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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019年保定市农村城镇用地审批政策有哪些?

来源:保定市人民政府网站2018-08-17 11:25:48

保定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全市村镇土地和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里面对村镇土地和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做出了新的政策要求。那么2017-2019年保定市农村城镇用地审批政策有哪些?

1.用地许可制度。在村镇进行工程建设,占用村镇土地的,需经乡(镇)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规定的批准权限审批。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审批权限办理农用地转用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2.规划许可制度。在村镇进行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实施规划许可审批制度。在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依法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县级以上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依法定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施工许可制度。按照工程投资额及建设规模区分为限额以上工程和限额以下工程。

限额以上工程是指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

限额以下工程是指工程投资额在30万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以及村庄规划内的农民自建住宅。

限额以上工程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乡(镇)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乡(镇)政府对其规划、用地批准手续等条件进行审查后,向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限额以下工程以及在农村宅基地原址翻建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乡(镇)政府或其委托的村民委员会提出开工申请,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对其规划、用地批准手续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批准开工建设。

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按照“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对建设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生产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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