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2018-09-23 12:07:58
农村新型医疗保险又被称之为“新农合”,近年来,国家不断提高新农合就医的报销比例,那么在2018年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政策中,住院、门诊、转诊补偿分别是多少钱?
关于新农合报销比例的确定,基本上是以省委单位进行政策制定的,下面我们就一安徽省2018年的新农合报销政策为例,给大家一个参考,具体的建议咨询当地人社局。
一、住院补偿
(一)普通住院补偿
1.省内普通住院补偿
(1)起付线
①Ⅰ、Ⅱ、Ⅲ、Ⅳ、Ⅴ类起付线分别不低于100元、400元、500元、700元、800元。
②各医疗机构起付线,继续按照2017年规定标准执行,但最低不少于100元,最高不超过3000元。县内Ⅰ类医疗机构起付线为150元,贫困人口起付线为100元;县医院起付线530元,中医院和县医院分院为400元,贫困人口起付线为300元。
③新增注册登记类协议医疗机构,在没有基础数据以前,省级三级、二级暂分别按照2000元、1500元,市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按照1500元、1000元、500元,县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按照900元、600元、400元设置起付线。新增注册登记类但未签订协议医疗机构,按照当次住院费用的25%设置起付线,最高不超过2万元。
④多次住院,分次计算起付线,起付线以下费用个人自付。五保户住院补偿,不设起付线。重点优抚对象及低保对象住院补偿,免除参合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线。恶性肿瘤放化疗等需要分疗程间段多次住院的特殊慢性病患者、白血病患者、脑瘫康复治疗患者、特殊慢性病病种需手术治疗等在同一医院多次住院治疗的,只设一次起付线(省外医院除外)。
2.省外普通住院补偿
(1)起付线
按照当次住院费用的25%计算起付线,最低100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徐州地区医疗机构最低起付线,以各医疗机构的次均住院费用按照规定公式计算后的标准执行,计算公式:起付线=该医疗机构上年度次均住院医药费用×X%×(1+0.9-该医院上年度可报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系数X为18%(具体见附表)。
(2)省外非预警医院住院补偿。政策报销比例为70%,即补偿额=(可补偿费用-起付线)*70%。同时执行分段保底补偿政策。
省外非预警医院(非即时结报)发生的特需医疗费用、新农合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特殊检查治疗类项目单价超过5000元以上的费用、器官源和组织源费用、非《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与《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费用、非真实合理医疗费用等不纳入保底补偿计算基数。
(3)省外预警医院住院补偿。住院费用按照(住院医药费用-起付线)×40%给予补偿,住院起付线分次计算,起付线方法同上。再次住院的,新农合不予补偿。省外预警医院住院的一切费用,均不计入新农合大病保险合规费用范围。省外预警医院名单见省卫生计生委有关文件,目前已公布三批230所。我县根据审核情况将继续增加名单。
3.跨省转诊患者通过国家新农合平台实现联网即时的结报普通住院补偿
经国家新农合平台开展跨省即时结报的,执行就医地诊疗、材料和药品等医保目录,执行全省统一的补偿政策。按照当次住院费用的25%计算起付线,最低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按照定点医疗机构所在省的新农合报销目录由医疗机构HIS系统自动计算可补偿费用(即政策内费用)。政策内报销比例定为60%,即补偿额=(可补偿费用-起付线)*60%。同时执行分段保底补偿政策,即按照起付线至5万元间费用保底补偿比40%、5万元至10万元间费用保底补偿比45%、10万元以上费用保底补偿比50%。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上述两种方法以较高的测算补偿额作为实际补偿额。
(二)住院分娩补偿
参合产妇住院分娩(含剖宫产)定额补助800元。总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费用补偿。
分娩时的合并症、并发症(病理产科标准),其可补偿费用的1万元以下的部分按40%的比例给予补偿,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同类别医院住院补偿政策执行,但不再享受定额补助。
非生育妊娠或产后并发症、合并症按正常住院结算。
(三)按病种付费住院补偿
实行按病种付费的住院患者补偿,不设起付线,不设封顶线,不受药品目录及诊疗项目目录限制,新农合基金实行定额补偿。按病种付费重大疾病患者的定额补偿费用不计入当年新农合封顶线计算基数。省、市、县级按病种付费补偿政策另文规定。
(四)意外伤害住院补偿
1.交通肇事导致的他伤和自伤、搏斗伤、刀枪伤、酗酒、吸毒、服毒、在工厂(场)或工地作业时负伤等情形,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
2.因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按普通住院补偿政策执行,申请补偿者须提供县级或县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情节证据。
3.非上述两类情况的意外伤害。其住院医药费用中的可补偿费用的起付线以上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补偿,单次封顶2万元,不实行保底补偿。为防止分解住院,同一医院两次住院时间最少间隔15天。
4.意外伤害患者首次出院后因本次意外伤害再住院所发生的费用,其补偿待遇仍按首次住院补偿政策执行。但其继发其它疾病,如:继发性癫痫、静脉栓塞等疾病,按照正常住院结算。
5.兑付意外伤害住院补偿款之前,应履行必要的调查手续和必须的公示程序,结论清楚,无异议、无举报,按规范程序集体审议、批准后发放补偿款,实行入院现场立即核查,如实填写外伤调查笔录,到各医疗机构新农合结报窗口登记等。
二、门诊补偿
(一)常见慢性病门诊补偿
常见慢性病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其可补偿费用的补偿比例为60%,年度补偿总额封顶5000元,执行保底补偿。
常见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症:高血压(Ⅱ、Ⅲ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冠心病(心肌梗塞)、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慢性溃疡性结肠炎、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肾炎、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癫痫、帕金森氏病、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重症肌无力、结核病、免疫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硬皮病、晚期血吸虫病、银屑病、白癜风、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白塞氏病、强直性脊柱炎、肌萎缩、支气管哮喘、精神障碍(非重性)、肾病综合征、结缔组织病、丙肝、戊肝、溶血性贫血、干燥综合症。
(二)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
特殊慢性病的门诊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其可补偿费用直接比照同类别医院住院补偿政策(含保底补偿)执行。
特殊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障碍(重性)、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器官移植术后、心脏瓣膜置换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肝硬化(失代偿期)、肝豆状核变性、系统性红斑狼疮、淋巴瘤、骨髓瘤、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脑性瘫痪(小于7岁)、间质性肺炎、斯蒂尔病。
上述常见慢性病和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是指针对该病必须(或专用)的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的费用,其鉴定和认定程序要严格实行年检制度。特殊病患者所需药品在县内公立医院网上采购不到的,可以到新农合定点的非政府办医疗机构购买,非政府办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价不得超过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
(三)普通门诊补偿
参合患者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实际发生的可补偿费用(不含一般诊疗费),县级、乡镇级、村级补偿比例分别为35%、60%、60%,含对国家基本药物(2012版)和安徽省补充药品以及《目录》内中药增加的补偿比例。
村级医疗机构门诊每位参合人员当日补偿费用封顶20元,每人每年封顶100元。乡镇医疗机构门诊每位参合人员当日补偿费用封顶60元。以参合户为单位设立门诊累计年度封顶线,补偿总额封顶为人均300元。
健康一体机中包含的心电图、尿常规、血糖等项目必须纳入签约服务包,新农合门诊统筹补偿不实行单次结算。
(四)大额普通门诊补偿
对个人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不含检查费、材料费、预警药品费、单方复方均不可报销的中药饮片费用)年度累计一定数额又不属于慢性病或特殊慢性病范畴的,起付线1000元,补偿比例按60%给予补偿,不执行保底,年度补偿总额封顶5000元。
三、转诊
在县域医共体牵头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
(一)县域内医疗机构间转诊。下级医疗机构住院患者转诊至上级医疗机构的,只设上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上级医疗机构住院患者转诊至下级医疗机构的,免除下级医疗机构起付线。
(二)转诊到省内省市级医院就诊。经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转诊的,政策性补偿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首次住院未经转诊的(急诊急救除外),经办机构履行告知义务并经参合患者或家属签字确认知情,在患者或家属获得告知信息并签字确认知情后,再次住院仍然不履行转诊的,政策性补偿比例下调5个百分点。
(三)转诊到省外医疗机构就诊。未经转诊的,政策性补偿比例下调15个百分点。
以下三类情形之一的患者除外:
1.在省外医院就诊住院前3个月内,因同一疾病在省内三级医院有过住院记录或新农合补偿记录。
2.因急诊、急救在省外医院就近住院。
3.省外务工或省外常住人员在省外医院就近住院,须提供下列证据性材料之一:用工单位开具的务工证明、务工者居住证、自营业者的营业执照、房产证或长期租房合同或其它可信的证据材料。
(四)相关要求。结合县域医共体工作的实施,可执行医共体具体转诊方案。
四、其他补偿或规定
(一)鼓励家长为预期在参保年度出生的新生儿提前缴纳参合款,在筹资时未出生的新生儿,需跟随父母一起按规定缴纳参合费用,正常享受新农合待遇。在筹资时新生儿没参合,其父母都参合的,自动获得参合资格,按正常结算的80%报销;其父亲或母亲仅一人参合的,自动获得参合资格,按正常结算的50%报销。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参合费用。
(二)以安徽省药物、医疗服务政策价格作为基础标准,当非公医疗机构收费超出基础标准时,以基础标准作为新农合支付参考价(系统设置最高限价)。
(三)新农合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特殊检查治疗类项目。其中:单价超过5000元的任何特殊检查治疗类项目,一律按单价5000元计算(系统设置最高限价)。特殊检查治疗项目费用按80%计入可补偿费用。
(四)新农合支付范围内的限制临床应用的第三类医疗技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技术除外)以及2015年后新增检查治疗类项目费用,直接按照60%计入可补偿费用。
(五)省物价部门规定可单独收费的医用材料。除新农合规定不予支付的医用材料外,单价50元以上国产医用材料费用按照80%、进口医用材料费用按照60%计入可补偿费用。
(六)院外检查。患者在县域内医院住院,住院期间因缺乏相应检查设备需要到外院检查的,所发生的检查费用纳入当次住院费用,一并按政策规定报销。
(七)院前检查。参合患者住院,入院前三天内的、该院的、本次住院疾病相关的门诊检查费用计入当次住院费用一并计算和补偿。
(八)参合残疾人的假肢和助听器等补偿比例为50%(不设起付线),最高补助额每具大腿假肢为1700元,每具小腿假肢为800元,参合7周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配备助听器每只为3500元(详见皖残联〔2009〕4号文件)。参合10周岁以下苯丙酮尿症患儿定点治疗费用补偿比例为65%(详见卫基层秘〔2016〕357号文件规定)。
(九)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新农合补偿,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关于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医疗扶助工作的通知》(皖卫办〔2014〕6号)执行。
(十)捐赠器官移植手术的参合供者住院医药费用(不含器官源或组织源费用以及院外配型、检测检验、运输、储存等相关费用)纳入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按同类别医院住院补偿政策执行。
(十一)自行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参合患者在非即时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凭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原件、费用汇总清单、出院记录等原始材料申请新农合补偿,递交材料前自行复印所有材料留存其他单位使用,已报销票据不再提供复印。同时参加两种及两种以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参合患者,原则上凭医药费用发票原件申请补偿,不得重复报销。
(十二)参合年度同一病人在属于Ⅰ类、Ⅱ类、Ⅴ类的同一医疗机构住院原则上不超过4次。达到5次以上的住院患者,由新农合管理中心审查判定其合理性和必要性。对不合理、不必要的住院,由收治医院承担患者的住院补偿费用。但须分疗程间断多次住院治疗的病种例外。
(十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保补偿政策继续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康脱贫工程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68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等三个健康脱贫配套文件的通知》(皖卫财〔2016〕22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十四)各医疗机构在结报时必需保持处方姓名和网上参合人员信息一致,防止冒名顶替结报补偿,患者就诊必需持本人二代身份证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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