更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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