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09-20 14:25:24
为加快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不断提升村容村貌水平,黑龙江住建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农村长期无人居住危房拆除整治专项行动通知。其中拆除范围包括一户多宅的长期无人居住危房等,2018年9月15日至12月30日为集中拆除时间。
关于开展农村长期无人居住危房拆除整治专项行动通知
黑建函〔2018〕593号
各市(地)、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住建委):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黑龙江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加快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不断提升村容村貌水平,充分保障群众居住安全,现就开展农村长期无人居住危房和影响环境设施拆除整治专项行动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18年9月15日至12月30日为集中拆除时间。
二、拆除范围
(一)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新(翻)建后仍未拆除的危房;
(二)未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政策、长期无人居住和看管房的C、D级危房;
(三)通过租赁、购买(置换)、入住农村公租房(幸福大院)、投亲靠友或其他方式已经解决安全住房的原有危房;
(四)一户多宅的长期无人居住危房;
(五)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影响村容村貌的旱厕、杂物间、牛棚(栏)等。
三、基本要求
(一)对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政策、通过翻(新)建方式改造,原有危房未拆除的,必须在2018年10月30日前拆除;
(二)对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政策,通过租赁、购买(置换)、入住农村公租房(幸福大院)已解决住房安全的,原有危房必须在2018年11月底前拆除;
(三)对未享受危房改造补助政策,常年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的危房,以及严重影响安全与环境的设施,可以采取相关支持政策,在2018年12月底前予以协商拆除。
上述危房拆除后,原有危房宅基地归属权益不变。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统筹推进。县(市、区)住建部门是推进农村长期无人居住危房拆除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成立专门推进机构,协调各乡镇层层压实责任,推进危旧房拆除工作。市(地)住建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该专项行动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二)建立台账,确保落实。要再次对所辖行政区域的危房进行全面摸排,做到底数清楚、责任明确、措施到位、台账完善。请各市地于2018年9月30日前汇总上报本地区《农村长期无人居住危房拆除统计表》,11月30日前汇总上报本地区工作进展情况,2019年1月10日前汇总上报本地区上述三类危房和相应设施拆除工作总结。
(三)强化监督,严格考核。省住建厅将对各地危房拆除台账建立和销号情况纳入市县年度目标责任制抽查考核,对台账不实、推进不力、完成量少的进行问责,确保农村长期无人居住危房拆除和村容村貌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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